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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食品添加剂盐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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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沛云、蒋岳芳、李富荣、吴融权、刘志强、谌绍铜、曹建芳、张英民。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锦西化工研究院、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吴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与美国《食品用化学法典》第五版[-FCC(V):2004]((盐酸》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 1897—1995《食品添加剂盐酸》。

本标准与GB 1897 1995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提高铁技术指标(前版的3.2,本版的4.2);

——取消灼烧残渣项目,增加不挥发物项目(前版的3.2,本版的4.2);

——取消灼烧残渣测定方法,增加不挥发物测定方法(前版的4.7,本版的5.10);

——增加了型式检验周期和特殊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的规定(本版的6.2)。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分会(SAC/TC 63/SC1)和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归口。

6.2产品按批检验。生产企业以每一成品槽或每天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盐酸为一批。
6.3食品添加剂盐酸从槽车或贮槽中采样时,用GB/T 6680—2003中规定的耐酸采样器自上、中、下三处(上部离液面十分之一液层,下部离液体底部十分之一液层)采取等量的样品。
6.4食品添加剂盐酸从聚乙烯塑料桶、玻璃钢衬里的容器或以专用陶瓷坛包装中采样时,按GB/T 6678—2002中规定的采样单元数,用GB/T 6680—2003中规定的耐酸采样器采取样品。
6.5将采取的样品混匀,装于清洁、干燥的塑料瓶或具磨口塞的玻璃瓶中,密封。样品量不少于500 mL。样品瓶上应贴上标签,并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及采样人姓名等。
6.6食品添加剂盐酸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7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或等量的贮槽中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 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标签
7.1 食品添加剂盐酸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本标准编号、GB 190—1990中规定的“腐蚀品”标志和安全标签。对于小计量包装的容器上还应有GB/T 191—2008中规定的“向上”标志。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按GB 2760—1996中规定执行。
7.2每批出厂的食品添加剂盐酸都应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
8包装、运输、贮存
8.1食品添加剂盐酸应用专用槽车或贮槽装运,并定期清洗。应使用符合食品包装标准要求的聚乙烯塑料桶、玻璃钢衬里的容器或专用陶瓷坛包装。
8.2食品添加剂盐酸运输时不得与碱性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8.3食品添加剂盐酸应用专用贮槽贮存或专用仓库贮存。不得与碱性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贮。
8.4在符合标准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食品添加剂盐酸保质期为24个月,逾期检验合格,仍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