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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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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是在国际放射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该委员会由主席1人及12人以下的委员会组成,委员会有国际执行委员会、各国代表团、国际放射学、放射防护、物理学、生物学、遗传学、生物化学、生物物理学领域内的专家经选举产生。主席和委员在每一届国际放射学会议期间改选一次,至下一届会议时满任期,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的决议由投票决定。
委员会可设置为执行任务所必需的专门委员会,不同时期所设的专门委员会不同。目前主要设以下专门委员会:辐射效应、内照射、外照射等。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的部分工作由临时设置的工作小组承担,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专家为其服务。

功能设置ICRP设主委员会和常设分委员会,现有4个常设分委员会。第1分委员会(辐射效应)考虑诱发癌症和遗传疾病的危害(随机效应)及辐射作用的基本机制,也考虑诱导组织/器官损伤和形成缺损的危险、严重程度和机制(确定性效应)。第2分委员会(辐射照射剂量)涉及内外辐射照射评价的剂量系数的发展, 参考生物动力学和剂量学模式以及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参考数据的发展。第3分委员会(在医学中的防护)有关在电离辐射用于医学诊断、治疗或生物医学研究时人和未诞生婴儿的防护。第4分委员会(委员会推荐的应用)提供对所推荐的防护系统在职业性和公众照射所有方面应用的忠告。它也充任与其他有关电离辐射防护的国际组织和职业社团主要接触点的作用。主委员会成员由13人组成,委员的选择是根据本人在辐射防护、物理、保健物理、生物学、医用放射学、遗传学、生物化学、生物物理和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成就来确定; 并适当考虑专业知识的平衡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平衡, 但一个国家的成员不得超过3人。分委员会通常由16到18人组成。

作用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是促进辐射防护科学发展的公益性团体,特别是在辐射防护的所有方面提出建议书和导则。在制定建议书时, ICRP考虑能够用于制定相应辐射防护措施的基本原则和定量基础。而适用于各国具体情况的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则由各国辐射防护部门负责。

建议书ICRP成立于1928年, 当时称为国际X射线和镭防护委员会,后改称为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在1928年推荐年耐受剂量为0.1皮肤红斑剂量,约相应于60伦琴。从50年代末,ICRP开始出版系列出版物,到1998年底已出版了第78号出版物。其中基本建议书是:1959年发表的第1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建议书》 (1958)。随后发表的有第9号出版物(1965)、第26号出版物(1977)以及第60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90年建议书》。在第60号出版物中引入了实践和干预的概念。提出了控制医疗照射的原则,增加了环境照射的篇幅,以及有关潜在照射的专门段落。职业照射限值从50 mSv/a降至在连续5年间平均20 mSv/a,任何单一年内50 mSv。公众个人限值为1 mSv/a,当连续5年间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时,允许某年高于1 mSv。根据ICRP1990年建议提出的基本原则和定量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泛美卫生组织(PAH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90年共同倡议,并于1997年发布了《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IAEA安全丛书No.115)。在1997年ICRP开始考虑ICRP1990年建议书的充实与更新问题,计划在2005年完成。总之,70多年来ICRP在总结国际放射防护科学研究和经验以及形成国际上统一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ICRP的建议书实际上已成为有关国际组织制定标准的基础。各国在制定放射防护标准时,也是以ICRP建议书为基础的。ICRP作为一个民间学术团体,客观上已成为一个有关放射防护的权威机构。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直接被邀请参加ICRP的活动是1978年,但在原子能事业发展的初期,即50年代末期,中国在实际防护工作中就注意采用了ICRP的基本概念和最大容许剂量限值。中国1974年发布的《放射防护规定》(GBJ8—74)中采用了ICRP推荐的剂量限值和某些基本概念。在80年代中期修改发布的辐射防护规定则采用了ICRP第26号出版物提出的基本原则。ICRP1990年建议书发表后,1994年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决定成立国家辐射防护标准修订联合起草小组。在修改中采用了ICRP1990年建议书提出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的国家辐射防护标准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将发布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