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国犯罪心理学者提出的一种相对于单一因素论和多因素论的犯罪原因理论。该理论的重点是研究个体犯罪的原因。这种理论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 (母系统); 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个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主体的内外因素 (子系统)所构成,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作为整体系统的个体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体内外因素所单独没有的新特质; 由于各组成因素间的相互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个体犯罪原因呈现出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人之所以犯罪,是影响个体犯罪的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各因素具有综合的互为动力的性质。1
理论特点①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构成整体的各个子系统相互作用,并表现出层次性。②个体犯罪原因系统的形成是一个动态过程,各子系统在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形成综合的特质。1
理论要点整体性整体性,影响个体犯罪的主体内外因素是有机的整体,应当从整体出发综合地考察各因素的作用。人所以犯罪,不是由单一的主体因素或主体外因素决定的,“外因论”、“内因论”、“唯某种因素决定论”都是片面的。各因素并不是简单的组合、孤立地起作用,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无论是主体外因素与主体因素之间,或主体外各因素之间,或主体各因素之间,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即各因素之间具有综合的互为动力的性质。这些因素所构成的整体具有新质特性和导致个体犯罪的新功能。“多因素决定论”有忽视因素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缺点。
层次性层次性,在考察个体犯罪原因时,要注意各因素相互间整体与部分的构成关系而形成的不同质态的系统和排列次序。个体犯罪原因系统既按垂直方向排列,各种因素处于不同的等级;又按水平方向排列,形成各类组成因素之间的维度联系。根据各层次间的质的差异及其所起作用的不同,可把因素区分为原因因素(如政治、经济、文化、精神、家庭等环境因素和不良的个性倾向、个性异常等主体因素)和条件因素(如自然环境、职业等因素),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
结构性结构性,不同性质、不同数量的构成因素及其不同的构成方式,决定着不同的个体犯罪原因。
动态性动态性,由于个体犯罪原因系统的开放性和各种因素间的相互作用,决定着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是一个运动变化的过程,分析个体犯罪原因时,切忌静止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