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基本要求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状况为原则,并应满足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要求。
评价范围Ⅰ类建设项目①Ⅰ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可参考下图确定。此调查评价范围应包括与建没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还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
|| ||
② 当Ⅰ类建设项目位于基岩地区时,一级评价以同一地下水文地质单元为调查评价范围,二级评价原则上以同一地下水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块段为调查评价范围,三级评价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情况,并满足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的要求为原则确定调查评价范围。
Ⅱ类建设项目Ⅱ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包括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的影响区域。其中应特别关注相关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可能与建设项目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
Ⅲ类建设项目Ⅲ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同时包括和Ⅰ类Ⅱ类所确定的范围1。
现状监测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主要通过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动态监测.了解和查明地下水水流与地下水化学组分的空间分布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提供基础资料。
对于Ⅰ类建设项目应同时监测地下水水位、水质。对于Ⅱ类建设项目应监测地下水水位。涉及可能造成土壤盐渍化的Ⅱ类建设项目,也应监测相应的地下水水质指标。
现状监测井点的布设原则
①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井点采用控制性布点与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监测井点应主要布设在建设项目场地、周围环境敏感点、地下水污染源、主要现状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以及对于确定边界条件有控制意义的地点。对于Ⅰ类和Ⅲ类改、扩建项目,当现有监测井不能满足监测井点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应布设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
② 监测井点的层位应以潜水和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为主。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隔水底板.承压水监测井中的日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止水良好。
③ 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应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2倍以上。
④ 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
A 一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7个点/层。评价区面积大于100km时.每增加15 km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B 二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5个点/层。评价区面积大于100km 时,每增加20 km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C 三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3个点/层。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