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在减灾中的作用
开展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保障,规范各行业的职责和权利,高效率地组织社会各行各业和公众,调动和协调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序、有效地抗御各种气象灾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简称《气象法》)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与相关要求,从法律上确立了气象部门在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地位。目前,《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的发布,已经从法律上保证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制作与发布及刊播等环节,从法律上保证了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顺利执行。
我国气象部门高度重视气象减灾立法工作,正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建设突飞猛进,城市系统受气象灾害的影响日益凸显,同等致灾条件下的灾害损失总量也相应增大。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气象减灾法律法规体系。1
气象减灾立法的回顾我国的气象立法可分成四个阶段,2000年以前,在气象部门内部制定一些行业规定、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办法1999年10月31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并于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气象减灾工作走上法制的轨道。这是一部规范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设施建设、气象灾害防御、气侯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的行政性法律;根据《气象法》,气象部门制定了些相关规定,以及相应的地方气象减灾法律法规。多省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力实施办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对各级政府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地位和作用、气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等内容都做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非典后,为了响应我国应急体制建设,气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气象灾害信息发布、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评估、应急处置方面的减灾规章和行业规定,规范了突发性灾害气象应急保障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程序、启动条件、灾情收集、评估等环节,使各项气象减灾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
有关法律在气象减灾的地方性法律方面,2002年重庆市制定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并于2005年重新修订,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和工作职责,包括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广播、电视、电话等媒体在气象预警信号发布中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管理的工作职责。规定了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以及对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职责等。
2003年天津市、2005年重庆市先后出台了《气象条例》,规定气象部门应准确、及时发布气象预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为政府部门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在政府的领导、协调下,负责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制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计划,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并监督管理规定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天气实况公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规定广播、电视台站应依法刊播公众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且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1
立法体系建设立法是法制体系建设的基础。气象减灾法制建设的内容涉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标准等不同层次。综合减灾立法体系建设首先要制定灾害管理基本法及若干重大灾害管理法,并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还要加强地方和相关部门的减灾立法,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