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除非另有规定,在本法中“认证的计算机打印输出”指附有与其相关的认证宣誓书和根据本法第2条认证的该宣誓书而需要的补充的宣誓书的计算机打印输出。
“认证宣誓书”(Authenticating affidavit)指认定计算机打印输出符合第2条规定的宣誓书。
计算机(略)
“计算机打印输出”(Computer print—out)指由计算机生产的信息的文档形式(Documentary form)或它的拷贝或复制件,并包括被认为有此效果的副本、转移本或翻译件(这是因为在计算机生产出信息,随时需要将信息制作副本、转移或翻译,以便于采取文档的形式并为法庭理解)。这一概念似乎更侧重于电子数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将所有来源于计算机的信息表现形式,都视为打印输出。也就是说,这里的打印输出并不仅仅指打印出纸面的计算机信息。2
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认证(1)在遵守本条规定的前提下,计算机打印输出通过宣誓书即在本法意义上被认证,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认定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创作人并证明它是由本法定义的计算机生产出来的本法定义的计算机打印输出。
(b)确认计算机生产出来的信息的拷贝、复制件、副本、转移本或翻译件为计算机打印输出所包括或包含,并确认它是该信息的真实的拷贝、复制件、副本、转移本或翻译件。
(c)在一般术语上描述数据的性质、范围和来源,描述发往计算机的指令,描述该计算机处理的数据的目的和效果。
(d)证明计算机是:
(i)正确地和完全地提供了数据和指令,足以使该计算机打印输出中的信息能够被生产出来;
(ii)运行中未受任何可能对信息或其可靠性产生不利后果的故障、干涉、干扰、中断的影响。
(e)证明没有理由怀疑记录于计算机打印输出中的信息或由其产生结果真实性或可靠性。
(2)如果(c)段要求的描述和(d)、(e)段要求的证明是立誓作证人尽其所知和所信做出的认证宣誓书,那么即符合第(1)项目的。
(3)认证宣誓的立誓作证人是有资格作出其所包含的内容的陈述,这可以从以下加以判断:
(a)他对计算机和特定计算机运行的系统的知识和经验;
(b)他对所有与计算机的运行、数据和提供给他的指令有关的记录和事实的检查;
(4)立誓作证人检查的记录和事实(目的在于确定他是否有资格作证)须:
(a)被证明他所做的立誓证明,在他检查它们的时候,他在日常企业运营中,依其职位、义务或活动有控制或访问权;
(b)如果他没有那样的控制或访问,可以通过其他人的补充立誓加以证明,该人须在那一时段依其职位、义务或活动有控制或访问权。
(5)在满足以下条件下,第(4)项提到的记录和事实即可被充分地证明:
(a)宣誓书证明,在立誓作证人的知识和相信最大范围内,它们包含所有与计算机运行和供应它的数据和指令相关的记录和事实,并且(b)在第(4)项(b)段规定的情形下,补充宣誓书须确认它们完全适合认证立誓作证人检查。
(6)第(3)项、第(4)项和第(5)项不适用于以下情形的认证宣誓作证:
(a)与公共机构的计算机打印输出有关,这些打印输出须在通常或日常机构业务或活动中从通常或日常机构业务或活动中发往计算机的数据和指令中生产出;
(b)是由公共机构的官员或职员处理的,该人有资格做此事并能够证明计算机打印设备是如此打印的。
(7)认证宣誓书可以被以下补充:
(a)进一步的宣誓书,在没有它们时即不能实现对(1)和(6)的实质遵守;
(b)特定情形所需要的另外的宣誓书。2
认证的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认证的可采性(1)在任何民事诉讼程序中,认证的计算机打印输出在其被生产出时将被采纳为任何事实的证据,记录于其中的直接口头证据也将被采信。
(2)如果伴随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宣誓书(按照第1条第1目定义制作),其表面符合第2条(适用于系争宣誓的性质)的规定,那么第(1)目的目的即达到了。2
认证的计算机打印输出证据的证明力(1)认证的计算机打印输出具有证明力,它由法庭根据案件情形决定。
(2)为了判断认证的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证明力,法院可以:
(a)考虑认证宣誓书和补充宣誓书中的内容;
(b)应任一方诉讼当事人请求,要求立誓作证人(包括补充)或其他任何人口头证明就相关问题.其官誓书是否涵盖了它。2
在宣誓作证中对虚假或错误陈述的惩罚任何宣誓作证的人(不管是认证宣誓还是补充宣誓),如果其对任何相关事实所作出的陈述是假的或误导的,那么他
(a)即构成犯罪,除非他证明他是诚实地相信它是真的才作出陈述并且已经作出必须要询问、调查,以使有可能和理由相信是真实的,或者环境表明他给这样的陈述不是故意误导,不能合理地预见到它可能被误导。
(b)应被判承担罚金或不超过2年监禁,或者兼罚金和监禁(已经被1992第5部法第2条修改)。2
简称和实施本法被称为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总统签字确定的日期生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