含义
犯罪动机产生阶段,是关于犯罪动机形成机制的理论。1
陆伦章的划分中国学者陆伦章(1981年)提出,犯罪动机发展和形成经历四个过程:1
1)犯罪能力和条件的考虑过程,即评估实施犯罪的主客观条件;
2)犯罪目的和犯罪方式的决定过程;
3)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的决定过程;
4)犯罪目标和犯罪工具的运用过程。
其中,第二、第三、第四阶段均需要根据主客观条件作出权衡和决定。
郑昌济的划分郑昌济(1986年)则提出以下四个阶段:1
1)萌发阶段。即由内部需求和外部诱因引起犯罪一项阶段,具有初始性、模糊性、内隐性等特征。
2)过渡阶段。对已萌发的犯罪动机进行价值衡量,以决定取舍。
3)定型阶段。经过犯罪动机的实施作可能性评价,加以肯定、确立,使之巩固、定型。
4)消失阶段。即犯罪动机的中止阶段,有三种可能:
a)因犯罪需求得到满足,犯罪动机抵达归宿点而消失;
b)因主客观情势变化,犯罪活动受阻,因犯罪目的未实现而放弃犯罪动机;
c)萌生新的犯罪动机而放弃前一犯罪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