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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内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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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指没有海岸线的国家,亦即被周围邻国陆地领土所包围的国家,又称陆锁国,如:蒙古。双重内陆国家是指被其他内陆国家所包围的内陆国家。岛国是内陆国的相对概念,意指一个国家的四周皆邻靠海洋,整个国土完全位于岛屿之上。

特点内陆国与临海国、岛国相比,地理条件比较闭塞,交通与对外联系多有不便,社会经济发展上有许多困难和特殊之处。

内陆国一般国土面积不大,多数只有几十万平方千米,但国与国之间差别很大。例如地处中亚的世界最大内陆国哈萨克斯坦面积达271.7万平方千米,名列世界面积大国第9位;位于意大利首都罗马域内的梵蒂冈,面积仅0.44平方千米,是世界上国土面积最小的国家。

内陆国的人口一般不多,大多数国家只有几十万人至几百万人。但国与国之间也差别很大。例如,截止2005年,内陆国埃塞俄比亚拥有人口7740万;而梵蒂冈仅一千人左右。

对于一个内陆国而言,没有海岸线传统上被认为是一种缺点,因为不靠海除了让该国无法利用如渔业之类的海洋资源之外,最重要的是这样的国家并无法发展海运。这样的缺点在以往的海权时代,代表这国家很难在海外探索与殖民方面占有优势,而在现代则代表它缺乏发展航海贸易的空间,而影响到国家的国际贸易能力。

经济内陆国虽然在历史、政治制度、自然资源等方面有很大不同,但在社会经济上颇有共同之处,大多以畜牧业或工矿业为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绝大多数都比较落后,有70%左右的国家被列入最不发达国家。原因主要与不利的地理条件有关。从自然条件上看,不少内陆国处于群山之中,地形多高原和山地(如尼泊尔、不丹、莱索托、斯威士兰等),由于离海洋较远,深居内陆,气候干旱,农业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多以落后的游牧生产方式为主。有的虽然矿产资源丰富,但因地理闭塞,交通与技术落后,只能出口矿产及初级产品;从地理位置上看,内陆国没有入海口与港口,交通受限,且远离世界市场。没有入海口与海港,使得进出口货物必须通过另一国,有时须通过好几个国家,必须大大增加费用。为了保持在港口有一定的存货,或为了预防过境运输的可能中断,必须承担额外的储存费用,这必然使得产品价格上升,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由于进口费用多,货币外流,也影响其国际收支平衡。

此外,没有入海口还容易引起法律和政治方面的问题。内陆国必须通过谈判,履行名目繁多的手续才能达到出口货物的目的,同时还得缴纳过境税和随技术事故、自然灾害、劳资纠纷、政治骚乱甚至国际冲突的后果。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当今时代和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历史潮流中,地理条件对内陆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已越来越明显。与临海国和岛国相比,内陆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般都比较低,农业人口比例较高,工商业落后,而且由于缺乏作为社会经济增长中心或依托的港口,城市化水平也较低。一些最不发达的内陆国难以解决由于远离国际市场所造成的极不发达问题,又易遭受自然灾害的打击,经济非常脆弱,政治局势也不稳定,如阿富汗位于伊朗高原东部,地势高峻的兴都库什山脉斜贯全境,气候干燥少雨,经济以农牧业为主,政局一直不稳定,战乱时有发生,致使国家贫穷。

也有少数内陆国根据本国自然条件和国情,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例如欧洲的瑞士,利用国内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并根据本国矿产与能源资源贫乏以及进口原料不便的情况,大力发展消耗原料、能源少且产品出口方便的钟表、精密仪表制造业,成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卢森堡则利用本国的铁矿和丰富的能源以及便利的陆路交通运输条件,大力发展钢铁工业,成为世界闻名的“钢铁之国”;列支敦士登、圣马力诺根据本国面积狭小、资源贫乏,但利用国情,发展邮票生产和旅游业,使之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1

共同问题及需要内陆国有一些共同的问题和需要,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通往海洋,以及如何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的问题。

无海岸国家是否可以有自己的海商旗,悬挂它的旗帜的船舶是否可以在海上享受航行自由的问题,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已引起争论。1921年《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的宣言》承认在无海岸国家的领土内注册的船舶可以悬挂该国旗帜,并且德国应给无海岸的捷克斯洛伐克使用汉堡和斯德丁(今波兰什切青)港口的便利。1958年第 1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制定的《公海公约》,承认内陆国有自由进入海洋的权利,要求位于内陆国和海洋之间的国家与内陆国达成协议,给内陆国以过境自由,并给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只以进入海港和使用海港的便利。

1965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承认内陆国通达海洋的权利。公约规定,各国应准许内陆国在相互的基础上自由过境,但被过境国有权确保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合法利益。被过境国应不对内陆国的过境运输征收关税或捐税,应简化申报手续,便利运输,避免迟延,在入境或出境港设立自由区。但缔约国可以因安全、卫生等理由限制人和货物的过境。

1982年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陆国应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但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被过境国以双边或区域协定予以规定。过境运输应无须缴纳任何关税、捐税或其他费用,但为运输提供具体服务而征收的费用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悬挂内陆国旗帜的船舶在海港内应享有其他外国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此外,内陆国应有权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但这种参与的条件和方式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加以规定。所谓剩余部分指超过沿海国捕捞能力的那一部分的可捕捞的生物资源。2

历史争议刚果(金)在1885年的柏林会议上,比利时国王为了获得刚果自由邦(旧称扎伊尔,现名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通海权,就被授予一小块可从首都利奥波德维尔(今名金沙萨)连接到大西洋岸的狭窄领土,而将葡萄牙所属的安哥拉一分为二,孤立了该国的卡宾达地区。

前南斯拉夫诸国同样的状况也发生在由前南斯拉夫独立而出的斯洛文尼亚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个国家,其中斯洛文尼亚保留了在科佩尔(Koper)附近、不到50千米长的亚得里亚海海岸线,这一地区迄今为止仍然是该国与隔邻的克罗地亚持续争议的区域。而克罗地亚的达尔马提亚地区长达600千米的海岸线,原本正好将邻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完全与亚得里亚海隔开,成为一个内陆国,但在经过协议后该国提供了仅20千米的狭小地带给予邻国而解决了这问题。

埃塞俄比亚非洲东北角的埃塞俄比亚则处于一个完全相反的状态。该国原为内陆国,通过法属索马里的吉布提港获得出海权。在1952年时,埃塞俄比亚并吞了隔邻的原为意大利所属殖民地的厄立特里亚,组成联邦,并且在十年后将其并为一省,造成长达30年的独立内战。由于失去厄立特里亚的海岸线将会使得埃塞俄比亚变成内陆国,因此该国对此地区的独立抗争采取极端反对的态度。1993年时厄立特里亚独立建国,目前埃塞俄比亚是依靠支持东北方新兴、政治地位未明的邻国索马里兰(Somaliland)临时政府而获得的港口设施使用可能,来解决自身遭遇的陆封困境。

波兰1919年巴黎和会上,确定建立独立的波兰民族国家,为使其拥有出海口,国际联盟将德国东普鲁士和西普鲁士之间一块狭长地带划为波兰领土,称为“波兰走廊”,但该地区的居民大多是日耳曼人。这一决定遭到了德国的反对,并成为1939年德国入侵波兰的导火索之一。

俄罗斯十六世纪时的俄罗斯虽然拥有当时西方世界数一数二长的海岸线,但在实质上却可以被称为是一个局部陆封的国家。因为该国所有的海港都是临靠在北冰洋岸,一年之间有大部分的时间处于冰封状态而难以利用,这点也成为之后俄罗斯积极对周遭侵略扩张的主要动机,以便寻求在波罗的海、黑海与太平洋岸,较具有实用价值的不冻港(Warm water port)。

图们江口出海问题图们江在出海最后15千米在清朝晚期之前是中朝两国界河。1860年(咸丰十年)《中俄北京条约》把图们江最后15千米的北岸划归俄罗斯帝国,俄罗斯取代中国与朝鲜相邻。中国无法出海。1886年,清政府御使吴大澄与俄签订《中俄珲春东界约》,争得中国船只图们江出海权。1938年,日苏张鼓峰事件后,出海口被日本和苏联封锁。1991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中的第九条,苏方同意中国船只(悬挂中国国旗)可沿协定有关界点以下的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通海往指定航行。

国家列表截止2016年,全球共有44个内陆国,其中包括2个双重内陆国。世界最大的内陆国是地跨亚欧的哈萨克斯坦。

亚洲阿富汗、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国、老挝、尼泊尔、不丹

欧洲安道尔、捷克、奥地利、白俄罗斯、匈牙利、卢森堡、马其顿、摩尔多瓦、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瑞士、梵蒂冈、列支敦士登

非洲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中非、布隆迪、乍得、埃塞俄比亚、莱索托(本身亦是南非共和国的内飞地) 、马拉维、马里、卢旺达、尼日尔、斯威士兰、南苏丹、乌干达、赞比亚、津巴布韦

美洲玻利维亚、巴拉圭

双重内陆国列支敦士登、乌兹别克:乌兹别克斯坦与濒临里海的土库曼斯坦和哈萨克斯坦接壤,所以它可以通过伏尔加-顿河运河到达亚速海、黑海。 在德国统一(1871年)后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1918年)这段时期,世界上没有双重内陆国。当时,乌兹别克斯坦是俄罗斯帝国的一部分,而列支敦士登则与濒临亚得里亚海的奥匈帝国接壤。

准内陆国家列表这类国家的海岸线占不到5%的国界长度,类似于完全没有海岸线的内陆国家。

刚果民主共和国(海岸线约0.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海岸线约1.4%)

伊拉克(海岸线约1.6%)

约旦(海岸线约1.6%)

刚果共和国(海岸线约3.0%)

多哥(海岸线约3.3%)

斯洛文尼亚(海岸线约3.4%)

比利时(海岸线约4.6%)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刘勇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