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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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789.2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6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副溶血弧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30 食品微生物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和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和苯甲酸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分享方法
GB/T 5009.190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 392 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840 绿色食品 虾
NY/T 842 绿色食品 鱼
NY/T 1040 绿色食品 食用盐
NY/T 1055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
NY/T 1056 绿色食品贮藏运输准则
NY/T 1329 绿色食品 海水贝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 301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25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783号公告-3-2006 水产品中敌百虫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干制水产品
水产品原料直接或经过盐渍、预煮、调味后在自然或人工条件下干燥脱水制成的产品。
要求加工原料鱼类应符合NY/T 842的规定;虾类应符合NY/T 840的规定;贝类应符合NY/T 1329的规定;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加工辅料食用盐应符合NY/T 1040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NY/T 392的规定。
加工原料原料应是绿色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按照SC/T 3009的规定执行。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微生物学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试验方法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目测外观、色泽、组织形态、杂质,鼻嗅气味。
卫生检验(1)水分
按GB/T 5009.3的规定执行。
(2)盐分
按SC/T 3011的规定执行。
(3)酸价
按GB/T 5009.37的规定执行。
(4)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的规定执行。
(5)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6)镉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7)无机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8)甲基苯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9)亚硫酸盐
按GB/T 5009.34的规定执行。
(10)山梨酸钾及钾盐
按GB/T 5009.29的规定执行。
微生物学检验(1)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的规定执行。
(2)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的规定执行。
(3)霉菌和酵母
按GB/T 4789.15的规定执行。
(4)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的规定执行。
(5)致泻大肠埃希氏杆菌
按GB/T 4789.6的规定执行。
(6)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的规定执行。
检验规则按NY/T 1055的规定执行。
标志和标签(1)标志
每批产品包装上都应标注绿色食品标志,标注办法应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的规定。
(2)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
包装、运输和贮存包装包装应符合NY/T 658的规定。
运输、贮存运输和贮存应符合NY/T 1056的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