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1
简介2002年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明确提出了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方针政策和关键举措;对原国家电力公司进行拆分和重组,组建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和四大电力辅业集团,决定设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两大电网公司是指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是指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四大电力辅业集团是指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电力监管机构是指对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中,电监会内设机构9个、区域派出机构6个、省级派出机构12个、直属事业单位6个、主管的社会团体1个。根据《关于电监会派出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0]175 号)和《关于电监会派出机构新增事业编制分配方案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0]214号),在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新疆12个省(自治区)设立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2
监管职责电力监管机构有以下监管职责:
(1)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2)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3)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4)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5)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7)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3
监管内容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2)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3)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4)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7)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8)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9)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10)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11)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12)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13)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14)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1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1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17)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18)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19)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20)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4
监管措施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2)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3)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在用户中依法开展供电满意度调查等供电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4)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4
属性电力监管机构的属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力监管机构是根据规则对电力企业经营行为实施限制的行政执法机构。它的基本职责是监督电力企业及整个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并正确处理构成这个系统的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它的管理对象是电力企业的经营行为,管理的主要手段是违规处罚和事前监督。因此,首先,电力监管机构不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宏观调控部门的职责是保持经济整体运行的稳定,管理对象是经济增长率、通胀率、就业率、国际收支平衡等总量目标,管理手段主要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其次,电力监管机构也不是政府的产业政策或公共政策制定部门。凡有独立监管机构的国家,监管和产业政策、公共政策制定分属于不同部门,目的主要是避免“政治”于扰和部门间职责不清。再次,电力监管机构更不同于“政企合一”的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尽管都是监管企业行为,但电力监管的侧重点不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是垄断性企业的效率和正确处理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电力监管机构与电力企业间无“委托一代理关系”,和被监管的电力企业不是利益共同体,更不是电力行业的保护人。
第二,电力监管机构是产业纵向监管机构。它的监管范围不仅包括电力市场,而且遍及发、输、配、售各个环节。电力产业的特性决定了电力监管活动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仅有发电市场的监管而无对后续输、配、供的监管,电力监管的过程并未完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9号令《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指发电、输电、供电——供电业务包括配电和售电业务)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这与《电力法》里规定的只是在供电环节发许可证不同,《电力法》是1995年通过的,由于当时国家电力体制是一体化经营的,发、输、配、售都是一个企业,所以规定在供电环节发许可证实际上就能完成整个环节的电力监管。如今虽然电力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但监管范围是全方位的。
第三,电力监管机构是电力体制改革的综合协调和执行机构。在已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电力交易制度转换、结构拆分、企业重组等重要改革决策的形成,一般都有广泛的社会参与并进行长期的周密论证,整体方案还要经立法机构辩论,对相关法律做出修改或重新立法。但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不仅涉及监管与竞争的利弊权衡,而且改革的对象是一个具有系统性效益和风险的产业,需要较强的专业性知识和经验,所以改革的具体方案策划和过程控制,一般都明确由电力监管机构牵头和执行。5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杜强 - 高级工程师 -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