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建英、杨祖勇、胡智明。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保健(功能)食品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及不合格的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保健(功能)食品的检验。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1
GB/T 4789. 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 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 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 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 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 1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 1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 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 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 12食品中铅的测定
CB/T 5009. 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罐头食品的pH测定
GB 13731药用明胶硬胶囊
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SN/T 0188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
有害杂质和异物碎石、碎玻璃、头发、指甲、金属物、蚊蝇等昆虫尸体及其他污秽物。
抽样检验批以一报验批为一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产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记、产地、生产批号和等级。1
抽样方法按报验单所列品名、生产日期及批号、数(重)量、哇头等与实际货物核对相符合后,在堆垛物的上中下各部位随机抽取代表性样箱。1
抽样数100件以下抽5件,不足5件的全数抽取,100件以上按式(1)计算抽取件数:1
............(1)
式中:
S—抽样件数;
N—全批总件数。
注:抽样件数取整数,小数部分向上修约。.
样品的制备从抽取的样箱中每箱抽取不少于1瓶(袋、盒)样品,总数不少于4瓶(袋、盒),总量不少于1 000 mL或1 000 g,样品均分成4份,分别用于感官、理化、微生物检验和留样。1
样品的保存样品应附有标签,注明品名及规格、检验批号、姆检号、抽样人和抽样日期,并封存备查。样品保存期为6个月。1
检验感官检验检验条件
检验场所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异味。1
检验器具
60目、80目、100目、120目的不锈钢筛各一件。
外观检验
样品应具有类属食品应有的基本形态、光泽、色泽、气味、滋味。不应有令人厌恶的气味和滋味,不应有异味。液体观察其透明度,摇匀观察其沉淀及悬浮物情况;半流体检验其粘稠感;粉状样品检验其细腻、均匀程度;胶囊或片状样品检验其表面完好、清洁程度。1
目数测定
将粉状保健(功能)食品检样放人筛内,经振摇后检样要求全部过筛。
理化检验营养紊和功效成分
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或权威机构认可的方法测定。1
pH值
液态保健(功能)食品的pH值按GB/T 10786的规定执行。
蛋白质
按GB/T 5009. 5的规定执行。1
砷
按GB/T 5009. 11的规定执行。
铅
按GB/T 5009. 12的规定执行。
汞
按GB/T 5009. 17的规定执行。
兴奋荆和激素
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或权威机构认可的方法测定。1
微生物检验菌落总数
按GB/T 4789. 2的规定执行。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 3的规定执行。1
沙门氏菌
按GB/T 4789. 4的规定执行。
志贺氏菌
按GB/T 4789. 5的规定执行。1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 10的规定执行。
溶血性链球菌
按GB/T 4789. 11的规定执行。
霉菌及酵母计数
按GB/T 4789. 15的规定执行。1
包装和标签检验外包装检验
包装箱应干燥、清洁,无异味、霉变、污染,牢固、无破损。
内包装检验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物或容器完好、清洁,封口无破损、泄漏。采用胶囊形态的,应符合GB 13731的规定。1
标签检验
输人输出国法律法规、标准或有关国际标准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若无上述要求,按GB 7718和GB 16740的规定执行。
重量鉴定对抽取的样箱进行毛重、皮重、净重鉴定,并逐件做好记录,误差按SN/T 0188的规定执行。1
检验结果的判定有害金属及有害物质的限量按GB 16740-1997中6.5.1的规定进行判定。
微生物限量按GB 16740-1997中6.5.2的规定进行判定。
其他理化项目按输人输出国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进行综合判定;如无规定,可按合约或相关标准进行综合判定。
以上项目均合格,判该检验批为合格批,否则为不合格批。1
不合格的处不合格的产品,经返工整理后允许重新提交检验一次。凡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或营养素、功效成分测定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复验。1
检验有效期检验有效期为2个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