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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绿色食品:干制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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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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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789.2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6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副溶血弧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30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和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和苯甲酸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分享方法

GB/T 5009.190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 392 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840 绿色食品 虾

NY/T 842 绿色食品 鱼

NY/T 1040 绿色食品 食用盐

NY/T 1055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

NY/T 1056 绿色食品贮藏运输准则

NY/T 1329 绿色食品 海水贝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 301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25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783号公告-3-2006 水产品中敌百虫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干制水产品

水产品原料直接或经过盐渍、预煮、调味后在自然或人工条件下干燥脱水制成的产品。

要求加工原料鱼类应符合NY/T 842的规定;虾类应符合NY/T 840的规定;贝类应符合NY/T 1329的规定;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加工辅料食用盐应符合NY/T 1040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NY/T 392的规定。

加工原料原料应是绿色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按照SC/T 3009的规定执行。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微生物学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试验方法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目测外观、色泽、组织形态、杂质,鼻嗅气味。

卫生检验(1)水分

按GB/T 5009.3的规定执行。

(2)盐分

按SC/T 3011的规定执行。

(3)酸价

按GB/T 5009.37的规定执行。

(4)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的规定执行。

(5)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6)镉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7)无机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8)甲基苯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9)亚硫酸盐

按GB/T 5009.34的规定执行。

(10)山梨酸钾及钾盐

按GB/T 5009.29的规定执行。

微生物学检验(1)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的规定执行。

(2)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的规定执行。

(3)霉菌和酵母

按GB/T 4789.15的规定执行。

(4)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的规定执行。

(5)致泻大肠埃希氏杆菌

按GB/T 4789.6的规定执行。

(6)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的规定执行。

检验规则按NY/T 1055的规定执行。

标志和标签(1)标志

每批产品包装上都应标注绿色食品标志,标注办法应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的规定。

(2)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

包装、运输和贮存包装包装应符合NY/T 658的规定。

运输、贮存运输和贮存应符合NY/T 1056的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