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现行标准号为 GB 25191-2010,该标准代替了原GB 19645-2005 《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现已废止),以及 GB 5408.1-1999 《巴氏杀菌乳》(现已废止)和 GB 5408.2-1999 《灭菌乳》(现已废止)的部分指标。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26日发布,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调制乳,自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调制乳。
术语和定义调制乳:以不低于 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
技术要求原料要求1. 生乳:应符合 GB 19301 的规定。2
2.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1
|| || 表1 感官要求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1
|| || 表2 理化指标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3
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1 的规定。4
微生物要求1. 采用灭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T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
2. 其他调制乳应符合表3的规定。1
|| || 表3 微生物限量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6
其他1.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表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2.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样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