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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多媒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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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自1934年《联邦通讯法》开始,媒介所有权就成为联邦媒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1934年《联邦通讯法》成立的联邦通讯委员会自1938年开始限制地方电台所有权,并于1941年通过了《地方广播电台所有权规定》( Local Radio DwnershipRule)和《美国全国电视所有权规定》( National TV ownershipRule。此后,又通过了多项有关电视媒介所有权的规制。如1946年通过的《二无电视网络规定》(Dual television Network),1964年通过的《地方电视多家所有权规定》( Local TV MultipleOwnership Pule ) , 1970年通过的《广播/电视跨媒体所有权限制令》( Radio/TV Cross-OwnershipRestriction)和1975年通过的《报纸/广播电视跨媒体所有权禁令))( NewspaperBroadcast Cross-Ownership Prohibition)。1996年《电信法》对传播法进行了自1934年《通讯法》以来的最大的一次修改,大幅度放宽了此前有关媒体所有权的限制。2002年9月,联邦通讯委员会对媒体所有权规定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复审,向放松管制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此后,又不断做出新的调整。1

媒体所有权形态的影响因素从概念上分析,决定和影响媒介所有权基本形态的因素有三个方面:

一是媒介所有权人的性质。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媒介所有权的基本形态,也影响乃至决定着媒介所有权形成、完善、变更、使用和交易等各个方面;

二是媒介使用方式。即媒介所有人为何和如何使用媒介。这是媒介所有权基本形态的显性表现和功能实现过程,影响甚至决定着媒介的社会功能和市场价值;

三是媒介交易限制。这是媒介所有人对媒介处置时涉及的法律关系。

在上述三大因素中,媒介所有权人的性质处于核心地位,往往与国家性质和文化传统直接关联,从根本上决定着媒介使用方式和媒介交易限制,具有相对稳定性。而媒介所有权的组织形态具有相对变动性,媒介使用方式和媒介交易限制则具有灵活性和变动性,会依社会、政治、经济、技术等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上述因素综合起来就对媒介所有权规制的变化提供了丰富的变量要素。因此,媒介所有权基本形态既有相对稳定性,又随多种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