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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声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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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 确定评价标准

根据声源的类别和建设项目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等确定声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没有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的规定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2) 根据噪声预测结果和环境噪声评价标准,评述建设项目在施工、运行阶段噪声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和超标状况(以敏感区域或敏感点为主)。

(3) 分析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包括受超标和不超标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

(4) 分析建设项目的噪声源和引起超标的主要噪声源或主要原因。

(5) 分析建设项目的选址、设备布置和设备选型的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设计中已有的噪声防治对策的适用性和防治效果。

(6) 为了使建设项目的噪声达标,评价必须提出需要增加的、适用于评价工程的噪声防治对策,并分析其经济、技术的可行性。

(7) 提出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噪声污染管理、噪声监测和城市规划方面的建议。

在声环境影响评价中:第一,要讲清楚项目建设前后声环境变化,即项目建设前声环境现状,项目建设在施工、运行阶段噪声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和超标状况。重点要评价敏感区或敏感点声环境的变化。第二,进行四方面的分析,即分析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分析建设项目的噪声源和引起超标的主要噪声源或主要原因,分析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设备布局和设备选型的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设计中已有的噪声防治措施的适用性和防治效果。第三,提出措施和建议,即提出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噪声防治措施,并进行其经济、技术的行性论证;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噪声监测和城市规划或区域规划方面提出建议1。

基本任务A 评价建设项目引起的声环境变化和外界噪声对需要安静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

要评价建设项目建设前后声环境变化情况,就需要做好声环境现状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和声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工作。声环境变化影响既要说明该建设项目对外界环境的影响,对于噪声敏感的项目(如居住小区开发项目),还应说明周边环境对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影响,如周边工业噪声、交通噪声等对其的影响。

B 提出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把噪声污染降低到允许水平

针对声环境评价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噪声防治对策是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噪声防治措施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与达标排放。

C 为建设项目优化选址、选线、合理布局以及城市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要结合当地城镇或地区总体规划开展声环境评价工作,为建设项目优化选址、合理布局以及城市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在声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措施论证分析的基础上,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建设项目的可行性。

评价类别按评价对象划分,可分为建设项目声源对外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外环境声源对需要安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按声源种类划分,可分为固定声源和流动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固定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指工业(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交通运输(包括航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水运等)固定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流动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上行驶的车辆以及从事航空和水运等运输工具,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时断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时段可分为施工期、运行期两个时段评价。

建设项目运行期声环境评价时段:

固定声源:将固定声源投产运行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

流动声源:将工程预测的代表性时段(一般分为运行近期、中期、远期)分别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2。

评价范围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依据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1)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工厂、港口、施工工地、铁路站场等)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0 m为评价范围;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 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2)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和水运线路等建设项目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道路中心线外两侧200 m以内为评价范围: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 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范围

◆应根据飞行量计算到LWECPN为70 dB的区域;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主要航迹离跑道两端各6~12 km、侧向各1~2 km的范围为评价范围: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2。

工作等级划分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一般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为详细评价,二级为一般评价,三级为简要评价。

划分依据(1)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2) 建设项目建设前后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变化程度

(3) 受建设项目影响的人口数量

针对具体建设项目,综合分析上述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依据,可确定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划分基本原则(1) 一级评价

◆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

◆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 dB(A)以上{不含5 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

(2) 二级评价

◆建设项目所处声环境功能区为GB 3096规定的1类、2类地区;

◆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5 dB(A)[含 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

(3) 三级评价

◆建设项目所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3类、4类地区;

◆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 dB(A)以下{不含3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评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