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歧视指在关于性别上存在的偏见,指一种性别成员对另一种性别成员的不平等对待。尤其是男性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两性之间的不平等,造成社会的性别歧视。但也可用来指称任何因为性别所造成的差别待遇。
产生背景性别歧视,可粗略的视为本质主义的产物。本质主义者坚持可以根据个体所属群体之特征理解或判断该个体,而性别歧视者则是认为可依照个体所属的性别群体(男性或女性)来理解或判断该个体。这样的观点假定了所有的人都可以清楚地被划分成“男性”或“女性”,而忽略了某些同时拥有两性特质的跨性别者的存在。此外,这种观点也因群体中的同构型,而忽略了群体中的个别差异。在很多国家中,某些特定的性别歧视是违法的,不过几乎所有国家都有立法保障某几种性别群体的权利。1
基本特点性别歧视一般是指以下几种信念或态度:
1.相信某一种性别比其它种性别更优越的信念。
2.相信一个人必定属于男性或女性的信念。
3.指称憎恨男性(男性贬抑)或憎恨女性(女性贬抑)的态度
主要的种类1、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作用于女性的极端形式就是女性贬抑。由于作用于女性的性别歧视最先被广泛的认识,故成为“性别歧视”一词最常指涉的范围。这种形式的性别歧视者也常被称为男性沙文主义者。另一个稍有关系的名词是“恐女者”,指的是对女性或是女性气质的恐惧。
历史上,在许多父系社会中,女性被视为“较软弱的一群”。现今社会中,由于对性别平等观念的错误理解,父系社会中常会出现对被视为“较软弱的一群”的女性过度保护的现象,因而在实际意义上造成对女性不能够平等对待的状态。而所谓关于“女士优先”的“礼仪”,亦是将女性视为“需要被照顾的弱势群体”的一种对女性的歧视。
2、对男性的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作用于男性的极端形式就是男性贬抑(指的是对男性的厌恶甚至是憎恨)。对男性的性别歧视也被称作“反向性别歧视”。另一个稍有关系的名词是“恐男症”,指的是对男性或男性气质的恐惧。虽说认为女性比男性更优秀的观点也是性别歧视,但公共论述一直到最近几年才注意到这种“反向性别歧视”。
作家巴纳塔在其著作《第二种性别歧视》中列举了一些男性遭遇性别歧视的现象:美国所有离婚案件中,仅有10%将子女判给父亲抚养;针对男性的暴力事件,往往会被大而化小;在成长过程中,男孩要比女孩承受更多的体罚……2
产生原因性别歧视一直存在的基本原因就是,性别刻板印象,另外一个因素是有差别的尊重。
性别刻板印象( gender stereotypes) -人们对男性和女性的假想特征所抱有的信念,两类性别中均存在这种刻板印象,而且正反面的特征都有。例如,正面的女性刻板印象,认为女性是亲切的、善于教导的、考虑周全的。相反负面的则认为她们是优柔寡断的、被动的和过于情绪化的。同样的,刻板印象中也假定男性具有正负两方面的特点。例如,认为男性是果断的、自信的和积极的,但也是富侵略性的、感觉迟钝的和傲慢自大的。在有差别的尊重中,无论女性还是男性都对男性表示了更多的尊重。
歧视表现对男性的歧视
一、习惯把男性的错误全都归结于男人无能。
二、认为男人意气用事,容易因为点小事做出不理智的事,却从不反思。
三、认为女人对丈夫不忠是本事,男人对妻子不忠是错误。
四、将男性应当对女性提供服务合理化。
对女性的歧视
一、习惯把女性的错误全都归结于女人幼稚等。
二、认为女人斤斤计较,容易因为点小事做出不理智的事,却从不反思。
三、认为男人对女人不忠是本事,女人对丈夫不忠是肮脏,下流。
四、认为女人不结婚不生孩子是错误的、卑贱的,并且夸大地说其影响人类繁衍。
法律法规男女平等是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劳动就业上,就是妇女拥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
中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