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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巴拿马运河航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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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运河概况

巴拿马运河是通过巴拿马地峡沟通大西洋与太平洋的国际通航运河,与苏伊士运河同属具有战略意义的两大世界运河之一。与绕行麦哲伦海峡相比,它使大洋航行历程缩短了约5500 n mile。

巴拿马运河位于北纬9°左右,其长度由岸线到岸线计算为64.79km,而由深水线导深水线计算则为81.61km。运河自北部大西洋的加勒比海入口处(利蒙湾内的克里斯托巴尔)起,沿正南向经一条长约12km的河道抵达戛通湖中的航道为东西向,长约38.6km,航道宽152.44m~304.88m(500ft~1000ft),抵达盖拉特河段的起点——盖姆波.盖拉特河段长约12.8km,然后抵达庇特罗.马哥尔(Pedro Miguel)船闸。经过该一级船闸后水位降低9.45m,进入密拉福劳斯湖,再经1.6km航程抵达密拉福劳斯(Miraflores)船闸,经此两级船闸后,水位降低16.45km,回复到海平面高度。最后经一条长约12.8km的航道,抵达运河的太平洋入口——巴拿马城。

运河上的各船闸均具有统一的长度、宽度和深度。各组船闸均为双通道模式,可允许往返船只同时通过船闸。闸室长305m、宽33.5m、平均深26m。通过运河的时间最快约为9h。为办理运河通航手续,船东或租船人至少应在船舶抵达前5 d向代理提出委托。

运河对通航船舶的尺度限制为:(1)总长(包括球艏在内)不超过289.56m(950ft),但对客船和集装箱船则可放宽至294.13m(965ft);(2)船宽应小于32.31m(106ft),但最大不得超过32.6m(107ft);(3)允许的吃水因戛通湖的水位而变,最大不超过12.04m(39.5ft)。1

适用范围“运河规则”第1条规定,在运河大西洋入口处,“运河规则”适用于连接东防波堤和西防波堤的直线以内的运河可航水域;在太平洋入口处,“运河规则”适用于穿过浮标1和2以及San Jose Rock、连接运河操作兼用区域边界线站点72和站点86的线以内的运河可航水域。上述边界线向海一侧水域则适用“国际规则”。2

以下为部分航行规则内容。

对安全航速、限速和禁航的规定对安全航速和限速的特别规定除引用“国际规则”的规定外,“运河规则”第6条还特别提出以下要求:

(1)当可用时,应当使用GPS系统来确定船舶位置和航速。

(2)当在航船舶处于速度限制到6 kn的区域,而船舶微速前进的速度超过了6 kn,则允许该船以安全保持操纵能力所需的可能最低速度行驶。

除以上要求外,“运河规则”还在运河内的锚地、航道、湖泊等水域规定了限速并要求首先遵守这些限速。2

雾中禁航的特别规定“运河规则”第17条6款和7款规定:有特别装备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航行并有一名引航员在船的船舶,以及有一名引航员在船并且由有特别装备在能见度不良状况下航行的管理局船舶协助的船舶,由管理局决定,可以在能见度小于300 m( 1000 ft)时航行。除此之外,当能见度由于大气状况小于300 m时,系泊或锚泊的船不得开航;在航的船应当尽早锚泊或系泊,并且立即通过无线电或其他可用手段联系管理局。

上述规定以量化的能见距离明确了雾中禁航的标准,比“国际规则”更加具体和适于操作。但能见度变化较快,能见距离的确定较困难,必要时应当向运河管理局联系确认。2

对船舶间避让关系的特别规定正在驶入主航道的船舶的避让义务“运河规则”第7条规定:当两船以构成碰撞危险的航向行驶时,一艘从两侧正在驶入或准备驶入运河主水道的机动船、汽艇或帆船不得横越以任一方向沿运河轴线行驶的船舶的船首,并且应当远离,直到沿运河轴线行驶的船舶驶过。

上述规定是对沿主航道行驶船舶的特别保护,避免受到从支航道驶入主航道的小型船舶的影响。这一规定类似于“国际规则”中的“不得妨碍通过”条款。2

对驶船舶之间在一方受阻碍时的避让义务“运河规则”第8条8款规定:当两艘机动船在运河中以及在挖泥船、钻探船、闸门等障碍物附近对遇或接近对遇时,其所在一侧运河清爽的船舶享有通行权,另一船应当停住并让路,直到权利船清爽。

上述规定是狭水道中“右行”规则的具体体现。每一船应当使用本船一侧的水域,不得侵占对驶来船的前方水域。但如果只有一船航行,没有对驶的他船,则该船在发现本侧水域存在障碍物时可以使用另一侧水域。2

船舶在航道中对遇时的避让义务“运河规则”第12条4款规定:在运河航道中,在沿航道走向行驶过程中与另一船会遇的每一艘机动船应当保持在位于其右舷侧的航道或中央水道的一侧。当两艘这样的船舶如此行驶方向相反时,在安全和可行时,它们应当各自向右转向,从他船的左舷驶过,即使在它们最初彼此看到对方时由于航道中居间弯道的原因其船首向还不明显相反;它们均不得向左转向横越对方的航向。只要实际可行,当大型船舶经过时,拖轮和汽艇应当远远保持在位于其右舷侧的运河一侧。

上述规定再次强调和明确了在航道中的“右行”规则;即使在航道的弯头两船呈交叉相遇态势会遇时,仍要各自向右转向避让并靠右行驶。2

对不同种类船舶之间的避让义务“运河规则”第16条规定:机动船在航时应给失去控制的船舶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让路,帆船在航时应给除汽艇外的机动船以及失去控制的船舶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让路。

与“国际规则”中“不论船舶尺度如何,机动船舶应当给帆船让路”的规定不同,上述条款明确了帆船应当给除汽艇外的(通常较大)机动船让路的义务,更加合理地分配了不同船舶之间的避让义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