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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海洋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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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自然保护区是针对某种海洋保护对象划定的海域、岸段和海岛区,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防上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基本情况海洋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而划出界限加以特殊保护的具有代表性的自然地带,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防止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措施之一。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率先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并颁布《海洋自然保护区法》,使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行动法制化;中国自80年代末开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5年之内建立起7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意义在于保持原始海洋自然环境,维持海洋生态系的生产力,保护重要的生态过程和遗传资源。

世界上最大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澳大利亚的大堡礁自然保护区。

历史渊源1988年,在哥斯达黎加举行的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NCN)第十七届全会决议案中,明确了海洋保护区的目标在于:“通过创建全球海洋保护区代表系统,并根据世界自然保护的战略原则,通过对利用和影响海洋环境的人类活动进行管理,来提供长期的保护、恢复、明智地利用、理解和享受世界海洋遗产”(Kelleher,1999)。

在实践中,沿海各国根据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定义,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采用了不同的海洋保护区定义。目前,我国海洋管理部门和大多数学者认可的海洋保护区定义是:“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海洋保护区的概念是于1962年世界国家公园大会(world Conference of National Parks)首次被提出。1

中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简介1995年,我国有关部门制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贯彻养护为主、适度开发、持续发展的方针,对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目前,我国已建立各种类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60处,所保护的区域面积近130万公顷,其中国家级15个、省级26个、市县级16个。

我国第一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5个,即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海岸自然景观及海区生态环境;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红树林生态系;海南大洲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金丝燕及其栖息的海岸生态环境;海南省三亚珊瑚礁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珊瑚礁及生态系;浙江省南麂列岛海岸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贝、藻类及其生态环境。

建立中国海域纵跨3个温度带 (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具有海岸滩涂 生态系统和河口、湿地、海岛、红树林、珊瑚礁、上升流及大洋等各种 生态系统。中国海洋生物物种、生态类型和群落结构表现为丰富的多样 性特性。

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防止海洋生态环 境全面恶化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海洋和海岸保护区通过控制干扰和物理 破坏活动,有助于维持生态系的生产力,保护重要的生态过程。海洋保 护区的主要作用是保护遗传资源。为了海洋物种和生态系能够持续利用, 必须既保护生态过程,又保护遗传资源。

国务委员宋健1988年6月28日给国家海洋局严宏漠局长的信中指出, “建议海洋局的同志研究一下中国18000km 海岸线上有否必要建立几个保护区”,“海洋必须开发。但是,如果一点原始资源都不保护,结 果可能全部破坏,后代就什么大自然也看不到了。”

1988年7月,中国确立了综合管理与分类型管理相结合的新的自然保 护区管理体制。规定“林业部、农业部、地矿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 负责管理各有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1月份,国务院又确定了国家海 洋局选划和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职责。1989年初,沿海地方海洋管理 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下,进行调研、选点和建区论 证工作,选划了昌黎黄金海岸、山口红树林生态、大洲岛海洋生态、三亚珊瑚礁、南麂列岛等五处海洋自然保护区,1990年 9月国务院批准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1991年10月国务院又批准了天津古海岸与湿地、 福建晋江深沪湾古森林两个海洋自然保护区。在这期间,一批地方级海 洋自然保护区相继由地方海洋管理部门完成选划并经国家海洋局和地方政府批准建立。2

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义务与制止、检举或侵点海洋自然保护区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方案和报告;审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议;主管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1.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

2.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或珍稀、危海洋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4.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

5.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第七条:海洋自然保护区分国家级和地方级。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保护价值,经国务院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一定的保护价值,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申请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时,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也可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各有关保密代表和专家组成海洋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评审工作。申报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或同级有关保密会同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位置和范围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划定。其具体位置和范围应标绘于图,公布于众,并设置适当的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撤销、调整和变化,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经批准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保护区具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统一管理该区内的各项活动。

3.拟定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

4.设置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5.组织开展保护区内基础调查和经常性监测、监视工作;

6.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生态环境恢复和科学研究工作:

7.开展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据不同的保护对象规定绝对保护期和相对保护期。

核心区内,除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调查观测和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其他一切可能对保护区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活动。

缓冲区内,在保护对象不遭人为破坏和污染前提下,经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在限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适当进行渔业生产、旅游观光、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

实验区内,在该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了有计划地进行适度开发活动。 绝对保护期即根据保护对象生活习性规定的一定时期,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任何损害保护地函的活动;经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活动。

相对保护期即绝对保护期以外的时间,保护区内可从事不捕捉、损害保护对象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该保护区的外来人员及船只,必须遵守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1.擅自移动、搬迁或破坏界碑、标志物及保护设施;

2.非法捕捞、采集海洋生物;

3.非法采石、挖沙、开采矿藏:

4.其他任何有损保护对象及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

第十五条 :洋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保密可责令拆除或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等活动,应事先向该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有条件开展旅游活动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其活动区域和开发规划应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旅游业务由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保护对象。

严禁开展与保护区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所协议,以及外国人到上述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须先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须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就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一览表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 鸭绿江口滨海湿地自然保护区

昌黎黄金海岸自然保护区

盐城珍禽自然保护区

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

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

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

内伶仃岛—福田自然保护区

湛江红树林

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

北仑河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

合浦儒艮自然保护区

东寨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大洲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 三亚珊瑚礁自然保护区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

黄河三角洲

厦门海洋珍稀生物自然保护区

双台河口水禽自然保护区3

作用1. 保护生物多样性

2. 养护渔业资源

3. 海洋科学研究的基地

4. 海洋教育的平台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赵阳国 - 副教授 - 中国海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