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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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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能够解决什么专门性问题,这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对此学术上充满争议,有关法律法规也不是很统一。

第一种类型的立法是,并不明确电子证据的范围或业务。根据司法部2000年颁行的《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实行)》第13条和公安部2005年颁行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的鉴定规则》第2条,这两个规章的共同特点是,只是对电子证据鉴定给了个定义,至于可以开展哪些电子证据鉴定的范围或业务则由实践去摸索。

第二种类型的立法是,尽可能的明确电子证据的范围或业务。

从学理上讲,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范围或业务有很多种,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细化;然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却应当是难以统一的。它绝不是专家对有关电子证据问题的“最终裁决”,而只能是司法人员判断电子证据问题时的“专业助手”。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法定任务大体包括两种:一是案件中存在什么样的电子证据;二是这些电子证据是否是真实的,或者反映了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其中,后一任务当属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关键1。

所以,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主要任务:

1、电子数据内容统一性的认定;

2、电子数据的真伪及形成的过程;

3、电子数据内容的生成、传递、存储及来源情况的认定;

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及确定事实的程度2。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诉讼制度司法鉴定是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和所使用的技术、方法与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息息相关;同时,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较强,其可靠性和公正性更容易受到质疑,或难以为外行人所理解。因此更需要通过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在很多情况下,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并不总是能达到明白无误或无可置疑的程度,科技的不确定性和司法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主观性常常使司法鉴定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因此,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纳入诉讼的轨道,在理性对抗和公平交涉的诉讼活动内接受审查,发挥出帮助认定案件事实和解决诉讼纠纷的作用。这便是司法鉴定和诉讼制度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具体表现在鉴定申请和决定程序、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3。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法律原则不污染检材的原则防止检材在鉴定过程中受到污染不仅仅是科学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追求真实性的体现。

参考电子证据鉴定的一些国际标准和经验,针对我国电子证据鉴定的实际情况,有学者认为,以下规则对保证电子证据鉴定过程不污染检材是必不可少的:

1、电子证据鉴定过程必须保持原始介质内数据的完整性。

2、分析数据的计算机平台、辅助软件和分析方法必须安全可信。

合法原则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条规定,遵循合法原则,一方面要求鉴定主体合法、鉴定程序合法以及鉴定技术、手段、鉴定结论的形式等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要求鉴定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通过技术操作规范对电子证据鉴定进行科学管理,是有关电子证据鉴定的一项重要的国际经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但亦有一定成果,如2009年4月,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审核,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完成的《电子物证数据搜索建议技术规范》、《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技术规范》等五个行业标准正式发布。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所谓独立,就是要让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员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表达鉴定意见,根据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活动的实际情况作出科学判断。所谓客观、公正,就是需要在鉴定的启动、实施等方面保证客观公正的价值追求,防止主观臆断和腐败。

保密原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5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国际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鉴定人要遵守保密原则,履行保密义务。这一点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也不例外。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过程中遵循保密原则并不简单靠鉴定人的自我约束,还需要有 具体的操作标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