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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谷物类辅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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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现状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对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和研究,有科学的配方、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装备先进,配以先进的杀菌和包装手段。用多种原料制作的系列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功能齐全,营养素标示明确,可供各生长期的婴幼儿食用。如美国婴幼儿营养专家一直致力于开发满足婴幼儿生长各阶段发育特点,通过在各种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强化微量元素和维生素,设计具有针对性的新型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开发初期,传统的断乳食品只有简单配方的乳儿糕和糕干粉等。1992年以后,贝因美针对当时国内市场中的国外品牌非本土化的局限性,在国内市场第一个推出“100%专为中国宝宝研制”的素食全营养婴幼儿谷类食品,一举打破跨国公司占据国内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市场的局面。在不到10年时间里,迅速打入了已被国外品牌垄断的上海、南京等地区,成为一个可以和国外著名企业抗衡的本土品牌。随之,国外品牌也根据我国国情和我国婴幼儿生理特点,适当强化了多种营养素,营养配方基本上能达到我国标准,并提出“绿色”大米的概念,以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大米为原料生产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树立起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行业的安全标杆。之后,国内品牌相继开发自己的不同阶段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如圣元、飞鹤、雅士利等,使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市场呈多元化发展格局。至2015年4月,具备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达到202家。主要分布在江西、广东、山东和黑龙江等省。近些年,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行业的总产值如下图所示。婴幼儿谷类食品作为婴幼儿必要的辅助食品,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1。

标准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10〕7号)精神,原GB10769-2010婴幼儿谷基辅助食品更正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Cereal-based complementary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该标准2010-03-26 发布,2011-04-01 实施。

本标准对应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 Codex Stan 74-1981(Revision 2006) ,CodexStandard for Processed Cereal-based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本标准与 Codex Stan 74-1981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参照了中国营养学会 2000 年编著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本标准代替 GB 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 、GB 10769-1997《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 、GB 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 、及其修改单。本标准与GB 10767-1997、GB 10769-1997和 GB 10770-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三项标准整合为一项标准,标准名称改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修改了标准中的各项条款。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0767-1997;GB 10769-1989、GB 10769-1997;GB 10770-1989、GB 10770-1997。

标准内容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术语和定义婴儿(infant)指0~12月龄的人。

幼儿(young children)指12~36月龄的人。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cereal-based complementary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产品分类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技术要求1 原料要求: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3 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产品中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4 可选择的营养成分指标

除了3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表3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除3和表3之外的其他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碳水化合物(包括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或蜂蜜),碳水化合物添加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6 其他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7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6 的规定。

8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7 的规定。

9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8 的规定。

10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10.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10.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11 脲酶活性: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应符合表9 的规定。

其他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 标签中应按4.1~4.4 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3 对4.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 “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