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1.在本法中
(a)数据意味着以任何方式表现的信息和观念。
(b)电子记录指通过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手段记录或存储的,通过为人或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工具阅读或接受的数据。除了4(2)所指打印,它还包括数据演示、打印或其他输出。
(C)电子记录系统包括记录或存储数据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工具及其与记录或存储有关的任何程序。2
运用2.(1)除认证(authentication)和最佳证据规则除外,本法并不修改任何普通法或制定法与记录采信有关任何规则。
(2)在适用与记录采信有关的任何普通法或制定法规则时,法庭可能考虑根据本法举出的证据。
认证Authentication
3.(在任何诉讼中)寻求引用电子记录的人,有义务通过能够证明电子记录是他所宣称的那个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2
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4.(1)(在任何诉讼中)在符合(2)的条件下,在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电子记录的情形下,只要能够证明记录或存储该数据的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即满足该规则。
(2)(在任何诉讼中)以打印输如形式表现的电子记录,如果是明确地、连续地行为依据或作为打印输出记录或存储的信息的记录,则即是最佳证据规则意义上的记录。2
完整性假定5.在缺少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满足以下条件,记录或存储电子记录的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即得以证明:
(a)通过证据证明在所有关键时刻,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备运行正常;或者在不正常的情形下,证明不正常运行不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且没有任何理由怀疑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
(b)如果能够证明电子记录由诉讼当事人记录或存储的,而其利益与引用该记录的人当事人相背;
(c)如果能够证明电子记录的记录和存储是企业通常和日常过程中由非诉讼的当事人进行的和不是在试图引用该记录作为证据的当事人的控制下进行的。2
标准6.就根据法律规则决定电子记录是否可采信而言,应提出说明电子记录如何按照何种标准、程序、惯例或规则记录或存储的证据,在这一过程中,应考虑企业类型、记录和存储电子记录的努力,电子记录的性质和目的。2
宣誓证据7.在第4(2)条、第5条和6条提到的事项可由证人宣誓书确认,假设作证人以尽其所知和所信作证。2
交叉询问8.(1)第7条提到的宣誓证词的作证人,可以被相对当事人交叉询问。
(2)在法庭的许可下,任何诉讼当事人可以段5(c)提到的人进行交叉询问。
9.废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