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80年代末,欧洲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东欧政治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德国以惊人的速度统一,苏联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激烈动荡。这些变化既使西方国家感到欣慰,但同时又给它们提出了一些新的难题:如何使前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尽快在政治上获得稳定,在经济体制上顺利转变;怎样通过东欧诸国经济转轨的“示范作用”促使苏联在政治和经济上“和平演变”。为此,西方各国的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们都在绞尽脑汁、冥思苦想。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关于苏东国家的设想和建议也就应运而生了。
“欧洲能源宪章”(the European Ener-gy Charter以下简称《宪章》)的设想源于荷兰前首相鲁德·卢贝尔斯在1990年6月召开的欧共体12国首脑会议上的提议。在此次会议上,卢贝尔斯提出,“帮助”苏联(当时还未解体)的最好办法就是“在东方建立一个经济活跃圈,而不是靠给苏联集团各成员国提供大量国际援助”。为此,他建议,这项工作可以首先从能源部门入手。因为苏东国家有丰富的能源资源,而且能源工业在这些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西方(尤其是西欧国家)需要这些能源资源,而且有工业实力、技术和资金。
欧共体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对卢贝尔斯的提议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并在此次会议上授权欧洲委员会研究如何使这一提议付诸实施。2
1991年2月,《宪章》正式被提出来。由于该《宪章》仅仅涉及欧共体本身,还涉及到苏东及其它国家,因此,在欧共体有关机构的努力下于1991年7月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研究和讨论《宪章》的内容和实施的可能性。会后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组织各国进行《宪章》多边谈判的机构。经过各缔约方的第一轮谈判,《宪章》(草案)于1991年12月形成。12月17日在海牙举行的欧共体部长会议上,各成员国在《宪章》草案协议上签了字。
同时,非欧共体成员西欧其它国家,中、东欧(除南斯拉夫部分地区外)的所有前社会主义国家,地中海地区3国、波罗的海3国、前苏联的12个独立共和国,以及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4个主要欧洲以外的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也都在《宪章》(草案)协议上签了字。签署《宪章》(草案)的国家达50个。
《宪章》(草案)实质上是一个政治性宣言。它宣称所有缔约国都应在能源领域加强合作,以促进相互之间的投资和贸易。它强调能源工业的突出作用和建立一个涉及全欧范围的开放性国际能源市场的重要性。很明显,《宪章》反映了卢贝尔斯的初衷。从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宪章》超出了卢贝尔斯原来的设想。
《宪章》(草案)成功实施的关键在于能源部门是否真正愿意到东方投资和经营,而仅靠政治性的宣言来激发工业界的兴趣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宪章》之外建立一种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这一机制应类似于西方业已存在的保障体制,而且在某些方面更为有力。因此,对《宪章》(草案)还应通过谈判,在各缔约国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各缔约方立法机构认可的多边协议,这一协议便是所谓《能源宪章条约》。2
“宪章”诞生历程在1990年6月召开的欧共体(现在的欧盟)12国首脑会议上,荷兰前首相路德·卢柏斯(Ruud Lubbers)提出“帮助”苏联的最好办法是“从能源部门入手在东方建立经济活跃圈”。此后,利用能源为突破口,建立能源合作机构开始进入欧共体的考虑范围之中。1991年2月,各缔约方正式提出成立“宪章”的意向。经过第一轮谈判,1991年12月,各缔约方拟定了《宪章》(草案)。同年12月17日,欧共体部长会议在海牙举行,各缔约国在《宪章》(草案)上签了字。《宪章》(草案)力争建立全欧开放的能源市场。《宪章》(草案)签署后,各缔约方就草案的各单项条款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谈判,促进了《宪章》的落实。1
主要内容经过各缔约方的多轮谈判,终于达成了《欧洲能源宪章条约》,1994年12月17日即《宪章》(草案)签署三周年纪念日,在里斯本举行的缔约国部长会议上,经过表决,《条约》文本获得通过。关于《条约》的内容我们在此侧重分析一下投资和贸易协议。2
《条约》关于投资的条款尤为引人注目。《条约》中有关东道国给予外国能源投资者提供保护的规定,以经合组织《投资规则》(the OECD Investment Code)为蓝本,但《条约》除了把这些规则成功地移植到东方国家外,更重要的就是把这些规则法律化,而“经合组合”的《投资规则》却没有这个特点。而且从内容上讲,《条约》关于投资方面的规定大大超越了经合组织的《投资规则》。
首先,《条约》适用于在能源领域投资者和政府所能达成的一切协议,而不管这些协议是在《条约》签署前还是签署后达成的。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任何公司若在协议的某一部分被当地政府刁难,便可以借助于《条约》中的仲裁规定诉诸仲裁。其次,《条约》中的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概念也引人注目。作为一个专业术语,“国民待遇”意味着政府必须对外资和内资一视同仁。换句话说,一旦在某协议———“能源效率草案”(Protocolon En-ergy Efficiency)也将由各缔约方签署。该《草案》敦促各国在提高能源采收利用效率以及保护环境方面加强合作。运输方法之所以被提出,是因为要东方国家在较短时间改变其政治、经济体系根本不现实。在运输方法问题上,主要焦点集中在有关运输期的条款上,由于东方国家(尤其是俄罗斯等能源生产大国)迫切需要出口创汇,所以东方国家对运输期的要求远比西方国家预想或担心的少。也可以说,运输方法对《宪章》的影响很小。
《条约》的义务多属限制性义务。如果某公司认为其在东道国未受到东道国政府按照《条约》规定的政策对待,便可以将该国政策送上国际仲裁庭。公司也可以请本国政府代其进行交涉。显然,这是一项确保投资者信心的关键措施。
在分析《条约》的影响和意义之前,探讨一下《条约》的性质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条约》不是一个援助性方案,不是政府发展能源工业的一种权宜之计,也不是规范能源工业行为的一种尝试,而是政府对能源工业的决策行为的一种工具,即既有能源工业本身的自主行为,又包括政府对能源工业的宏观控制行为。
其次,《条约》将保障措施作为一个重要内容的原因在于,苏东国家变化中的政治经济形势使各能源公司在这些国家的运作面临着不确定性的各种环境:私营部门的管理法规尚处于制订时期;各政府部门的职责仍然不清;对待外资的态度是一个有争议的政治问题,而《条约》的保障措施条款正是为了排除这些不确定性因素。
再次,《条约》的本质就是对西方国家一视同仁,认识到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条约中的保障条款对俄罗斯公司在北海投资适用,也对英国公司在俄罗斯或日本投资适用。
《条约》的签署和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通过鼓励投资和能源贸易,将有助于改善欧洲和世界市场能源供给与保障形势;第二,通过推动科技交流和在能源效率、能源环境等方面的措施,将产生巨大的环境效益;第三,通过各缔约国将《条约》条款纳入它们自己国家立法体系,将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而这种信心是投资者在东欧国家能源领域投资必不可少的前提,这为东、西方公司创造了大量的经营机会;第四,可以说这也是重要的一点,即《条约》的实施将有助于东欧和前苏联地区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复苏,为此,荷兰前首相卢贝尔斯先生应感到很欣慰了。
《条约》已从1995年开始生效执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在独联体和东欧各国,怎样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怎样尽可能使《条约》跟这些国家的宪法和其它法令有机结合。2
谈判过程《宪章》(草案)形成后,各缔约方就草案的各单项条款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谈判。同其它多边性国际条约或协定相比,《宪章》的谈判过程是比较顺利的,而且速度也是比较快的,但是由于许多原因,谈判仍花了比预计长得多的时间。2
国民待遇首先,《宪章》本身涉及的问题很多,而且在这些问题上各谈判方常常分歧较大,这给谈判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尽管《宪章》涉及的只是能源领域,但在能源领域中包括的问题就很多,如投资保护、贸易自由化、公平竞争、环境保护、能源获取和运输自由以及缔约方之间和缔约方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解决等。要在如此之多的问题上,使各谈判方达成意见一致显然是是不容易的。
其次,参加谈判各方具体的政治、经济环境大相径庭,加之在能源领域各谈判方的政策、法律差异较大,因而要在某一具体问题上取得各方的意见一致,难度可见一斑。参加谈判的国家不仅包括欧洲的绝大个国家建立特许权公司,便不应受到任何歧视。这一规定,对那些正在犹豫是否该冒险到国外能源领域投资的公司来说,无疑是一支强心剂,值得补充说明的是,“国民待遇”问题在经合组织国家中已被讨论多年,但始终未达成协议。而《条约》关于“国民待遇”的谈判似乎非常顺利。或许这是因为,在某一特定经济领域投资问题的谈判要比整个经济一般性投资问题的谈判容易得多。
在国民待遇的谈判过程中也碰到了困难。许多西方国家想保留它们业已存在的“国民优先权”(National Perference),企图将其作为“例外”。例如,美国就不允许外国公司在美国拥有核设备;在挪威和加拿大,“国民优选权”的范围更广。针对这一状况,俄罗斯理直气壮地声称,如果西方国家坚持“例外”,那么东方国家也应获得同样特权。但问题是,俄罗斯及其它东欧国家几乎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在经过多轮谈判之后,都未就这一问题取得共识。于是,宪章会议决定推迟这一问题的谈判,并要求各缔约国在1998年1月前就这一问题进行再一次谈判。2
贸易贸易谈判的出发点,是在能源领域尽可能的实现贸易自由化。然而,由于某些谈判方(主要是独联体国家)不是“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国,所以谈判出现了复杂化。为消除这一复杂性,《条约》决定将非关贸总协定成员缔约国也视为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当然这仅限于能源贸易领域)。换句话说,俄罗斯等一些有望在未来成为“关贸总协定”成员国的国家,可以在能源领域按“关贸总协定”成员的资格参与合作。这一规定总味着,非“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在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中享有“关贸总协定”成员国的权利,当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就能源贸易关税而言,宪章会议意欲通过“关税固定”(即禁止任何缔约国在将来提高能源产品进出口关税)来超越“关贸总协定”,很显然,这一意图对西方国家有利。然而,这一意图最终并没有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而只是要各缔约国“自愿接受”。各缔约国会应在1996年就“关税固定”的法律约束力进行谈判。从总体上讲,《条约》关于贸易的谈判在范围上虽然很广,但采取的方式却很简单,而且所取得的成果也不如设想的多。2
其它条款在《条约》的其它许多条款中,我们想着重谈四个方面:运输、环境、运输方法和争端解决程序。运输是投资者尤为关切的问题。一个公司仅有能源生产上的投资权和世界市场上进行产品交易的权能是不够的,除非它能通过其它许多国家把其生产的能源产品(如油、气、电)输送到它的目标市场。例如,俄罗斯天然气公司(Gazprom)通过乌克兰和斯洛伐克等国家的输气管道,把天然气卖给奥地利等国家。《条约》要求各缔约国政府允许这样的运输,或者如果必要的运输能力尚未形成,则允许在其领域上按通常的计划程度修建运输管道。《条约》要求各缔约方在发生争执(例如在能源运输关税上)时应首先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努力解决争端,而不要采取极端措施切断运行中的能源输送系统。能源运输争端解决程序是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在前苏联地区。该条约是第一次在国际层面上制订这样的专门规则。
《条约》包括一个要求各缔约方对能源领域环境问题负责的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要求对各缔约方没有多大约束力,是一个软法规。但是,《条约》中的这一规定,对于在今后的宪章会议上把环境问题列为政策讨论的一个主要内容是至关重要的。同时,有一个同环境问题密切相关的多数国家,还包括非欧洲的部分经合组织成员国,在欧洲国家中,有欧共体成员国,也有非欧共体的西、北欧国家,还有处于政治、经济急剧动荡的东欧国家。这些国家在政治制度上迥然不同,在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上差异极大,在有关能源生产、消费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环境方面也有差异(例如在能源的补贴政策上,西欧国家通常是补贴生产,而东欧是补贴消费)。加之西、东欧在能源资源、能源进口依赖和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差异使东、西欧各谈判方的意图和目标不一致,因而使各方取得对某一问题的一致意见也就比较困难。
第三,谈判的有些重大问题也是其它国际论坛正在讨论,但尚未达成共识的问题,因而,把这些问题放在谈判中,无疑浪费和拖延了讨论时间。例如,关于贸易规则的应用,就是乌拉圭回合一直讨论的话题。又如,关于投资保护条款的应用,曾是经合组织多年讨论和试图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谈判的焦点主要是西方各国的利益冲突。投资保护和自由贸易是美国和欧共体长期存在的有较大分歧的问题,双方都想通过《宪章》的谈判来影响关贸总协定(GATT)和经合组织会议,使“关贸总协定”的协议和经合组织决议符合自己的利益,这就导致了谈判时间的浪费和拖延。同时,东欧各国也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在关于能源跨国界运输的条款谈判中。
第四,挪威的强硬立场。在几乎所有内容的谈判中,挪威总是持强硬立场。例如,在其进入国际能源署(IEA)和加入欧洲联盟(EU)的谈判中所持的强硬态度。挪威主要对草案中有关国家主权、政府参与和非歧视获得自然资源的条款表述持不赞同意见。尽管最终挪威在来自谈判各方施压的情况下屈服,并达成了有关协议,但这过程毕竟是谈判中面临的一大困难。
最后,在关于前社会主义国家执行《宪章》的时间表谈判中也出现了困难。因为按照《宪章》大部分条款的要求,前社会主义各国都需改变其立法,显然这项工作需要一定时间。经谈判各方的妥协,宪章会议达成了有关前社会主义国家执行《宪章》的折衷性协议,允许这些国家对某些条款有一定的实施过渡期。2
“宪章”运行机制代表大会是“宪章”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所有缔约国均是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常设秘书处。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主要任务是讨论缔约国能源合作问题,总结《条约》及有关议定书的执行情况,研究可能签署的能源文件和草案,批准秘书处的工作和财务计划等。
代表大会下设投资、贸易、运输和能源效率四个工作组。投资组负责对一些国家的投资环境进行调查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政府提出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建议和意见(需经大会讨论通过)。贸易组工作的重点是帮助缔约国(特别是非WTO 成员国)消除《条约》执行的障碍。运输组成立于1998年4月,并于1999年12月由代表大会授权开始进行“中转运输协定”的谈判。该协定的宗旨是在《条约》的基础上,制定更具体的法律义务规则,基于公平、透明和非歧视原则,保证油气和电力等能源过境运输的安全性,促进使用他国管道条件的合理化和过境运输费率标准的公平化。到2006年6月,协定的谈判工作仍在进行,俄罗斯与欧盟在“协定”相关问题上存在不小分歧(下文详述)。能源效率组的工作包括组织相关论坛,以及跟踪缔约国在提高能源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工作进展,并着重在税收、价格、环保、补贴等政策以及建立提高能源效率的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应建议。
《宪章》成功实施的关键在于保证各缔约国相关能源部门不断和稳定地到东方进行能源投资和经营能源。缔约国意识到,要想达到以上目标,仅靠笼统的《宪章》还远远不够,必须建立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形成具有法律效力、被各缔约方立法机构认可的多边协议,缔结《能源宪章条约》成为较好的选择。1
《能源宪章条约》《条约》是规范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可再生能源的多边协议,负责调整缔约国在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运输分配、销售利用等能源领域的活动。《条约》以1991年的《欧洲能源宪章条约》为基础,经过三年的谈判,于 1994 年 12 月 17 日在里斯本举行的缔约国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1998年4月16日《条约》开始生效。至今已有5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此条约,包括中、东欧国家,中亚和高加索国家,还有日本、澳大利亚、蒙古及欧共体所有成员国。《条约》主要分为投资保护、能源贸易和运输、能源效率及争端解决等几部分。1
能源投资《条约》规定:签约国有义务促进运输投资,允许能源从本国过境,创造牢固、平等、有利的能源投资条件。《条约》中有关东道国“给予外国能源投资者提供保护”的规定,以经合组织《投资规则》(The OECD Investment Code)为蓝本并有所完善,《条约》把这些规则成功地移植到东方国家并将之法律化。
《条约》有利于促进能源投资,这是因为:其一,《条约》具有普遍适用性,即适用于投资者和政府在能源领域所达成的一切协议。任何公司若被当地政府刁难,便可以根据《条约》中的仲裁规定诉诸仲裁。其二,《条约》崇尚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规定签约国政府必须对外资和内资一视同仁。1
能源贸易《条约》规定缔约国应通过谈判实现能源贸易自由化。《条约》关于贸易的谈判虽然范围很广,但不够深入,方式单一,成果寥寥。鉴于《条约》的有些缔约国(包括俄罗斯及独联体其他一些国家)未加入 WTO,可能会影响国际能源贸易自由化,故《条约》对未加入 WTO 的缔约国网开一面,在能源贸易领域给予他们 WTO 成员国待遇,同时要求他们履行相应的义务。俄罗斯等国为了调节能源市场,往往对本国出口能源课以较高的关税,利用能源垄断优势擅自提高能源关税或价格,致使依赖能源进口的西方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遭受巨大损失。宪章会议欲通过“关税固定”条款禁止任何缔约国擅自提高能源进出口关税,但该条款在缔约国中尚存分歧,未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只是要各缔约国“自愿接受”。1
能源运输和争端解决程序关于能源运输的规定有:1)各缔约国应对使用运输设施、经营能源产品的本国和外国经营者采取非歧视原则,对过境和本国的原料和产品一视同仁。2)缔约国应鼓励在能源运输设施现代化、开发和运行等方面进行合作。3)过境国具有处理所属运输设施的决定权,包括新建、改造和扩建等。
若现有运输设施不能满足过境运输的需要,缔约国不得阻碍运输设施的新建。关于运输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有:1)如果发生运输争端,任何一方政府不能停止或缩减运输数量,直到争端解决。2)能源宪章秘书长有权指定中间人调解争端。根据《条约》的能源运输争端解决程序,在发生争执时,各缔约方应首先通过争端解决程序协商,而不应采取极端措施影响能源运输。2006年初,在俄罗斯与乌克兰的天然气争端中,俄罗斯切断向乌克兰的天然气供应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条约》的以上规定。
《条约》的签署和实施在以下方面意义重大:1)鼓励投资和能源贸易,改善欧洲和世界市场的能源供给与保障形势。2)推动科技交流,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环境。3)促进各缔约国将《条约》纳入国家立法体系,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对独联体国家能源领域的投资。4)维护独联体地区的政治稳定,加快经济复苏。1
欧洲能源宪章与俄欧油气合作俄欧油气合作概况俄罗斯与欧盟油气供需互补性很强,近年来,双方在油气贸易领域的合作稳步开展并不断深化。欧洲是俄罗斯油气出口的传统地区,同时,俄罗斯也是欧盟油气进口的第一大来源国,俄罗斯在欧洲的天然气销售收入占其全部能源出口收入的20%。2005年,俄罗斯共出口天然气1710亿立方米,其中出口欧洲1542.9 亿立方米,占俄罗斯天然气出口量的90.2%。
但同时,欧盟与俄罗斯在能源合作方面也存在着不和谐的因素。例如,一方面,一些西方国家希望进入俄罗斯的能源开采和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但受到俄罗斯的限制。俄罗斯不允许外国公司参与具有战略意义的油气田、金矿、铜矿的开发权竞标,只有俄罗斯企业持股比例达到51% 以上的公司,才有资格参与上述资源的竞拍。另一方面,俄罗斯希望进入西方的下游能源消费市场,但是受到欧盟的限制。例如,英国政府已考虑修改相关的兼并法案,阻止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接管英国煤气公司(Centrica)。德国政府也表示要减少对俄罗斯能源的依赖。俄欧在各自国内市场实施的保护主义措施和对外资的限制可能成为引发双方能源关系危机的导火索,使双方能源贸易自由化的口号流于形式。1
俄欧对欧洲能源宪章的不同态度(1) 欧盟对“宪章”态度积极1973年石油危机之后,美国和西欧等经合组织国家发起成立了国际能源署(IEA),协调发达国家在石油等能源领域的政策。同样,为了应对能源危机和保障能源安全,加强各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欧盟同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签署了《欧洲能源宪章》。欧盟始终积极倡导并推动“宪章”的建设,这是因为“宪章”对欧盟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宪章”是欧盟应对能源危机和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其次,“宪章”有利于欧盟最大化地维护自身能源利益。欧盟将欧洲能源宪章、八国集团、国际能源署等国际组织作为能源外交工具,约束制衡俄罗斯,实现自身能源利益的最大化。
再者,“宪章”是欧盟与能源供应国沟通的一个载体和渠道。“宪章”除了加强与俄罗斯等能源供应国的合作外,还积极促进与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的合作。2002 年12月1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欧洲能源宪章与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对话会议上,双方就能源贸易、运输投资、能效和共同建立欧亚能源大市场等问题交换了意见,主张相互支持对方的活动(OPEC 中沙特阿拉伯和阿联酋等六国是“宪章”的观察员)。“宪章”为欧盟加强与能源供应国的沟通搭建了良好的平台。
(2)俄罗斯对批准《条约》顾虑重重经过长期谈判,俄罗斯于1994 年签署了“宪章”。1996年6月,俄罗斯启动了批准《条约》的程序。2001年1月,俄罗斯国家杜马指出,俄罗斯会根据“中转运输协定”的谈判情况决定批准《条约》的进度。尽管欧盟多次敦促,但俄罗斯至今仍未批准《条约》。
客观地说,“宪章”对俄罗斯有一定吸引力,俄罗斯也确实可以借助“宪章”获取西欧能源开采、运输和加工的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及应对俄罗斯能源富集地区的生态问题。但俄罗斯也有自己的苦衷。俄罗斯认为自己不批准《条约》的理由在于,《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不利于俄罗斯。
首先,《条约》的“中转运输协定”及相关条款不利于俄罗斯保持对欧洲天然气出口运输的垄断地位。按照“中转运输协定”及“缔约国应鼓励在能源运输设施现代化、开发和运行等方面进行合作”的条款,欧盟公司可以使用俄罗斯的油气运输管道。这就可能为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在欧洲市场上制造更多的竞争者,削弱俄罗斯在天然气或石油价格上的控制力。而保持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对欧盟天然气出口的垄断地位是俄罗斯的核心利益。在2004年5月21日签署的欧盟支持俄罗斯加入WTO 的协议上,就明确规定了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对欧盟天然气出口的垄断地位。
其次,《条约》未能满足俄罗斯提出的维护能源供应者利益的要求。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副总裁亚历山大·梅德韦杰夫认为,“中转运输协定”应当包括“对生产厂家利益的考虑和中转国家所负担的责任及分配能源的规则”等内容,而目前所讨论的文件并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答复。俄罗斯向欧洲出口油气的中转国家有乌克兰、波兰、白俄罗斯、捷克、匈牙利等国,其中俄向欧洲出口的天然气80%要经过乌克兰。乌克兰“颜色革命”后对俄不友好,俄乌偶有天然气争执发生,影响俄对欧洲的能源出口。故俄罗斯希望中转运输协定强调中转国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俄罗斯能源运输安全。
第三,《条约》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利于俄罗斯能源外交的实施。《条约》规定,如果发生运输争端,任何一方政府不能停止或缩减运输数量;能源宪章秘书长有权指定中间人调解争端。俄罗斯认为,在俄罗斯作为当事人的能源争端中,若指定美国或欧盟作为中间人,便会使俄罗斯处于孤立地位,受制于人。俄罗斯认为《条约》是欧盟介入俄罗斯与中东欧能源政治的工具,有偏袒俄罗斯能源外交对手之嫌,不利于俄罗斯能源外交在欧洲的实施。
作为对欧盟敦促俄罗斯批准《条约》的回应,俄罗斯总统助理伊戈尔·舒瓦洛夫在2006年3月20日“后工业世界中的转型经济”会议上称,俄罗斯将坚持对能源宪章做某些修改。舒瓦洛夫指出,俄罗斯准备先与欧盟共同修改有关条款,后批准《条约》。2006 年 3 月,在 G8 能源部长会议上,俄罗斯与欧盟在此问题上的谈判也未取得进展。2006年6月2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会见八国集团成员媒体代表时说,俄罗斯与西方的能源合作要想发展顺利,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和共赢原则。普京认为,能源合作不应只要求俄罗斯单方面满足欧洲国家利益,欧洲国家也应考虑满足俄罗斯的经济利益,减少对俄采取的限制性措施。欧洲能源宪章作为欧盟维护能源安全的重要工具,能否早日得到俄罗斯的批准,将会牵动不少人的心弦。1
在欧洲能源宪章框架内加强俄欧能源合作在平等、互利和共赢原则下促进能源贸易和投资自由化,通过对话协商解决能源合作的分歧是欧洲能源宪章的宗旨之一。在欧洲能源宪章框架内加强俄欧能源合作,有利于化解俄欧能源合作的不和谐因素,对促进俄欧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俄欧能源对话推动“宪章”和《条约》的发展在对话过程中,俄欧决定建立包括能源战略与供需平衡、技术转移与基础设施、投资促进、能源效率与生态环境四个常设的联合能源工作小组,该工作组与宪章代表大会的四个工作组相互协调工作。俄欧能源对话讨论的重要议题,例如能源投资、贸易、运输、能源效率和环境保护等,也是“宪章”和《条约》的重要内容,能源对话在以上领域取得进展的同时,也推动着“宪章”和《条约》的发展。
(2)“宪章”和《条约》为推动俄欧能源合作提供平台欧盟把《条约》看作能源生产国、过境国和消费国之间进行能源合作的最重要的法律和政治框架文件。“宪章”为俄欧在能源领域内的合作活动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条约》为协调俄欧油气合作活动提供了法律指南。
(3)“宪章”和俄欧能源合作有利于促进俄欧四个共同空间2特别是经济空间的发展“宪章”作为欧洲能源领域的国际组织,可促进俄欧共同能源市场建设,加强俄欧在国际组织内的地位,从而推动俄欧在共同经济空间和共同外部安全空间的建设。《条约》作为调节俄欧能源合作的国际能源法律,可促进俄欧能源司法交流,优化俄罗斯投资和司法环境,推动俄欧在共同经济空间和共同内部安全空间的建设。俄欧能源对话的成果——俄欧能源技术中心的运行,加强了双方的能源科技交流,有助于推动俄欧共同人文空间的建设。1
对中俄能源合作的启示面对国际能源市场上的竞争激烈,俄罗斯受到欧美的打压,有加强与中国协作的需要,中俄能源合作正面临千载难逢的机遇。俄罗斯与中国有提升双方合作水平的共识,双方决定将双边贸易额从 2004 年的 257 亿美元提高到 2010 年的600亿~800亿美元。借鉴“宪章”和俄欧能源合作经验,对于今后进一步加强与俄罗斯在能源领域的合作,我们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 建立中俄能源战略对话机制,为中俄能源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借鉴俄罗斯与欧盟能源对话机制的经验,中国也应与俄罗斯建立能源对话机制,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双方油气合作中长期计划,使之成为中俄油气合作的重要指南。例如,加强中俄两国政府间的沟通与交流,组织中俄首脑峰会和定期高层能源会晤,实施官方能源对话机制;同时发展民间能源合作机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建立实业家能源圆桌会议,加强能源企业对话合作等。
2. 利用国际组织进行能源合作,为中俄能源合作提供组织保障欧盟能源战略和政策的突出特点在于利用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加强与能源供应国的密切合作。例如,在国际能源论坛中同欧佩克保持紧密对话,利用欧俄峰会、欧洲能源宪章、联合国等组织和会议形式同俄罗斯进行各个层次的合作。中国也可以利用国际能源署和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开展对俄能源合作。例如,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推动与俄罗斯和中亚各国的能源合作,签署类似《能源宪章条约》的法律文件(可称为《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条约》)。
3. 加强东北亚直至整个亚太地区的能源合作,为中俄能源合作提供良好环境俄欧能源合作的成功与欧盟内部抱团直接相关,而亚太地区至今仍是一盘散沙,有利于俄罗斯分而治之。目前东北亚各国(以中、日、韩为代表)能源需求都很大,在获取稳定的能源供应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可考虑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沟通,建立一个类似“欧洲能源宪章”的东北亚能源合作组织(可称为“亚洲能源宪章”);或者结成东北亚能源采购团,形成类似“国际能源署”之类的买家集合体,直接到国际市场上团购能源。
4. 加强中国与欧盟能源合作,在欧盟—俄罗斯—中国能源三角关系中占据有利地位1994年以来,中国与欧盟建立了能源合作大会的交流机制。在能源进口多源化方面,中国可进一步加强与欧盟的协调合作。例如共同加强与欧佩克的能源对话,促进里海地区国家的天然气开发,与欧盟政府和能源公司合作,共同开发俄罗斯能源市场。1
《欧洲能源宪章条约》(以下简称《条约》)自出台至谈判和最终签署,历时已久,国外能源经济理论界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常见于报刊。其原因是,它是冷战结束后东、西欧达成的第一个实质性的多边协定,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而国内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著述几乎难以看到。有鉴于此,我们根据所掌握的有限资料,拟就《条约》出台背景、谈判过程的主要问题、主要内容及其影响作些分析。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