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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噪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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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方面,管理措施往往比技术方面更重要,控制人为的可排放源,能获得更加经济有效的控制效果。

简介噪声管理是为使环境噪声不致超标而对噪声的制造者(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司机、工厂中运转的机器和操作工人等)加以限制、监测和行政的或立法的措施。减少噪声污染主要靠科学技术进步,但有些行政和立法措施能起到补充作用,有时甚至效果非常明显。例如,1985年与1979年相比,北京市的汽车增加了160%,自行车增加了33%,按理噪声会有所增加,但由于在二环路以内大部分地区禁止鸣喇叭,从而使等效级降低了3 。一项立法措施取得了满意的结果,又节约了巨额治理费用。

噪音投诉率

中国城市环境噪音随着经济发展有一个最高点,然后开始下降。中国47个城市平均噪声为60分贝,上海、兰州、成都最严重。噪音投诉率见下表。1979年噪声投诉率为29.7%,1981年噪声投诉率为44.8%。过了1981年之后,噪声投诉率一直在50%左右。

措施城市巿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音污染。

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止环境噪音污染。禁止制造、销售或者出口超过规定噪音限值的汽车。

建筑施工噪音是影响城市声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成为群众环境投诉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管理,发挥管理的效能,将噪声污染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是当前客观的选择。

敏感建筑物集中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可能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

条例199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施行。本条例,即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中国防治噪声污染的主要法规。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宗旨是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条例》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号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必要的对策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条例》还具体规定了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法律责任。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 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王强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