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标准指国家根据人群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海洋环境结构、状态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海洋环境要素间的配比。标准发展至今,已有国家标准18项,行业标准20项。1
简介海洋环境标准发展至今,已有国家标准18项,行业标准20项。其中质量标准为《海洋生物质量》、《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水水质标准》,3项标准构成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监测标准以《海洋监测规范》的7项标准为主导,《海底沉积物化学分析方法》、《海水中16种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赤潮监测技术规程》等19项标准为补充,基本涵盖了海洋污染物监测项目,目前较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如色谱方法、微波消解方法均已被引入标准;评价标准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海水综合利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近岸海洋生态健康评价指南》等8项标准;海洋环境管理类标准有《海洋倾倒区选划技术导则》1项。1
海洋环境标准组织机构建设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作为该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主体,承担着组织制定该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制修订计划,对该专业领域内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归口,负责该领域标准的复审和宣贯等。随着海洋环境标准化工作发展的需要,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了海洋环境保护分技术委员会(编号为SAC/TC283/SC1),负责海洋环境监测、分析与检测、海洋环境质量要求、海洋环境评价等技术与方法等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为该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发展提供基础技术保障。1
海洋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作为该领域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是应用系统论、模块化、流程化的思想,将海洋环境监测、评价、管理等工作中重复性、共性的事物转化为标准,并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标准体系包括了该领域现有的、正在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标准,是进一步科学、合理、系统地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标准的依据,将描绘出海洋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蓝图和目标。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确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范围、领域和未来发展顺序、重点,这对加强、规范和指导海洋环境保护标准的立项和制修订,支撑、服务、规范和促进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1
海洋环境标准存在的问题海洋环境标准体系不均衡近年来因缺少系统的对海洋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研究,且多数标准的制定是在某项工作急需出台标准时才提出的,这些直接影响该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对海洋环境标准体系进行横向比较:监测方法标准较多,评价标准、污染控制标准、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标准较少;而纵向分析:现有海洋环境保护标准仅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标准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污染严重的渤海海域、长江口-杭州湾海域、闽江口海域等重点海域,缺少针对特定区域环境现状的相关标准。
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有待修订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的依据。根据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并对海洋环境进行检查和评价。目前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有《海水水质标准》、《海洋生物质量》和《海洋沉积物质量》,其中水质标准为1998发布实施,生物和沉积物质量标准分别为2001年和2002年发布。三大质量标准均已实施超过10年,与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海洋环境保护技术发展已产生巨大差距,现行标准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以《海水水质标准》为例,其规定的海水水质分类,与实际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水质分类存在差异,需作出相应调整;海水水质监测项目共规定35项,缺少对多环芳烃、多氯联苯、氟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重金属等许多重要污染物限值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目前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价实际工作的需要;各项监测指标的限值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均已落后现有技术,应引用最新标准。因此,急需开展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
海洋环境标准样品缺少根据GB/T 15000.3-2008/ISO 指南 35:2006对标准样品的定义,标准样品的“用途可包括测量系统校准、测量程序评估、给其他材料赋值和质量控制”。有证标准样品(CRM)主要用于校准仪器、实现产品和过程的质量控制、进行方法验证、评定测量过程,包括测量过程中涉及的实验室、测量方法、测量结果、实验室操作人员等各方面的评定。海洋环境标准样品是对海洋环境监测方法、监测结果进行控制和评价的重要工具。1
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主要类型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指确定和衡量海洋环境好坏的一种尺度。它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般分为三类,即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标准和海洋生物体残毒标准。制定标准时通常要 经过两个过程。首先,要确定海洋环境质量的"基准",经过调查研究,掌握环境要素的基本情况,一定阶段内海水、沉积物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生物体中各种污染物的残留量; 考察不同环境条件下,各种浓度的污染物的影响,并选取适当的环境指标,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基准。其次,"标准"的确定要考虑适用海区的自净能力或环境容量,以及该地区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
海水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是指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的水质标准。
1、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2、海水水质标准列表如下:
海水水质标准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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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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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实验研究和现场调查基础上,以各种水质要素(包括污染物),对靶系统(人体、生态系或生物资源等)影响的剂量与效应定量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先行评定海水水质基准;以海水水质基准为基础,结合考虑指定保护海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以代价与效益或代价与危险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再行制订海水水质标准。"基准"和"标准"是两个不能混淆的相关概念。"基准"是决定和判断有关环境是否适用于预期用途的科学依据,本身无法律约束能力;而"标准"在特定水域或污水排放方面有法定性质,一经权力机关认可即应强制执行。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郭亮 - 副教授 - 中国海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