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磷脂综合征(APS)为一种以反复动脉或者静脉血栓、病态妊娠和抗磷脂抗体(APL)持续阳性的疾患。APS可继发于系统性红斑狼疮或者其他自身免疫病,但也可单独出现(原发APS)。无论原发或者继发的APS,其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并无差别。女性发病率明显多于男性。APS的家族倾向并不明显,但患者亲属的抗磷脂抗体检查常可阳性。
病因由于在APL阳性的人群中只有部分患者出现临床表现,故APS的发生还与其他因素有关。有研究提示这些抗体可抑制由带有阴性电荷磷脂催化的凝血瀑布反应。这些反应包括因子X的激活,凝血酶原-凝血酶的转换,蛋白C的激活,以及激活的蛋白C所致的因子Va的失活。APL抑制蛋白C激活或者中和对因子Va失活的作用,可使病人处于“血栓前状态”。已经证明抗心磷脂抗体(ACL)与磷脂酰丝氨酸的交叉反应使之与血小板结合并激活血小板,也可引起血栓形成。其他可能的机理还包括血小板合成的血栓素增加,抑制前列腺环素的合成,以及刺激由内皮细胞产生组织因子。
在APL介导的血栓形成过程中,一种名为β2糖蛋白1(β2GP1)的血浆蛋白很受关注。目前认为APL可通过中和β2GP1的抗凝作用引起血栓形成。
自身免疫性APL通过结合β2GP1或其他磷脂结合蛋白而与带负电荷的磷脂结合,为β2GP1依赖性APL。然而,梅毒、非梅毒螺旋体、伯氏疏螺旋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钩端螺旋体及寄生虫等感染,以及药物和恶性肿瘤诱导形成的抗磷脂抗体通常能与磷脂直接结合,为β2GP1非依赖性抗体。
临床表现APS的临床表现从无症状APL阳性(无血栓史或病态妊娠史)到恶性APS(数天内发生广泛血栓),程度不一。
1.血管栓塞
可以出现任何组织或器官的动、静脉和小血管血栓。常常发生在少见部位、发病年龄轻、反复发作。
2.流产
典型的APS患者流产多发生在妊娠的10周以后,但也有早于10周者,后者更多见于染色体或其他基因缺陷。APS患者早期3个月妊娠多正常,以后发生胎儿生长缓慢和羊水减少,还可出现子痫和先兆子痫。
3.非特异性表现
网状青斑、血小板减少、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心脏瓣膜病(瓣膜赘生物或增厚)、弥漫肺泡出血、肺动脉高压、多发性硬化样综合征、舞蹈症或其他脊髓病等。
4.恶性抗磷脂综合征(CAPS)
这是一种罕见的突发的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于数天内出现中、小动脉广泛血栓(尽管使用了足量抗凝治疗),引起脑卒中,心脏、肝、肾上腺、肾和肠梗死,以及外周组织坏疽。
检查狼疮抗凝物、ACL、或抗β2GP1抗体阳性,有助于确诊。
诊断2004年修订的APS分类诊断标准(Sapporo):
1.临床标准
(1)血管栓塞 任何组织或器官的动、静脉和小血管发生血栓≥1次。
(2)异常妊娠
1)≥1次发生于妊娠10周或10周以上无法解释的形态学正常的胎儿死亡,或2)≥1次发生于妊娠34周之前因严重的先兆子痫、子痫或者明确的胎盘功能不全所致的形态学正常的新生儿早产,或3)≥3次发生于妊娠10周之前的无法解释的自发性流产,必须排除母体解剖或激素异常以及双亲染色体异常。
2.实验室标准
(1)狼疮抗凝物至少2次阳性,间隔至少12周。
(2)中/高滴度IgG/IgM型ACL至少检测2次,间隔至少12周。
(3)IgG/IgM型抗β2GP1抗体至少检测2次,间隔至少12周。
诊断APS必须符合至少1项临床标准和1项实验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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