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现行标准号为 GB 19302-2010 ,该标准代替了原 GB 19302-2003《酸乳卫生标准》和第1号修改单以及GB 2746-1999《酸牛乳》中的部分指标。GB 19302-201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26日发布,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发酵乳,自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发酵乳。
术语和定义发酵乳以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经杀菌、发酵后制成的PH值降低的产品。
酸乳以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经杀菌、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发酵制成的产品。
风味发酵乳以 80%以上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经杀菌、发酵后制成的PH值降低,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蔬、谷物等制成的产品。
风味酸乳以 80%以上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经杀菌、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蔬、谷物等制成的产品。
指标要求原料要求1. 生乳:应符合 GB 19301 的规定。1
2.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 发酵菌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2
|| || 表1 感官要求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2
|| || 表2 理化指标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3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 的规定。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2
|| || 表3 微生物限量
乳酸菌素乳酸菌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2
|| || 表4 乳酸菌素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6
其他1. 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风味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2.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样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