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291-1995 绿色食品 番石榴果汁饮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1995-05-25批准,并于1995-10-01正式实施。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垦司归口。本标准由华南热带作物产品加工设计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民、李崇高、黄建初。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番石榴果汁饮料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番石榴果汁饮料。1
引用标准GB 317. 1 白砂糖1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4789. 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 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 4 食品卫生徽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 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 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 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 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 11 食品中总砷的侧定方法
GB/T 5009. 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 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 1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T 5009. 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方法
GB/T 5009. 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侧定方法
GB/T 5009. 35 食品中着色剂的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0790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0791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
GB/T 12293 水果、蔬菜制品 可滴定酸度的测定
GB/T 12295 水果、蔬菜制品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折射仪法
GB/T 12695 饮料厂卫生规范
GB 13104 白糖卫生标准
GB/T 13112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方法
术语绿色食品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1
绿色食品番石榴果汁饮料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番石榴果汁饮料。1
番石榴原果汁番石榴果用机械方法加工所得的,没有经过浓缩或稀释的、没有发酵过的,具有番石榴果原有特征气味的制品。1
番石榴浓缩果汁用物理方法从番石榴原果汁中除去一定比例的天然水分后所得的,具有番石榴果应有特征气味的制品。1
技术要求原料要求1 番石榴果:果实新鲜良好、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害及霉烂果,不使用任何有毒药物保鲜的果实。
2 水:应符合GB/T 10791 中4. 1 条的规定。
3 白砂搪:应符合GB 317. 1 中优级品或一级品和GB/T 13104 的规定。
4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 的规定。
5 其他辅料:应符合GB/T 10791 的有关规定。1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1
感官要求应符合如下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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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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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学要求1 金属易拉罐装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2 其他包装应符合如下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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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脸方法取样见第6章检验规则。1
感官检验1 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1
取50 mL 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倒入洁净的样品杯(或 100 mL 小烧杯) 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其有无可见杂质。
2 气体和滋味1
被测样品容器开启后,倒入洁净的样品杯中,立即用嗅觉仔细鉴别被测样品的气味,用味觉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品尝第二个样品前,须用清水漱口。
理化检验1 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按GB/T 12295 规定执行。1
2 总酸的测定按GB/T 12293 规定执行。
3 净重允许偏差用称重法称量计算。
4 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的检验按GB/T 5009. 29 规定执行。
5 糖精钠的检验按GB/T 5009. 28规定执行。
6 甜蜜素的检验按GB/T 13112规定执行。
7 着色剂的检验按GB/T 5009. 35规定执行。
8 铅的检验按GB/T 5009. 12规定执行。
9 砷的检验按GB/T 5009. 11规定执行。
10 铜的检验按GB/T 5009. 13规定执行。
11 锡的检验按GB/T 5009. 16规定执行。
12 罐头食品微生物检验按GB 4789. 26规定执行。
13 细菌总数的检验按GB 4789. 2规定执行。
14 大肠菌群的检验按GB 4789. 3规定执行。
15 致病菌的检验按GB 4789.4,GB 4789. 5,GB 4789.10,GB 4789.11规定执行。
16 商业无菌的检验按GB 4789. 26规定执行。
检验规则1 产品须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1
交收检验1 交收检验以每班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每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6-10瓶(罐、盒) 。
2 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净重,微生物项目。1
型式检验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1
a) 更改主要原料;
b) 配方或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2 型式检验包括感官、理化和微生物学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取样同交收检验取样。
判定原则检验结果中任一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者,可在该批次中抽取两份样品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学项目不准复验。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1
仲裁检验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单位,进行检验、判定。1
标签与标志本产品的标签应按照GB/T 10790中第4 章规定和相关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按GB 7718 执行。1
包装运输贮存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应按照GB 10790 中第5章规定执行。1
2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对包装产品在保质期内经检验不产生污染才能使用。
3 销售包装外观形态:瓶身整洁、标签端正,瓶盖不得有明显的锈斑;罐身外表不得有明显擦伤,封口严密,图案清晰。
4 运输、贮存按GB/T 10790中第6章规定执行。
5 不按本标准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贮存而造成的产品变质,应由运输、贮存单位负责。
6 保质期
按本标准规定贮存条件下,复合软包装应为9个月,金属易拉罐装应为12 个月。
其他本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T 12695的有关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