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制定海水水质标准时通常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要确定海洋环境质量的“基准”,经过调查研究,掌握各种环境要素(包括污染物)的基本情况;一定阶段内海水、沉积物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生物体中各种污染物的残留量;对靶系统(人体、生态系或生物资源等)影响的剂量与效应定量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先行评定海水水质基准。其次,“标准”的确定要考虑指定保护海域的自然条件(海区的自净能力或环境容量)和社会条件(地区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以代价与效益或代价与危险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再行制定海水水质标准。1
简介虽然世界各国有关海水水质标准概念的提法,制订的原理、方法和科学依据,以及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异。但是,重点都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并优先制订和发布沿岸水水质标准。世界上沿海国家已发布的有关海水的水质标准可概括为3类,即卫生、水生生物保护及一般景观。为了从全球角度控制海洋污染,科学家正在寻求制订统一的海水水质标准的理论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CD 551463
海水 水质 标准 GB 3097-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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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2763.4-91 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HY 003-91 海洋监测规范
GB12763.2-91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
GB7467-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水质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11910-89 水质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水质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5-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分类标准分类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标准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
表1 海水水质标准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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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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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阶段①在现有的实验研究和现场调查基础上,以各种水质要素(包括污染物),对靶系统(人体、生态系或生物资源等)影响的剂量与效应定量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先行评定海水水质基准;②以海水水质基准为基础,结合考虑指定保护海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以代价与效益或代价与危险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再行制订海水水质标准。“基准”和“标准”是两个不能混淆的相关概念。“基准”是决定和判断有关环境是否适用于预期用途的科学依据,本身无法律约束能力;而“标准”在特定水域或污水排放方面有法定性质,一经权力机关认可即应强制执行。
4 海水水质监测
4.1 海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GB12763.4-91和HY003-91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本标准各项目的监测,按表2的分析方法进行。
表2 海水水质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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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暂时采用下列分析方法,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a.《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第15版,中国建筑工业版社,805∽79,1986。
b.环境科学,7(6):75∽79,1986
c.《辐射防护手册》,原子能出版社,2:259,1988。
2.见附录A
3.见附录B
4.六六六和DDT的检出限系指其四种异物体检出限之和。
5 混合区的规定
污水集中排放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回游通道。
我国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于1982年4月6日发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它适用于中国国家主权所辖一切海域。该标准按照海水用途对水质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对悬浮物质,漂浮物质,色、嗅、味、pH、化学耗氧量、溶解氧、水温、大肠菌群、病原体、底质及有害物质等十多项水质要素,按上述三种水质类型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汞、镉、铅、总铬、砷、铜、锌、硒、油类、氰化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农药、无机氮和无机磷等15种指标限定最高容许浓度,其中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对海水中放射性物质要求符合国家《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规定。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刘勇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