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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发电侧电力市场秩序监管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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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成立了电力监管机构一一国家电监会,引入了现代监管制度,初步形成了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共同管理各有侧重的产业管理制度〔‘〕。几年来电监会在完善监管法规体系、丰富监管内涵、提高监管能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道路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但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级政府、电力行业大多数市场主体、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对进一步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发挥监管作用充满了期待1。

当前,构建与完善厂网之间(即发电侧)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十分必要性。

一是利益主体多元化使发电侧市场秩序监管成为必须。2002年的电力体制改革将国家电力公司拆分为两大电网公司和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发电集团,原来国家电力公司内部问题如今转变为各发电集团和电网企业间的问题。经过近几年各类投资主体在全国各地“跑马圈地”的电源建设后,五大发电集团总发电装机容量在全国所占份额不升反降,包括五大发电集团在内的中央发电集团己不再占有较大的优势,他们与现有众多的地方和民营发电企业也将可能出现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和利益冲突。可以说,发电市场主体己多元化,发电市场初步形成了竞争格局。作为独立核算的现代企业,随着国资委考核力度的逐年增加,各发电集团及其下属发电企业控制成本的动力进一步增强,都希望在规范的电力市场秩序下通过公平的竞争提高自身的实力,做大做强自己。与国外实行电力监管的缘由类似,电力体制改革造成的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市场主体市场地位的强弱动态变化,使得当前发电市场秩序监管成为必须。

二是发电市场秩序监管能够促进竞争性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首先,从我国目前的监管实践来看,发电市场秩序监管对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意义重大。发电市场秩序监管是竞争性电力市场建立的前提;没有规范的市场秩序,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将大受影响,竞争性电力市场运营的实际效果甚至可能还不如原有的计划手段。其次,在竞争性电力市场运行后,发电市场秩序监管仍然适用,只是相关的监管行为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进行了从计划到市场的转换。

三是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是提高监管能力关键。建立完善科学的监管体系是电力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它不仅关系到发电市场秩序是否正常,竞争是否公开、公正、有序、有度、有效,电力资源规划是否优化,要素配置功能是否有效;而且还关系到电力市场秩序的结构、监管对象行为及监管绩效即有效性三者协调机制的形成,更关系到政企监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的建立。电力市场秩序监管体系的作用从宏观上体现于电力工业作为带公共事业性的能源基础产业作用,服务于国计民生,惠及于全面小康社会;从微观上体现于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保障电网安全经济稳定可靠运行,兼顾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电力市场秩序监管体系的完善是提高监管能力、树立监管权威、切实做好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关键。

如何构建科学的厂网市场秩序、营造和谐的厂网关系,既是政府与监管部门、电力企业同面对的现实问题,也是市场秩序监管相关领域学者的研究焦点问题之一。开展发电侧市场秩序监管的理论与实务的专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市场秩序的基本概念市场秩序〔2〕是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在市场规则体系的影响下所形成的群体行为状态,并反映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1。

市场秩序具有多样性,从市场秩序的形成上可分为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从具体的市场形式上可分为商品市场秩序、劳动力市场秩序、技术市场秩序和金融市场秩序等各专业市场秩序。按遵循的规则体系不同可分为习俗秩序、道德秩序、规章制度秩序和法律法规秩序。

市场秩序是一种公共产品,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稳定、繁荣的象征和尺度,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前提,是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结果。在良好的市场秩序中市场主体不仅能寻找到利益最大化的机会,整个社会利益也会得到增进和提高。在混乱的市场秩序中,没有人会得到持久的利益。

根据电力工业的特征,电力市场从严格意义上可分为发电、输电、配电和供电四个环节的市场。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惯例,为研究方便,本文中的电力市场指打破电力行业垄断后,在发电企业之间以及发电企业和输电企业(含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之间进行的电力及相关服务的市场竞争和交易活动,这些相关服务包括发电服务、输电服务、运行调度服务及一系列其他的辅助服务如自动发电控制、无功电压控制等。

因此,在当前情况下,我国的发电侧电力市场秩序是指发电企业和输电企业、调度交易机构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在从事与发电、输电相关的活动中两者之间形成的相互关系。

国外市场秩序监管的构建实践国外在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的构建上十分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善,注重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之前,各国政府对于电力产业的传统体制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对国有电力企业进行政监合一的监管,即由多个部委以及每级政府的相关机构对国有电力部门实行广泛、直接、迟缓、非透明的管理;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适合私有电力资本的政监分开的电力监管,即允许电力企业自主经营,政府只负责制定电力法律、法规,并设立电力或能源管制委员会对电力产业进行集中、有限和透明的监管。

本世纪初期,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分别根据各自的产业特点采取了不同的电力监管体制改革措施以提高电力监管的效率、适应本国的制度环境,促进电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与〕。不同历史传承的政府监管体制决定了国际电力监管改革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和进程。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电力监管改革中,英国和美国的经验可谓最具代表性:英国政府在电力私有化和结构重组的同时对政监合一的电力管理体制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建立独立的监管制度;美国的监管改革重点则是在原有监管制度的基础上,采取放松管制的措施,促进竞争。两国具体监管模式如下:

英国的天然气和电力管制办公室是非政府机构,独立于英国贸工部。该机构在全国设有12个办公室,执行贸工部制订的电力与天然气的发展政策、法规及规划;依法对电力工业和天然气的供应进行管理;对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企业分别颁发内容详尽的许可证并对其经营进行监督;对垄断的输配环节进行严格管制,对电价进行直接监督和管理,在发电市场主要是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垄断的单个公司操纵市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售电市场逐步放松价格管制,同时,最终让用户拥有选择供电商的权利。

在美国,近年来,电力管制呈现放松趋势。美国采取双重管制:州一级由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VC)对本州的电力公司实施管制,内容包括电力选址、投资、零售价格,主要还是管制电价;联邦一级由联邦能源委员会(FERC)实施,主要管制任务是州际电力交易的价格。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由3至5个委员组成,任期3至5年;联邦能源委员会是隶属能源部的一个独立机构,采用委员会负责方式,委员由总统直接任命。美国的双重管制也有很大弊端,时常发生冲突。如:规定独立电力生产企业的销售电价必须要获得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的批准,但还要通过州管理者对项目是否合理的审查,理由是州当局有权过问购买者采取行动的“慎重性”。

英美两国的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遵循着不同的演变路径,但有一些共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首先,明确规定的法律制度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其次,监管上更多地引入竞争的优势,使市场机制尽可能成为主导,一是区分竞争环节和垄断环节,放松对竞争环节的经济性规制,二是由垄断性规制向激励性规制转变,采用最高限价等一系列的规制方式;再次,采用听证会、政策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管,将监管机构的一切行为都置于法律和监管规则的框架下,依法监管,尽可能减少其中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总结改革比较成功的国家在市场秩序监管的法规建设中的经验,主要在于:

一是明确了市场主体接入和使用电网的统一性条件。不少国家在特许经营许可中,明确规定输电企业有义务为任何发电商、用户等市场主体接网,而且必须根据统一性条件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电网。

二是加强电网运营的成本监管。国外对于调度机构、交易机构和输电企业的监管主要集中在成本监管,明确它们的非赢利性。无论是基于回报率管制还是基于业绩的管制,监管机构或其他部门对调度机构、交易机构和输电企业每年定期成本审核都是基础性工作。

三是公开电网运营信息。对于大多数国家,信息公开己经不再列入讨论的话题,因为除了参与竞争的发电企业和配电企业的报价信息属于私有信息外,调度机构、交易机构和处于垄断的输电企业的信息全面开放。市场主体可以方便地得到调度与交易等各类市场信息,甚至普通公众的知情权也得到了保证。调度机构、交易机构和输电企业自身的成本与收益情况每年也全面地对社会公布。

我国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的构建情况在规范文件尚不齐全、监管手段不完备的情况下,电力市场秩序受电力供需形势影响比较大。如2003年一2005年我国遭遇了新一轮的电力短缺,各发电企业的发电机组利小时数均很高,其经济效益普遍较好,在合同协议签订、信息披露、调度等方面发电企业没有很高的要求,厂网间利益冲突不明显,在市场秩序监管法律文件不健全的条件下厂网关系达到初级水平上的和谐。但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自2006年下半年缺电局面得到很大的缓解,初级的厂网关系和谐的重要基础1

一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均很高一逐渐消融,发电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在电力市场秩序规范方面对输电企业、电力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进一步加强“三公”调度、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合同协议的签订、发电量计划制定要求公平等一系列与电能生产、输送、调度相关的内容。

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从2003年先后出台了《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的文件。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调度交易机构(目前都隶属电网企业)在电能生产、输送、调度相关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加之电网企业或多或少的有利用电网的垄断优势的倾向,使得当前的电力市场秩序存在一些问题,如“无合同交易”和“无协议运行”,合同和协议签订时间较晚,部分己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中的内容未参照两个示范文本;电力调度机构未能及时、充分开展信息披露等。

2007年4月国家电监会还首次发布了《2006年度全国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通报》,((2007年度电力“三公”调度交易及网厂电费结算情况通报》也于2008年4月底发布,监管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向社会予以公开与曝光,这种监管信息公开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好的规范了我国的电力市场秩序。

发电侧市场秩序监管评价理论研究动态2002年以来,随着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国内学术界和电力工业界对电力监管体制及有关监管方法与手段等技术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和探讨。国外在电力市场化的实施过程中,更是展开了丰富的研究、实践和探索1。

如何对电力工业实行有效监管,是关系到提高电力行业整体效率和效益的关键问题。文献以相对电价、实际电价和备用三个指标为出发点,将中国实际情况同国际进行了比较,从而得出中国电力工业的监管绩效低于国际水平,中国的电力监管部门尚无法实现对电力工业的有效监管的结论。为了探究经济性监管与环境监管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模式,运用规制经济学原理,建立了电力工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监管模型。通过对模型均衡的分析,得出协调监管比独立监管更能够增加整个社会的总福利,进一步刻画出发电企业最优的减排程度,紧接着进行算例分析,得出了结论。

开展监管就要分析透彻监管对象的行为。就市场成员市场力、串谋等问题分析了电力市场运营监管思路及其相关措施;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导则、继电保护及安全控制原则、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等方面分析了电力系统可靠性的监管思路及其相关措施;讨论了电力市场投机行为及其监管措施。文献[14〕运用多头发电企业垄断的博弈模型,分析发电寡头垄断竞争的效率性问题,对发电寡头垄断市场中进入的厂商数目配制的管制提出一种思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发电寡头垄断竞争管制的博弈模型,同时确定出发电市场竞争管制问题的社会最优解。分析表明该文的方法为政府对发电市场的管制提供决策依据。

电力市场秩序是伴随着电能交易产生的,只要有电能交易,就存在电力市场秩序,也就必然带来如何监管电力市场秩序的问题,因此广义上的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客体应该包括参与电能交易的各方:发电商、输电商、配电商、售电商、调度交易机构、用户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电能交易中介机构。

由于我国的电力监管事业刚刚起步,从监管能力来看,难以在短时间内覆盖所有电能交易,因此根据我国实际,本文着重研究区域内大宗电能交易中的电力市场秩序监管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大宗电能交易情况以及输配售一体的电力体制现状,监管客体主要应该包括发电企业、网省级电网企业和调度交易机构。如前所述,电力市场秩序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按照特定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对发电企业、输电企业、调度交易机构(三者即为监管对象)在电力工业经济活动实施的直接或者间接干预行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的监管内容就是各监管客体及其之间的关系,因此为做好监管客体的分析,有必要先描述清楚各监管客体在电能交易中的职责。

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则参与电能交易,履行购售电合同;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履行系统安全责任,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信息。

电网企业:根据电网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所属电网,运行和维护所属电网;按规定公平开放电网,为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按有关规则参与电能交易,履行购售电合同;管理网省级电力调度中心,执行并网调度协议,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履行系统安全责任,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按有关规定提供市场信息。

调度交易机构:按照调度规程和并网调度协议实施电力调度,组织、协调、指挥电网运行,确保电网安全;按规定进行安全校核,执行电能交易结果,组织制定并实施电网调度运行计划,维持电网实时平衡;按规定对各市场主体执行调度计划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报告电网运行及电能交易执行情况,发布电网运行和调度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

无论是己开展还是未开展发电侧竞争电力市场的区域,事实上三者的主要职责都是类似的,不同点主要在于三者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不同,在竞争性电力市场中,三者必须遵守有关市场规则,在非竞争性电力市场中,三者必须遵守的是原有的计划手段。

从以上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在电能交易中的关系简而言之就是:电网企业作为一定区域的唯一购电方,遵循一定的规则(市场规则或计划手段),由调度机构作为执行代理,向作为售电方的发电企业购买电。

我国当前的电力体制改革没有像英国、美国、巴西等实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那样将调度机构从电网企业分立出来,我国的电力调度机构作为大宗电能交易执行层却是电网企业的下属机构,给我国的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调度机构没有成为单独机构和电网公司目前仍保留一定容量的发电企业是当前发电企业对电网企业(含调度机构)产生矛盾、认为存在一定程度上调度不公和造成厂网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原因。

发电侧电力市场秩序监管体系的组成为保证监管行为有效,电力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应该围绕既定的监管目标,遵循合理的监管原则,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和监管法规体系,运用科学的监管手段来实施监管2。

监管目标建立规范的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快速、和谐发展,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监管原则依法监管,监管机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实施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高效透明,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促进市场交易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各方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电能交易,交易结果执行公正。

监管组织体系要落实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组织体系。由于我们的监管客体主要是网省级电网企业、调度机构及有关发电企业,应该建立区域和省两级监管机构,区域监管机构负责省间电能交易的监管,省级监管机构负责省内电能交易的监管。

监管法规体系要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以《电力监管条例》为基础,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电力市场监管法规体系。结合以上的监管目标和监管原则,应建立的监管法规主要如下:

(1)要在国家层面制定监管各客体的法规,包括((电网企业监管办法》、((发电企业监管办法》和《调度机构监管办法》,主要对各市场客体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2>要制定切中厂网关系要害的几个办法:《合同协议备案审查办法》,保证电网企业、调度机构和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内容的公平;《调度交易信息披露办法》,促进调度交易机构向发电企业等相关单位披露的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三公”调度情况报告制度》,通过调度交易机构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调度交易信息,确保交易结果执行公正;《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在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持下,为厂网及调度各方提供一个沟通和交流的平台。

(3)要统筹考虑,从影响厂网关系更广的角度出发,监管机构还要在电源电网建设协调配套关系、新建机组并网发电过程中的关系、机组生产运行管理关系、厂网间的经济关系等方面进行制定、细化各项监管法律。

监管手段(1)监管方式

从市场交易过程来看,监管方式可以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事前监管是在电能交易发生前的监管行为,主要起到预防作用,如通过对合同的备案审查以避免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问题。事中监管是对电能交易及其执行过程的监管,如通过调查各发电企业发电进度情况反映调度机构执行交易的公正性。事后监管一方面是对各种己经出现的不合法或不规范的行为进行查错处罚,另一方面也是对电力市场秩序情况的评价和总结。

从监管行为发生地点来看,监管方式可以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是在交易发生场所直接开展监管工作,其方式可以包括驻点、检察、抽查、实地调研等,但随着监管客体的不断增多,现场监管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监管效率也难以提高。而非现场监管通过收集有关企业和运营机构各方面的数据材料,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如各种模型或比较分析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非现场监管,能够及时、持续地监管电能交易,并能为现场监管提供依据和指导,使现场监管更有针对性,从而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发挥现场监管的最大效力。

从监管行为发生时间来看,监管方式可以分为实时监管和非实时监管。实时监管是对电能交易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不间断的监管,这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各种实时数据。非实时监管是针对现存或者预测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在实际开展监管工作时,由于信息数据量巨大,有关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调度交易机构)空间分布比较零散,单一的监管方式很难满足实际需要。必须将各种监管方式有机结合,以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2。

(2)监管平台

为了保证监管信息真实可靠,监管信息交流渠道通畅,必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平台,一是要加快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二是要促进各监管对象的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信息的同步输送。

监管平台作为各种监管信息的数据中心,起到关键的枢纽作用,便于监管机构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了解电力供需的实际情况,了解市场交易的真实信息,使得监管机构的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有据可依,为监管部门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保证。

当然,在规划建设监管信息平台时要实事求是。既要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同时也要鼓励大胆创新,发挥基层机构的能动性,避免久拖不议、议而不决、贻误时机等情况的出现。

综上,为了实施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监管体系,它在一定时期内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否则将会影响监管的效力。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电力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的不断强化,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的内涵将会不断发展,监管体系也必须随之发生变化,因此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电力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应该是动态变化的。

发电侧电力市场秩序监管体系的层次结构1、改革的方向决定当前的监管体系分国家和区域两个层次3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后,国家设立了电力监管委员会,在各地垂直设置了六个区域电监局和十一个城市电监办,初步搭建了电力监管的组织框架。几年来通过运行实践,机构不完整、层次不清晰、人员编制偏少等问题逐渐暴露。

我国当前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主要是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为了实现由计划向市场的平稳过渡,保证电力市场的平稳发展,我国的电力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应分为国家和区域两个层次。将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配电、售电竞争逐步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监管体系也可能随之进行调整。

2、国家监管体系与区域监管体系的关系

(1)是上位体系和下位体系、决策和执行的关系

区域监管体系是国家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监管体系是上位体系,区域监管体系是下位体系。国家层次是决策层,根据国家的整体情况,在体现国家意志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全国的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目标。而区域层次作为执行层,要根据各自区域的实际情况,负责落实既定的各项监管目标。对于国家监管体系来说,需要准确地把握全国电力工业的发展情况,电力工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匹配状况,并依此来调整监管目标。对于区域监管体系来说,应着力提高执行力,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积极贯彻落实监管目标。

(2)在体系的组成上不同

两者的监管客体不同,国家监管体系的监管客体是国家级的有关电力企业和调度机构,从数量上来说相对较少,而区域监管体系的监管客体是区域内网省级的有关电力企业和调度机构,数量比较多。监管客体不同及监管客体数量的多寡,必然带来监管组织体系、法规体系和监管手段的不同。从监管组织体系上来说,国家监管体系只需要一级监管就可实施监管,而区域监管体系必须建立区域和省两级体系。从法规体系上来说,国家监管体系必须面对全国情况,法规要有普适性,而区域监管体系要根据国家监管体系中的法规,结合区域自身特点制定实施细则。从监管手段上来说,区域监管体系更有必要通过实时监管来落实监管目标,国家监管体系更多的是依靠区域监管体系的各项监管手段。

发电侧电力市场秩序监管评价的重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是电力市场运行的中枢,它连接着各个市场主体,同时它行使着公共职能。在当前我国电力市场机制扭曲的现状下,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一举一动都能引起市场主体甚至社会的关注。在现有电力运营体制下,监管机构对发电侧电力市场秩序进行监管的核心对象应该在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监管的重点就是调度“三公”。

电监会在《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中指出,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公平、透明的原则,在调度运行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平等对待各市场主体。同时指出,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2)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充分发挥系统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电力需求;

(3)维护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4)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事实上,这也就是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各界对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做到了这些,各方之间就会建立互信。

根据“三公”的定义,其实可以清楚地看到监管的主要内容就在于信息公开、过程公平和结果公正。

(1>信息公开。由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隶属于电网企业,因此电网企业相对于恰市场主体有着优势,这可能妨碍市场的竞争公平性。对此,电监会己陆续发布了《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13号)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国家电监会令第14号),明确了对电力企业特别是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信息公开要求。

(2)过程公平。这指的是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市场运营过程中是否公平地对待各市场主体,特别是当前电网企业也拥有部分发电企业或在一部分发电企业中持股,运营过程中的公平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如调度交易机构对于新建发电企业进入商业化运营是否给予公平待遇、电网的公平开放是否无歧视、发电企业的电量计划进度是否相当等等。本文将在第四章就发电企业年度电量计划进度的公平性问题进行详细研究。

(3)结果公正。这是事后监管的一条措施,在对运营前和过程中进行监管时没有发现调度交易机构存在不正当行为后,还应该对运营结果进行监管以对前述过程进行进一步验证,这是因为由于监管机构在事前和事中并不一定能发现全部问题,因此公平的过程并不直接等于公正的结果。通过对运营结果的监管,并进行反向推断,还可以发现监管机构尚未意识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