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目的
由于各种工业发展速度突飞猛进,对橡胶制品数量与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例如在食品加工机械中有些橡胶配件要直接与食品接触,这类型的橡胶制品必须无毒、无味,卫生标准应满足国家颁布的“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所以对橡胶制品用各种配合剂必须按技术要求严格地进行选用。有的橡胶制品还需具备高硬度、高强度、低磨耗等,要制造这种橡胶制品采用通常的配、炼方法是难以达到要求的,应采用橡胶与塑料共混,或者橡胶与树脂的特殊配合的方法才能满足使用要求。
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橡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如奶嘴、食品输送管带、高压锅垫圈、罐头垫圈、瓶盖垫片等,以及生产食品橡胶制品加入的各种助剂、添加剂。
第三条 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各单位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 食品用橡胶制品生产、加工、运输及贮存过程中必须防止有害物质污染。
第五条 下列材料及助剂禁止在食品用橡胶制品中使用:
再生胶;
乌洛托品(促进剂H);
乙撑硫脲;
α—硫基咪唑啉;
α—硫醇基苯并噻唑(促进剂M);
二硫化二苯并噻唑(促进剂DM);
乙苯基—β—萘胺(防老剂J);
对苯二胺类;
苯乙烯化苯酚;
防老剂124.
第六条 食品用橡胶制品应按规定的配方和工艺生产,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种时应向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