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现行标准号为 GB 30616-2014。GB 30616-20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适用于食品用香精,自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香精。
术语和定义食品用香精由食品用香料和(或)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它含有或不含有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注1:应严格区分食品用香精和调味品,调味品是食品中的一类,一般可直接食用。食品用香精可以是调味品很小的组成部分。
注2: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食品用香精辅料对食品用香精生产、储存和应用所必需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所加的食品添加剂(增味剂、酸度调节剂除外)在最终加香产品中无功能。
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为食品香味特性而制备的一种产品或混合物。它是以食材或食材组分经过类似于烹调的食品制备工艺制得的产品。
试样从所抽取的样品中取出供检测用的样品。
标准样品企业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样品进行检定和评香确定为检验用标准样品。
液体香精以油类或油溶性物质为溶剂、以水或水溶性物质为溶剂的香精。常温下一般为液体。
乳化香精经乳化均质得到的水包油的香精。
浆(膏)状香精以浆(膏)状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拌和型粉末香精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与固体粉末载体拌合在一起的粉末状香精。
胶囊型粉末香精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以芯材的形式被包裹于固体壁材之内的颗粒型香精。
技术要求原料要求食品用香精使用的各种香料应符合 GB 27601的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103432的规定,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3的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名单见附录A。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4
|| || 表1 感官要求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4
|| || 表2 理化指标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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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按照GB 29924-2013 5进行标示,凡含有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的产品不测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其产品标签的配料清单中应标示“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对含有来自海产品成分的食品用香精应在产品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含有海产品成分。
其他根据工艺需要,食品用香精中可以使用GB 2760 1 中允许使用的着色剂、甜味剂和咖啡因,但加入的品种和添加量应与最终食品的要求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