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损失(ore losses)是指在矿山生产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地质条件复杂、采矿方法不当和运输问题等)造成的矿石丢弃或不能完全采出的现象。
定义矿石损失是指工业储量的丢失与矿石品位的降低。按开采作业关系,可将矿石损失分为开采损失和非开采损失。据损失性质可分为不可避免损失和可避免损失。由于矿石损失,使矿产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并使分摊到每吨矿石的基本建设投资相应增加,导致生产费用提高,引起采准与回采工作之间的脱节,以及缩短矿山寿命等。常检查并提出减少矿石损失的措施,是矿山地质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1
分类按开采性质可将矿石损失分为开采损失和非开采损失;其中矿石开采损失还可分为采下损失和未采下损失。
采下损失包括:
1)在开采过程中由于矿、岩分穿、分爆措施不当,致使矿石混入到废石中而被舍弃造成的矿石损失;
2)矿体中的脉岩、夹石及近矿围岩,在开采时大量混入矿石中,导致矿石的混岩率超标,致使矿石不能利用而被舍弃造成的矿石损失;
3)因爆破参数不合理,使爆下的矿石块度过大,又无法对其进行二次爆破而被留在采场造成的矿石损失;
4)因放矿不均匀,致使部分矿石不能放出被利用,或运矿、贮矿、倒装中人为因素致使部分矿石被舍弃而造成的矿石损失;
5)采准、回采工程掘进带矿因质量不达标造成的矿石损失;1
6)矿石虽已运出采场,却不能利用而长期贮存,因无回收条件或其他原因作为一次性矿量核销所造成的矿石损失。
未采下损失包括:
1)按设计规定回采的矿石量,因管理不当而未能回采的矿石损失;
2)回采结束后残留的矿石量,以及矿柱因不能回收而永久留在地下的矿石损失;
3)回采进路或耙道及其他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岩石移动,造成无安全生产条件而无法回采的矿石损失;
4)因采矿方法不合理,使一部分矿石不能回采的矿石损失;
5)多层矿或薄层矿,因采矿条件所致不能回采的矿石损失;
6)露天开采设计境界内为保护边坡而不能回采的矿石损失。
矿石非开采损失是指与采矿方法、生产技术和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矿石损失包括:
(1)在开采过程中因矿体形态偶然发生变化不能回收的矿石损失;
(2)因自然灾害、岩石移动、地下水影响等不能回收的矿石损失;
(3)因重新进行开采设计,受不利条件限制不能回收的矿石损失;
(4)为保护井筒、地面建筑、铁路、河流及其他设施的永久安全矿柱所造成的矿石损失。
按损失的合理性可将矿石损失分为合理损失和不合理损失。矿石合理损失包括根据开采设计所确定的矿石损失率指标允许范围内的矿石损失以及按设计不予采出的矿石损失。矿石不合理损失是指在开采过程中因采矿方法及生产管理不当、技术措施不力以及其他人为因素所造成的矿石损失。1
管理工作原则矿石损失管理工作原则如下:
(1)矿石损失率是检验矿山开采技术水平,衡量采矿方法的合理性及矿产资源利用能力的技术经济指标。损失与贫化管理是矿山开采中技术性较强,涉及问题较多的综合性管理工作。
(2)矿石损失管理必须由矿山各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从设计、施工到生产应采取服务、检查与监督相结合的系统管理。1
(3)矿石损失管理工作,应不断改进技术工作方法,采用计算机等新的技术管理手段进行系统管理。1
管理目的矿石损失管理的目的如下:
(1))按照管理部门的有关法规,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矿产资源。1
(2)加强采场的生产管理,防止或降低开采过程中的矿石损失,促进增收节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通过矿石损失管理,检验矿山采矿方法的合理性,提高开采技术水平。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郭亮 - 副教授 - 中国海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