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为了保障肉与肉制品在商业物流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5月7日颁布了国家标准GB/T 21735—2008《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GB/T 2175—2008规定了肉与肉制品的物流流程、品质要求、包装与标志、运输和贮藏以及配送、销售和召回的技术要求,适用于肉与肉制品商业物流的各环节,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物流流程冷却肉生产厂宰杀的畜禽胴体经预冷(预冷间温度-20—0℃)→冷却后的胴体或分割肉(中心温度约4℃)→冷藏暂存(冷藏间温度0—4℃)→冷藏运输(厢体温度0—4℃)→(销售方提出需求量计划派送)→零售市场展示式冷藏柜(柜内温度0—4℃)→ 消费者
在此过程中若有不合格产品召回→生产厂
冻肉生产厂宰杀的畜禽胴体经预冷(预冷间温度-20—0℃)→冷却后的胴体或分割肉经冻结(冻结间温度≤-25℃,冻结的胴体中心温度≤-15℃)→冷藏(冷藏间温度≤-18℃) →冷藏运输(厢体温度≤-16℃)(销售方提出需求量计划派送)→零售市场冷藏库暂存(冷藏间温度约-18℃)→零售市场展示式冷藏柜(柜内温度≤-16℃)→消费者
在此过程中若有不合格产品召回→生产厂
肉制品低温肉制品生产厂加工的产品→冷藏暂存(冷藏间温度0—4℃)→冷藏运输(厢体温度0—4℃)(销售方提出需求量计划派送)→零售市场展示式冷藏柜(柜内温度约4℃)→消费者
在此过程中若有不合格产品召回→生产厂
常温肉制品生产厂加工的产品→常温暂存(≤25℃)→常温运输(≤25℃)(销售方提出需求量计划派送)→零售市场展示式冷藏柜(柜内温度≤25℃)→消费者
在此过程中若有不合格产品召回→生产厂
品质要求肉类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的质量指标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肉制品各类肉制品的质量指标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包装与标志肉类进入零售市场销售的肉类应进行分割预包装或设有可追溯的措施。预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冻肉应在≤16℃冷藏柜内销售。冷却肉应在0—4℃的冷藏柜内销售。
肉制品进入零售市场销售的肉制品应进行预包装。预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低温肉制品应在0—4 ℃的冷藏柜内销售。常温肉制品应在≤25℃的销售柜内销售。
预包装预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标明必要的认证标识。
运输和贮藏运输设备运输设备应是专用设备,每天用毕应进行清洗消毒。运输中同肉与肉制品接触的器具均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且利于清洗消毒。运输的车辆或集装箱应具有降温和(或)保温功能。运输冻肉的厢(箱)体内应能保持-16—-18℃的温度。运输冷却肉或低温肉制品的厢(箱)体内应保持0—4℃的温度。
贮藏设备贮藏设备内与肉、肉制品接触的表面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能满足清洗消毒的条件。贮藏设备应具有降温和(或)保温功能。贮藏冻肉的设备应能保持≤-18℃的温度。贮藏冷却肉的设备应能保持0—4 ℃的温度。贮藏常温肉制品的设备应具有干燥和通风的功能冷藏设备应具有除霜功能、温度遥测功能和温度自动控制功能。温度波动允许值为±2 ℃。
贮藏设备内不能同时贮藏有异味的其他食品(或产品)。
装卸应采用“门对门”联接的方式装卸。肉与肉制品不应落地,不应滞留在常温条件。
配送、销售和召回配送应根据客户的进货计划按物流要求实施配送。生产厂送货或第三方物流配送均应采用专用的器具和运输设备,并定期回收和清洗消毒。
销售用于销售的肉与肉制品均应是产自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销售时应配备适用于肉与肉制品销售温度要求的展示式冷藏柜。应按照展示式冷藏柜冷藏的使用要求来码放销售的肉或肉制品,未经过预包装的肉或肉制品不应在展示式冷藏柜内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下架。
召回应按国家《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