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科普中国]-圣劳伦斯航道证书

科学百科
原创
科学百科为用户提供权威科普内容,打造知识科普阵地
收藏

简介

圣劳伦斯航道证书(Saint Lawrence Seaway certificate)是根据圣劳伦斯航道共同规则,经圣劳伦斯航道管理当局或被授权的船级社检验后所签发的船舶证书。依照圣劳伦斯航道管理当局的规定,凡通过圣劳伦斯航道的船舶,必须向该航道管理当局提交圣劳伦斯航道证书。管理当局有权进行复核,并按圣劳伦斯航道税收准则收取相应费用。凡需通过圣劳伦斯航道的远洋渔船均应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圣劳伦斯航道证书。1

船舶检验证书验船机构对船舶(包括各种民用船、钻井平台及渔船等)进行技术检验后所签发的各种证明文件,简称船舶证书。其作用是证明船舶结构、载重线,稳性、抗沉性、吨位、舣装设备,消防设备、起货设备、主辅机械设备、锅炉及受压容器、电器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信号设备符合相应国际公约或船舶规范的要求。船舶检验证书可分为国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

国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分法定证书和船级证书两类。法定证书:按照船旗国政府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该国政府法令、法规检验后签发的证书有: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l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适用于有新颖特点的船和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而在特殊情况下仅航行一次的船舶。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签发的证书有: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免除证书(按公约发给对救生设备、无线电报及无线电话可以免除部分要求的船舶);客船和货船安全证书;散装谷物稳性批准书。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布的《近海移动式钻井平台誊句造和设备规则》签发安全证书。根据《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对船舶进行丈量之后签发吨位证书。对通过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的船舶,则须丈量后签发各运河专用证书。此外尚有船舶起货设备证书,国际防油污证书及国际防止生活浊水污染证书等等。

船级证书:经过船级社或船舶检验局检验之后发给的船体入级证书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入级证书,货物冷藏装置入级证书。船舶经检验合格,在船级社总部未发给证书之前,可预先取得临时入级证书。

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我国船舶检验局采用船舶检验证书簿的方式,其中包括载重线、乘客定额、吨位等证书。对装有起重设备的船舶,发给船舶起重设备检验簿,作为定期检验签证之用,并附有对该起重设备安全负荷的证明书。2

航道证书签发检验内容以下介绍圣劳伦斯航道证书签发所需对船舶检验的部分内容,总体即参照圣劳伦斯航道共同规则。

船的最大尺度(1)总长大于222.5米(730英尺)或最大船宽大于23.16米(76英尺)的船舶不得通过航道;

(2)船的任何部分或船上的任何物品距水面的垂直距离超过35.5米(116.5英尺)的船,不得通过航道;

(3)桥楼的任何部分或船上的任何物品伸出船体外的船不得通过航道;

(4)船的任何一侧靠闸墙时,它的上层建筑或船体均不得超过在附录 I 中所说明的闸墙的极限;

(4.1)除按照管理局所颁发的可通过书外,船宽小于23.16米(76英尺)而其外框尺度超过如附录 I 所说明的示意图极限的船舶不得通过船闸。3

最小长度和重量总长小于6.10米(20英尺)或重量小于907.18公斤(1吨)的船舶不得通过。3

要求配备的设备任何船不得通行,除非是

(a)具有被官员认可的机动推进装置;

(b)按照规则后述要求做标记和配设备。3

吃水标记(1)总长大于19.81米(65英尺)的船舶应在船首、船尾的两舷正确、明显地设置吃水标记;

(2)总长大于106.68米(350英尺)的船舶除(1)要求的标记外,尚应在船舯两舷标出吃水标记;

(3)生效于1981年4月1日:具有球鼻船首的船舶在其7.925米(26英尺)标尺以上处,除设置球鼻船首标记外,并应增设“+”符号,在“+”符号后面紧跟一个数字,此数字表明球鼻船首突出首柱的长度,单位为米。3

护舷材(1)如船舶的任一结构部件突出于舷外,以致危及航道设施时,则该船应设置护舷材;

(a)永久性地固定于船舶,或

(b)非永久性固定的护舷材:

用能飘浮的材料制造;

牢固的缚紧和自船上悬吊于某一水平位置(Suspended from the vessel in a horizontaposition)并藉助于钢索或纤维索使它可以升降,以保护航道设施。

(2)不可用汽车轮胎或其他轮胎做护舷材。3

登岸杆总长大于45.72米(150英尺)的船应在每舷至少配置一根合适的登岸杆。

无线电话装置(1)除总长小于19.81米(65英尺)的游艇外,自航船应配置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装置;

(2)船上无线电发信机应;

(a)具有足够的输出功率,使船舶从距航道站48.28公里(30英里)的地方,能与航道站通话;

(b)安装在驾驶室内,能在指挥操舵部位使用,并在156.55,156.6,156.65,156.7和156.8兆赫(MHZ)上通话。3

系泊缆索(1)系泊缆索应该:

(a)每根缆索沿长度方向的粗细应是均匀的;

(b)每根缆索应具有长度不小于2.44米(8英尺)的联接眼环(琵琶头);

(c)具有足够的强度以阻停船舶;

(d)应被布置得在需要时,可把缆索引向船的任一舷。

(2)除非官员另行允许,应只以钢索作为系泊缆系固在船闸内的船。

(3)如果合成纤维索的断裂强度能符合本节表中所列的最低技术要求,则可以用作船在航道内引墙,停泊墙和码头处的系泊缆索。

系泊缆索和符合上述要求的合成纤维缆索应:

(a)穿过一只经管理局和公司认可的导缆器导出船舷;

(b)穿过不多于两只适当安装在船内且带有可自由运转的滑轮或滚柱的导缆器,

(c)导缆器与船体齐平安装时,应采用永久性防护,以防止缆索在船和墙之间被夹住。3

最低要求——系泊缆索和导缆器(1)有关系泊缆、绞车的最低要求和导缆器在船上的安装位置如下:

(a)总长等于或小于38.10米(125英尺)的船至少应有两根系泊缆或缆绳。它们可用手工操作,通过封闭式导缆孔(Closed Chocks)导出舷外,一根应从首楼后端(break of thebow)导出。另一根应从尾楼(quarter)前端导出。

(b)总长大于38.10米(125英尺)但小于60.96米(200英尺)的船应具有四根系泊缆,其中两根应由绞车绞盘或锚机机械操作并应通过管理局和公司认可的导缆器,其位置应是:

一根应从首楼后端向前引出,另一根从尾楼向尾引出,或

一根从首楼后端向尾引出,另一根从尾楼向首部引出。

(c)总长大于38.10米(125英尺)但小于60.96米(200英尺)的船舶所需的其他两根缆索,可通过封闭式导缆孔引出并可用手工操作;

(d)总长大于60.96米(200英尺)的船应具有四根缆索,其中两根应从首楼后端引出,另二根从尾楼引出,而且:

所有的缆索应由被适当机械所驱动的绞车的主滚筒操作,不可由绞盘或锚机操作;

所有的缆索应通过经管理局和公司认可的导缆器引出。

(2)总长等于或大于60.96米(200英尺)的船应按下表位置布置导缆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