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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公民社会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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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6日,《求是》杂志刊登了周本顺题为《走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创新之路一文,文章强调了中国具有与西方国家根本不同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国情以及发展阶段, 所以有西方学者提出的“公民社会”概念的适合西方社会,但如果照搬复制到中国,便成为了西方为我们中国设计的陷阱。

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英文为 “civil society”,也被译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文明社会。

20世纪70年代,西方学者反思各种形式的“国家主义”,反思苏东剧变中一些志愿性结社组织的作用,因此提出了“公民社会”概念。这一情景概念的运用比较复杂,或定位于“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宽领域”(查尔斯·泰勒),或定位于“一个受法律保护的非政府组织之间复杂而互动的整体结构”(约翰·基恩),或是定位于“民主政治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和阿拉托),亦或是定位于“国家与家庭之间的中介性的社团领域”(戈登·怀特)。不难看出,“公民社会”概念的运用孕育自西方,其内涵也随着西方社会的历史演进不断丰富。

“公民社会”界定为非政治的私人关系领域,主要指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非政治的社会关系领域。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境出发,“公民社会”概念会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主要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 这使得高度政治化的社会旁边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领域,用现成的“公民社会”概念去解释这一变化是很顺理成章的事情。 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就是:“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 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 此一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宽领域1。

关于“公民社会陷阱论” 的思考1. 中国的社会管理意在发展“强政府— —强社会”模式,并不会步入周本顺先生所担心的“小政府— —大社会”的误区。

2. 公民社会是群众路线的创新环节,社会管理的宽广之路:公民社会发展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起来的基础;利益分化是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3. 公民社会:基层自治改变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结果。基层自治的主体就是社会组织,也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基层自治代表着社会权利获得与实现,是公民意识觉醒和公民权的获得所成就的自下而上的社会力量。其发展也合乎中国从“公民——公民的社会——公民社会”的发展逻辑。

4. 公民社会的培育和规范:中国新时期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关键。周本顺在其《走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创新之路》结尾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 要借鉴国外社会管理的有益经验。 ……我们反对的是 ‘照搬主义’,不管有用无用,全部照搬,赞成的是结合我国国情进行针对性的消化、吸收。 ”周先生也在文中列举了如生物学特征信息采集、 房地产税和社区分成等国外社会管理的具体办法。 可以说,这些先进的操作手段对我国的社会管理创新很有借鉴价值, 但事实上我们更应该要考虑如何创新中国的社会管理理念。

公民社会已经是中国社会结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我国进行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显然,“公民社会陷阱论”并不符合我们的真实国情。事实上,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孙彦 - 副研究员 -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