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如下: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关于环 境保护的规定;其二,环境保护基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三,环境保 护单行法;其四,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其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其六,环境保护地方性法 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七,环境标准;其八,我国签署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该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相关法律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及国际条约所组成的一个完整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法体系1。
环境保护基础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础法,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单行法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单行法涵盖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等保护与污染防 治领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淸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包括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法规与规章,例如:《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局,环发(2001) 19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 28号, 2006年3月18日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关于进 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泣[环发(2012) ,77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的通知》[环办 (2013) 103号]、《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等。
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及规章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颁布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与规章,例如:《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粤府(2005) 16号]; 2005 年2月18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粤府办(2005)15 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1月);《广东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粤府函(2011)29号];《关于同意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批复》[粤府函 (2009) 29号];《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粤水资源(2009) 9号];《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 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粤府(2002) 71号];《关于深入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的意见》(省环保局,200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9) 78号];《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7月执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粤环(2007) 99号];《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8〜2020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3) 13号];《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吿第66号文];《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05年1月1日执行);《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2012修订版),《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大常 务委员会(2001)第64号公告《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穗府 (1995)第58号文];《广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49 号文);《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6)第56号公告].《广州市建筑弃物管理条例》(2011年 12 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技术导则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我国已经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代替HJ/T 2.1—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 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代替HJ/T 2.2—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代替HJ/T 2.4—19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代替 HJ/T 19—199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钢铁建设项目》(HJ 708—20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HJ 24—2014代替HJ/T 24—199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HJ 582— 20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T 349—200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 89—200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采选工程》(HJ 619—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 884200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87—200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 — 2004);《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3-199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代替HJ/T 130—200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 463—2009);《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10.3—199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20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我国已经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主要有:《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 641—2012)《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3— 1998);《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1。
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对环境结构和状态,在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 定和批准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执行各项环境 法规的基本依据。
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和行业级三个级别。
国家级环境标准可划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方 法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五大类。
地方级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大类。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只能补充国家级环境质量标准中没有的内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严格于国家级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级环境标准只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综上所述,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能有3个,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级污染物排放标准。3个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次序是行业级污染排放标准优先,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次之,国家级污染物排放标准列后,并且不能混用。
其他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除了前述依据外,还有项目环境评价委托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批复或用地许可材料、规划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目的、立项备案或批复意见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