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B/T 2370-1998《易拉罐灌装生产线》。
本标准与QB/T 2370-199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我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扩大了产品的适用范围。
● 由原来的4 000瓶/h~60 000瓶/h扩大到4 000瓶/h~72 000瓶/h;
● 由原来灌装容器为铝易开盖两片罐,灌装方式为等压灌装,扩大到还包括灌装容器为铝易开盖三片罐,灌装方式为热灌装。
——增加了性能指标要求和安全卫生要求;
● 盖损率:4 000瓶/h~15 000瓶/h不大于1.2%;15 000瓶/h~30 000瓶/h不大于1.0%;30 000瓶/h~72 000瓶/h不大于0.8%;
● 单机公称生产能力匹配;
● 单位灌装物料耗电量;
● 电气安全性能要求;
● 安全色及安全标志要求。
——灌装容量合格率修改为灌装精度合格率;
——提高了产品的技术指标:
● 生产线效率由不小于82%提高为不小于85%;
● 灌装精度合格率:由4 000瓶/h~10 000000瓶/h不小于85%提高为4 000瓶/h~15 000瓶/h不小于93%;由>10 000瓶/h~20 000瓶/h不小于90%提高为>15 000瓶/h~30 000瓶/h不小于95%;由>20 000瓶/h~60 000瓶/h不小于93%提高为>30 000瓶/h~72 000瓶/h不小于98%。对355mL罐,
a)检验容量时,容量偏差由±8mL改为±6mL;
b)检验质量时,质量偏差由±8g改为±6g;
c)检验液位时,液位偏差由±2.5mm改为2mm;
● 封盖合格率:由不小于99%提高为不小于99.5%;
● 罐损率由不大于1.5%改为:4 000罐/h~15 000罐/h不大于1.0%;15 000罐/h~30 000罐/h不大于0.8%;30 000罐/h~72 000罐/h不大于0.6%;
● 灌装物料损失率由不大于1.5%改为:4 000罐/h~15 000罐/h不大于1.0%;15 000罐/h~30 000罐/h不大于0.8%;30 000罐/h~72 000罐/h不大于0.6%。
——增加了试验方法:
● 简化了生产线效率公式;
● 灌装容器为铝易开盖三片罐、灌装方式为热灌装时封盖合格率测定;
● 盖损率测定;
● 单位灌装物料耗电量测定;
● 电气安全性能试验。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酒饮料机械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1/SC2)归口。1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灌装物料
本生产线所灌装的物料。
灌装温度
灌装机液缸内灌装物料的温度(℃)。
灌装压力
灌装机反压室内的压力(MPa)。
原位清洗系统(CIP)
不需要拆除零件而对机器内部与灌装物料接触的部位进行清洗的系统。2
生产线的组成生产线应由下列基本机器组成:
a)卸罐机;
b)空罐输送机;
c)冲罐机;
d)灌装机;
e)封盖机;
f)杀菌机(啤酒生产线用)或温罐机(饮料生产线用);
e)混合机(饮料生产线用);
h)验罐机;
g)喷字码机;
j)输罐系统;
k)CIP清洗系统;
l)吹风机。
生产线也可增加选配下列机器:
a)纸箱包装机;
b)热缩膜包装机;
c)输箱系统;
d)码箱垛机;
e)其他辅助机器。
检验规则出厂检验
生产线各单机的出厂检验按照其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
全线的检验在用户厂进行,按本标准技术要求全部规定逐条线进行检验。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按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全部项目进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单机改型,对生产线性能有较大影响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在用户厂进行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简单随机抽样:批量1~30条线,抽样1条线;批量31一35条线,抽样2条线。
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即为合格,如有不合格项目应重新抽检,仍不合格者,则判该型式检验不合格。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各单机的标志、包装、运愉、贮存应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