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现行标准号为GB 25190-2010,该标准本标准代替GB 19645-2005《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及 GB 5408.2-1999《灭菌乳》中的部分指标。GB 19302-2010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26日发布,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发酵乳,自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灭菌乳。
术语和定义超高温灭菌乳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 132°C 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保持灭菌乳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技术要求原料要求生乳:应符合 GB 19301 的规定。1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3
|| || 表1 感官要求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3
|| || 表2 理化指标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4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 的规定。5
微生物要求采用灭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T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
其他1.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
2.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样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