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电力市场发展的关键时期,由于缺乏经验和配套法规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应尽量避免发电商实施市场力行为及操纵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电力市场环境下的发电公司或多或少地拥有市场力,水平市场力成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主要因素。目前对于市场力评估的研究热点集中在模拟研究被监管者即发电商的策略性投标行为以及监管者对市场的监管指标研究方面。
串谋是发电商行使市场力的形式之一,在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初期,如果各寡头发电商之间形成串谋则更不利于市场竞争。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浙江的砖瓦协会及彩电联盟、上海的黄金价格联盟、广州各航空公司统一票价等行为的出现,处于竞争关系的厂商之间的串谋行为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串谋联盟采用限制产量、固定价格水平、影响价格形成机制等方式维持貌似分散竞争而实质上是多个厂商联合操纵市场的市场结构,串谋行为的经济后果等同于垄断。
发电商的串谋行为会使市场价格偏离正常竞争情况并产生很高的溢价,且串谋溢价水平与联盟的市场份额成正比,与市场需求弹性成反比。1
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发电商串谋行为分析在发电侧市场环境下,电网公司委托电力市场交易中心为其购入所需电能,交易中心组织发电商竞争来决定产量和价格,委托发电商按照合同生产电能。在这种机制下,电网公司、电力交易中心和发电商之间构成2 级委托代理关系,如图1 所示。电力交易中心既是与电网公司有契约关系的代理人,同时也是发电商第2 级契约关系中的委托人。在这种机制下,串谋是指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电力市场内部的部分或全体代理人除了和初始委托人达成委托采购或委托生产的主契约外,代理人之间为了自身利益又达成私下协议(子契约),以达到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并控制出清电价的目的。这种串谋子契约可以是明示型串谋(overt collusion),也可以是默契型串谋(tacit collusion),无论是哪种类型都违背了电力交易主契约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效率、促进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初衷。2
委托–代理机制下的串谋子契约包括:①作为代理人的发电商之间为了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及获得超额利润而达成的串谋子契约,称为1类串谋子契约;②作为代理人的发电商和上1 级代理人(电力交易中心)之间为了得到市场关键信息从而占据竞争优势地位达成的串谋子契约,称为2 类串谋子契约。上述关系如图2 所示。2
电力市场2级委托代理关系中,能否产生串谋行为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串谋行为的重要原因。委托人很难观察到同级代理人之间或上下级代理人之间的隐蔽行为(串谋子契约),或即使能观察到但成本很大。
(2)在主契约中是否包含对被发现的串谋行为的强有力的惩罚激励。
(3)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隐蔽的信息沟通和合作途径。
假定电力市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同时也是诚实的监督者,不存在上下级代理人的串谋关系,因此仅对作为电力生产者的代理人(发电商)之间的串谋问题进行研究。需要指出的是,同一发电集团内部电厂和机组间的协同报价行为只要不影响市场的有效竞争(如故意制造电网阻塞等)则属于正常企业经营策略,只有不同资产关系的发电商之间的串通行为才属于串谋范畴。
我国实行电力体制改革后,厂网彻底分开,在发电侧统一平台竞争的市场环境及现有技术条件下,委托人和监管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难以发现发电商上网电价真实的竞争性或发电商之间的默契合谋行为。我国的电力市场设刚刚起步,相关的运营规则和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因此缺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约束措施,发电公司之间存在的交叉股权及委托经营情况更增加了发电商之间组成串谋联盟的可能性。2
市场份额与需求弹性对串谋产生溢价的影响发电商之间的串谋行为会抬高市场价格,使之远高于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经济学中把比正常竞争条件下所确定的市场价格高的那部分价格称为产品溢价(premium price)。溢价水平反映了串谋联盟操纵市场价格的能力,它与供应商数目成反比,与卖方市场垄断力成正比。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各企业是价格接受者,所面对的需求曲线接近水平,即使在寡占市场下(接近电力市场现状)单个发电商对价格的影响能力也是有限的。电力市场中常以必须运行率指标IMRRi来衡量发电商潜在的市场力水平,它从不同需求情况下为保证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机组是否必须参与运行的物理特性角度出发来鉴别机组可能的市场力大小,即有
式中:Qbi为电厂i 申报电量;D 为竞价空间;N 为电厂总数。IMRRi值越大表明市场对电厂的需求越强烈,则该机组行使市场力的可能性也越大;IMRRi值越小说明该发电厂行使市场力的可能性越小。
串谋一旦达成将直接改变整个发电市场的结构,随着作为一个整体的串谋联盟在发电侧市场中的市场份额的增加,IHHI指标飙升,IMRRi从小于0变为大于0 ,进而造成了市场的绝对需求,市场结构向着垄断方向发展。在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后,串谋联盟可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操纵市场价格,抬高溢价水平。串谋联盟面对的需求曲线越陡,产生的溢价水平越高。2
电网阻塞对发电商串谋的影响电网中的功率不是无约束流动的,电网阻塞使统一的大市场转变为几个彼此保持有限联系的局部小市场,从而导致了阻塞区域内参与竞争的发电商数目减少,集中程度增加。与在无约束统一竞争平台下相比,发电商之间更容易联合起来控制市场,限制竞争。
电网中对串谋产生影响的阻塞情况有2 种:①阻塞区域内供过于求,电力输出受限制;②阻塞区域内供不应求,电力输入受限制。阻塞原因不同,阻塞断面内的发电公司的串谋动机也不同。电力市场运营经验表明,在电力输出受限的阻塞区域,特别是在长期合同竞争市场中,发电商往往为了保住部分基本电量而把价格压得很低(远低于整个市场的平均价格),此时发电商串谋多是为了避免过度恶性竞争(价格战);而在电力输入受限的阻塞区域,发电商往往根据供需紧张的形势申报较高的价格,但单个发电商控制市场价格的能力有限,发电商串谋多是为了追求高额垄断利润。2
串谋行为的规制方式对串谋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串谋联盟属于反垄断所要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经济的有效性依赖于竞争机制,其中价格变化是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最灵敏的信号,串谋联盟的存在使价格信号失真,市场信息不对称,资源配置不合理。为了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发电商之间可能发生的串谋行为加以限制。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各国反垄断(包括反串谋行为)的必要基础。1890年美国第1部反垄断法律《谢尔曼法》诞生,使美国的反垄断(包括反价格卡特尔)具有了法律基础,该法律第1条就规定了任何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都是非法的。德国从1949年开始制订《反对限制竞争法》,此外其他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如法国的《公平交易法》、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等[15]。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还未出台,但现有法规对串谋行为的违法性已有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第十四条和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
发电侧电力市场竞争也可看作是一种招投标行为,因此《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电力市场也有约束作用。《价格法》和《合同法》为反对串谋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同美国的《谢尔曼法》一样,《价格法》把价格串谋行为宣布为“本身违法”[16],即公司或厂商只要有串谋行为,无论是否产生损害结果均为非法,并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条款,发电商在电力市场竞争中除受到市场运营规则的约束外还必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串谋行为一旦被发现,串谋联盟成员的市场交易合同无效,没收所有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定程度的罚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2
对串谋行为的负激励政策负激励也叫做威胁激励,是指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某种行为给与否定、制止和惩罚,使之弱化和消失,并朝着有利于委托人组织目标实现的方向发展[19]。但负激励的水平较难确定,负激励强度太高有失公平性,强度太低(例如一次成功实施没有被发现的非法所得足以弥补多次被发现所受到的惩罚)又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能否根据现有技术水平设置合理的负激励强度将影响对发电商串谋行为的约束效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