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金属指标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水水质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屠宰加工用水
在特定的屠宰车间内将畜禽屠宰加工成胴体或初分割过程中需要的生产性用水。
(2) 畜禽制品深加工用水
畜禽产品(包括肉、蛋、奶)加工成制品(成品)或半制品(初级产品或分割制品)过程中需要的生产性用水,包括添加水和原料洗涤用水。
要求(1)屠宰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2)畜禽制品深加工用水水质卫生要求: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3)其他用水:包括循环冷却水、设备冲洗用水,应符合GB/T 18920中车辆冲洗用水水质要求。
检验方法(1)色:按照GB/T 5750.4规定执行。
(2)浑浊度:按照GB/T 5750.4规定执行。
(3)臭和味:按照GB/T 5750.4规定执行。
(4)肉眼可见物:按照GB/T 5750.4规定执行。
(5)总硬度(以CaCO3计):按照GB/T 5750.4规定执行。
(6)溶解性总固体:按照GB/T 5750.4规定执行。
(7)硫酸盐:按照GB/T 5750.5规定执行。
(8)pH:按照GB/T 5750.4规定执行。
(9)铬(六价):按照GB/T 5750.6规定执行。
(10)汞:按照GB/T 5750.6规定执行。
(11)铅:按照GB/T 5750.6规定执行。
(12)镉:按照GB/T 5750.6规定执行。
(13)硝酸盐:按照GB/T 5750.5规定执行。
(14)氟化物(以F计):按照GB/T 5750.5规定执行。
(15)砷:按照GB/T 5750.6规定执行。
(16)氰化物:按照GB/T 5750.5规定执行。
(17)氯化物:按照GB/T 5750.5规定执行。
(18)总大肠菌群:按照GB/T 5750.12规定执行。
(19)粪大肠菌群:按照GB/T 5750.12规定执行。
检验规则水样采集与保存按照GB 5750.2规定执行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检验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进行无公害农产品年度抽查检验;
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判定规则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品进行复检。对不合格项复查,以复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