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国地方水利机构是指中国地方各级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三级。
(1)省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机构,称水利厅(水利局、水务局),一般按当地实际设规划设计、水政、水资源、财务、建设、工程管理、农村水利、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电、水产、科技教育等业务处室和水文、规划设计、供水、水工程管理、河道管理、科研、教育、施工等企事业单位。
(2)地级(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水利机构一般称水利局(水务局、水利处),按当地实际设计划、财务、水政、水资源、工程管理、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电、防汛抗旱等业务处室,以及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等企事业单位县级(县、县级市、旗、区)水利机构一般称为水利局(水务局、水利科),按当地实际设计划、水政、水资源、财务、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水电、防汛抗旱等股(站、室、队)。
(3)另外,有的区、乡、镇政府设有水利管理站(组),有的只设专职或兼职水利员,水利管理站或水利员隶属关系有的属县级水利部门的派出机构,有的则属区、乡、镇政府的事业单位1。
地方各级政府主管水行政的任务和职责范围作为地方各级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其任务和职责范围主要是:
①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水利工作的法规、政策,接受本地区政府的领导和接受上级水利部门的业务指导。起草或制定水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实施水行政执法。
②编制并实施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③负责本地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监测、调查评价和保护。
④主管本地区河道、水库、湖泊水事。
⑤负责本地区水工程管理、水利基本建设和质量监督、监理工作。
⑥主管本地区防汛抗旱、农村水利、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水土保持工作。
⑦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工作,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⑧负责本地区水文工作的行业管理。
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有关水利的财务政策、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
⑩主管本地区水利科技、教育、技术合作与交流推广工作2。
水务改革从1993年深圳市成立水务局开始,全国许多地方都在探索水务改革,在省级、地级、县级政府机构中设立水务局。水务改革有利于所辖地区水资源优化配置,在体制上推动了涉及水资源事务的综合管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