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难层(refuge storey)是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一般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通过避难层的防烟楼梯间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不一定必须要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简介避难层,是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同时避难层也可以作为行动有障碍的人员暂时避难等待救援的场所。要求设置避难层的建筑包括: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高层病房楼二层及以下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1
该类建筑由于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或因人员自身不具备疏散的条件因素,易导致人员的疏散时间长。一座建筑是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主要根据该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确定。当需要设置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该避难层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
高度设置要求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以便对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消防云梯车进行救援。此外,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以不大于50m较为适宜。50m的救援高度主要是考虑了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如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
功能设置要求火灾时需要集聚在避难层的人员密度较大,为不至于过分拥挤,结合我国的人体特征,避难层的使用面积按每平方米平均容纳5人确定。为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错过避难层,要求防烟楼梯间在避难层错动位置或上下层断开,使人员均可经避难层方能上下。当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可以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此时,从非避难区进入避难区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难区的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区,如设置防烟前室等。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减轻人员的恐惧,应在避难层设置应急照明,并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以便和消防控制室及地面消防部门互通信息。
类型避难层按其围护方式大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敞开式避难层。敞开式避难层是指四周不设围护构件的避难层,一般设于建筑顶层或平屋顶上。这种避难层结构简单,投资小,但防护能力较差,不能绝对保证不受烟气侵入,也不能阻挡雨雪风霜,比较适合于温暖地区。
(2) 半敞开式避难层。四周设有高度不低于 1. 2m的防护墙,上部开设窗户和固定的金属百页窗。这种避难层既能防止烟气侵入,又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可以进行自然排烟。但它仍具有敞开式避难层的缺点,不适用于寒冷地区。
(3) 封闭式避难层(间)。封闭式避难层(间)四周及隔墙采用耐火防护墙,室内设有独立的空调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外墙及隔墙一般不开门窗;如开门窗,则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封闭式避难层可防止烟气和火焰的的侵害以及免受外界气候的影响。
设置规范超高层住宅建筑消防防火措施的设置问题:
2.1 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烟楼梯间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外墙上设置的窗应为固定窗。
2.2 楼梯间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户,且应符合下列之一条件:
2.2.1 楼梯间的前室均为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
2.2.2 楼梯间的外墙上设有每五层面积不小于 、并在顶层设有不小于 、沿火灾烟气方向倾斜的固定百叶窗,且其独立前室设有可开启外窗或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3 公共部位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 走道、电梯厅、防烟前室、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接入室内消火栓系统;
2.3.2 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3.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2.3.4 除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外,还应设消防卷盘(消防水带)。
2.4 户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2.4.1 除卫生间外,所有房间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厨房选用感温探测器,其它房间应选用感烟探测器;
2.4.2 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并联动紧急切断阀;
2.4.3 当住宅内设置有风管的中央空气调节系统,且风管穿越户与户之间或单元之间隔墙时,户内除卫生间外的每个房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距户门1m处应设置喷头。
2.5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为敞开的凹廊时,开向凹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为敞开的阳台时,开向阳台的门、窗可设普通门、窗,但不得设置移门或侧拉门。
2.6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为防烟楼梯间自然排烟的阳台、凹廊内不应设有可燃物(包括管道保温材料)。2
技术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5.2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2
相关规范问题**(沪消发[2002]333号《**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3)关于避难层(间)的问题:
1.1 通向避难层(间)的防烟楼梯间可不在避难层(间)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1.1 楼梯间应开设直接进入避难层(间)的门;
1.1.2 避难层(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且朝避难层(间)方向开启;
1.1.3 楼梯间内应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避难层楼层显示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1.1.4 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在火灾发生时播报避难层(间)所处的楼层位置。
1.2 避难间附设在办公、客房等人员使用的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2.1 设置避难间的楼层不得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厨房等直接动用明火的场所;
1.2.2 避难间与该楼层的其它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避难间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
1.3 当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3.1 设备间、竖井与避难层之间应用防火墙或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走道隔开;
1.3.2 除水泵房、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设备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层;
1.3.3 设备间的检查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层。
1.4 当利用裙房屋面设置避难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4.1 主楼面向裙房屋面一侧外墙不得设置玻璃幕墙;
1.4.2 楼梯间通向避难层的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分隔至楼板或梁底,开向走道的房间门不应超过3扇,且应设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向房间内开启。
1.5 其他防火措施应按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有关避难层的规定执行。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陈红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