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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行包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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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承运即行李包裹运输,它是旅客运输的组成部分。旅客在旅行过程中为适应工作与生活需要,必然随身携带一些生产或生活资料。因此,及时组织好行李包裹运输,不仅能减轻旅客在旅途中的负担,也利于维护好站内、车内秩序。1

承运过程承运是承担运输责任的开始,行包的品名,包装,标签和票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承运过程如下:

(1)旅客将托运物品交过磅处,提出有效客票或行包托运单;

(2)装卸员检查包装,物品及检斤并将到站,件数,包装及重量报告行李员;

(3)行李员填写行李票(包裹票),确认磅码,核算运价并加盖戳记,将行李票交收款行李员;

(4)收款行李员核检行李票面事项,复检运价,向旅客收款并将票据交旅客;

(5)装卸员检斤后,将票签挂在物品两端,核对行包运送报单与物品的到站,票号,件数,最后将票,货送仓库保管。

工作原则(1)行包运输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的原则组织运输。旅客行李运输不受运输方案停限装限制。例如,K715次(大连—郑州)限装区段为“京广线郑州至汉口间”,旅客乘坐该次列车并托运行李至信阳站。可利用本次车装运到郑州中转.不受该次列车限装区段的限制。

(2)长途直达原则:直通列车应优先装运至终到站及其以远的行包,优先满足长途中转和长途始发的需要。

(3)长短途合理分工的原则:长途行包应优先利用长途列车装运,短途行包应优先利用短途列车装运。例如郑州装运至兰州的包裹。应优先选择K889次(郑州一西宁西)装运。T197次(郑州乌鲁木齐)装运区段为“兰州及以远”。利用该车装运兰州方向包裹,虽然没有违反运输方案.但应考虑沿途各站承运、中转到乌鲁木齐及以远的行包,应最大化释放陔车长途运能,实现长短途运能的合理分工。

(4)区域集散原则:

①直通能力紧张的二等及以下车站,可将始发行包向局管内有直通能力的中转站集结,增加一次中转。例如,三门峡发广州方向的行包,由于直通能力不足,可将行包装运至洛阳站集结,由洛阳站利用始发K758次(洛阳-广州)装运,增加一次中转视为合理。

②直通能力紧张的一等站,将始发行包向有能力的始发站进行区域集结时,由铁路局确定。2

相关规定(1)行李的范围

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书籍、残疾人用车辆(不带汽油)和其他旅行必需品;在行李中不能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手表、照相机等贵重品、档案材料和危险品。

(2)包裹的范围

包裹分为四类:一类包裹范围:自发刊日起5天以内的市、地级以上部门的机关报和政府部门宣传用非卖品,中、小学生课本。二类包裹范围:抢险救灾物资。三类包裹(属四、五类品名除外)范围:1.重要文件,图纸,资料,档案材料;2.疫苗、血浆、医疗器械、假肢;3.鲜或冻的鱼介类、肉类、果蔬类、乳类、蛋类、秧苗、果树苗、果树接穗及活动物;4.残疾人车。四类包裹范围:不属于一、二、三类包裹的物品。体大笨重的包裹不能按直通包裹办理。

(3)行李包裹的托运

旅客凭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车区间内可托运行李。每张客票不超过两次。残疾人用车不限次数。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车站时,包裹的到站必须是装运该包裹列车的经过或终点站。

(4)行李包裹的领取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免费保管3天。超过免费保管期领取时,按超过日数核收保管费。因铁路责任或自然灾害延长客票有效期限的行李,延长日数免费保管费。

(5)保价运输

旅客或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钟,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并在托运单上注明。保价运输时必须声明价格,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总价格。按一批办理的不得只保其中的一部分。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按声明价格核收保价费,行李按0.5%核收,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核收保价费。车站承运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时,有权检查声明价格同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拒绝检查或对声明价格有异议时,不能按保价运输办理。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在行李、包裹标上写明声明价格是否相符。如拒绝检查或对声明价格有异议时,不能按保价运输办理。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在行李、包裹票上写明声明价格总额。如分件声明价格时,应将每件的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写明。一批行李或包裹分件保价时,在每件货签和包装上必须写明总件数之几的字样。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变更运输时,保价费不补不退。3

权利与义务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有权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的运至目的地;在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有权要求赔偿。与此同时,托运人也有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义务。如果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有权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有权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有权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对不符和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有权向责任人要求赔偿。承运人相应的义务是,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行李、包裹安全、及时、准确运送到目的地;在行李、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2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李勇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