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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圣劳伦斯航道共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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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船舶通过圣劳伦斯航道共同规则简称为航道规则,在该规则内:

“管理局”指圣劳伦斯航道管理局;

“公司”指圣劳伦斯航道开发公司;

“官员”指由管理局或公司雇佣负责航道使用或某些操作的人员;

“游艇”指不搭载已付过通航费的旅客而专供游览用的(不论是否机动)船舶,不论其为何种推进方式;

“执照”指管理局或公司所发给的准许船舶通过的批准书;

“航道站”指管理局或公司所管理的无线电站;

“通行”指使用整个航道或部分航道,不论是上行或下行;

““船舶”指在航道上作为运输工具的任何类型的船舶。1

以下介绍部分内容。

内容船的最大尺度(1)总长大于222.5米(730英尺)或最大船宽大于23.16米(76英尺)的船舶不得通过航道;

(2)船的任何部分或船上的任何物品距水面的垂直距离超过35.5米(116.5英尺)的船,不得通过航道;

(3)桥楼的任何部分或船上的任何物品伸出船体外的船不得通过航道;

(4)船的任何一侧靠闸墙时,它的上层建筑或船体均不得超过在附录 I 中所说明的闸墙的极限;

(4.1)除按照管理局所颁发的可通过书外,船宽小于23.16米(76英尺)而其外框尺度超过如附录 I 所说明的示意图极限的船舶不得通过船闸。1

最小长度和重量总长小于6.10米(20英尺)或重量小于907.18公斤(1吨)的船舶不得通过。1

要求配备的设备任何船不得通行,除非是

(a)具有被官员认可的机动推进装置;

(b)按照规则后述要求做标记和配设备。1

吃水标记(1)总长大于19.81米(65英尺)的船舶应在船首、船尾的两舷正确、明显地设置吃水标记;

(2)总长大于106.68米(350英尺)的船舶除(1)要求的标记外,尚应在船舯两舷标出吃水标记;

(3)生效于1981年4月1日:具有球鼻船首的船舶在其7.925米(26英尺)标尺以上处,除设置球鼻船首标记外,并应增设“+”符号,在“+”符号后面紧跟一个数字,此数字表明球鼻船首突出首柱的长度,单位为米。1

护舷材(1)如船舶的任一结构部件突出于舷外,以致危及航道设施时,则该船应设置护舷材;

(a)永久性地固定于船舶,或

(b)非永久性固定的护舷材:

用能飘浮的材料制造;

牢固的缚紧和自船上悬吊于某一水平位置(Suspended from the vessel in a horizontaposition)并藉助于钢索或纤维索使它可以升降,以保护航道设施。

(2)不可用汽车轮胎或其他轮胎做护舷材。1

登岸杆总长大于45.72米(150英尺)的船应在每舷至少配置一根合适的登岸杆。1

无线电话装置(1)除总长小于19.81米(65英尺)的游艇外,自航船应配置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装置;

(2)船上无线电发信机应;

(a)具有足够的输出功率,使船舶从距航道站48.28公里(30英里)的地方,能与航道站通话;

(b)安装在驾驶室内,能在指挥操舵部位使用,并在156.55,156.6,156.65,156.7和156.8兆赫(MHZ)上通话。1

系泊缆索(1)系泊缆索应该:

(a)每根缆索沿长度方向的粗细应是均匀的;

(b)每根缆索应具有长度不小于2.44米(8英尺)的联接眼环(琵琶头);

(c)具有足够的强度以阻停船舶;

(d)应被布置得在需要时,可把缆索引向船的任一舷。

(2)除非官员另行允许,应只以钢索作为系泊缆系固在船闸内的船。

(3)如果合成纤维索的断裂强度能符合本节表中所列的最低技术要求,则可以用作船在航道内引墙,停泊墙和码头处的系泊缆索。

系泊缆索和符合上述要求的合成纤维缆索应:

(a)穿过一只经管理局和公司认可的导缆器导出船舷;

(b)穿过不多于两只适当安装在船内且带有可自由运转的滑轮或滚柱的导缆器,

(c)导缆器与船体齐平安装时,应采用永久性防护,以防止缆索在船和墙之间被夹住。1

最低要求——系泊缆索和导缆器(1)有关系泊缆、绞车的最低要求和导缆器在船上的安装位置如下:

(a)总长等于或小于38.10米(125英尺)的船至少应有两根系泊缆或缆绳。它们可用手工操作,通过封闭式导缆孔(Closed Chocks)导出舷外,一根应从首楼后端(break of thebow)导出。另一根应从尾楼(quarter)前端导出。

(b)总长大于38.10米(125英尺)但小于60.96米(200英尺)的船应具有四根系泊缆,其中两根应由绞车绞盘或锚机机械操作并应通过管理局和公司认可的导缆器,其位置应是:

一根应从首楼后端向前引出,另一根从尾楼向尾引出,或

一根从首楼后端向尾引出,另一根从尾楼向首部引出。

(c)总长大于38.10米(125英尺)但小于60.96米(200英尺)的船舶所需的其他两根缆索,可通过封闭式导缆孔引出并可用手工操作;

(d)总长大于60.96米(200英尺)的船应具有四根缆索,其中两根应从首楼后端引出,另二根从尾楼引出,而且:

所有的缆索应由被适当机械所驱动的绞车的主滚筒操作,不可由绞盘或锚机操作;

所有的缆索应通过经管理局和公司认可的导缆器引出。

(2)总长等于或大于60.96米(200英尺)的船应按下表位置布置导缆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