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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犯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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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表示

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法将犯罪的故意表示出来。这一阶段只有犯罪思想,没有实行任何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中国刑法对犯罪思想不予追究,犯意表示人不负刑事责任。对犯意表示是否成为一个犯罪阶段,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认为犯意表示是犯罪的最初阶段。另一种认为只有刑法予以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犯意表示既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刑法也不予处罚,就不能形成犯罪的一个阶段。此外,如果犯意表示构成独立犯罪,如反革命煽动、教唆,则另当别论。

犯罪预备1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而进行的准备,是介于犯意表示和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准备时间可以很长,也可以在准备以后立即实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了犯罪预备的概念,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制造条件”的概念很广泛,形式与方法多种多样,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例如: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选择同伙的行为,观察犯罪场地的行为,走向犯罪场地的行为,预先筹划逃避罪责免受刑罚的行为等,都是作为;仓库管理员下班时不锁库门,为同伙盗窃作准备,是不作为。所有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最终达到犯罪的结果。

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是行为人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意识到是在为侵害某种客体而创造条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这种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从犯罪客观方面看,犯罪预备行为是为使犯罪达到既遂创造条件,如为了盗窃准备万能钥匙,为了杀人准备尖刀等,这些预备行为本身一般不对犯罪客体直接发生危害,所以在中国《刑法》分则中不作为客观方面的要件加以规定。但是有些犯罪预备行为本身就可能是一种既遂犯罪,而又可能为实施其他犯罪创造条件。例如私藏枪支、弹药既可构成中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的犯罪,又可能为杀人或抢劫创造条件;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既可构成中国《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犯罪,又可能为诈骗或偷越国境创造条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既可构成中国《刑法》第 143条规定的犯罪,又可能为杀人、伤害创造条件。

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中国《刑法》规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它比既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所以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着手实行犯罪指实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由犯罪预备进入实行,必须经过着手,但着手与实行应是一个组合行为。着手是行为的开始,实行是着手的延续。着手与实行还略有相间,有着手以后未达实行状态的情况,形成着手未遂。有实行而没有得到结果的情况,形成实行未遂。

犯罪既遂2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一切要件。例如,行为人完成了杀人行为,并且已经达到行为的预期结果,使被害人死亡,就构成杀人既遂罪。有的犯罪不必等待结果的发生,只要完成犯罪的行为,就是既遂。例如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向司法机关诬告,即构成诬告既遂罪。

犯罪未遂犯罪人在完成犯罪各个阶段过程中,经常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进行到底。这种情况通常归纳为3种:①未遂犯,②中止犯,③不能犯。

未遂犯对于什么是未遂,有两种不同观点:①由于意志以外的客观障碍使犯罪未遂的。②不问是主观原因还是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使犯罪未进行到底的。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看,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一样,只能是一种直接的故意行为,但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行为都能发生未遂状态。如:①结果加重犯,即犯某罪因而发生其他重大结果,法律特定处以重刑的犯罪,无所谓未遂。例如以暴力抢劫财物而杀被害人,但被害人只负重伤并未死亡。对此只能定抢劫致人重伤罪,与杀人未遂无关。②不作为犯不发生未遂状态。不作为犯的成立不是以有无结果的发生来判断,只要有不作为的事实就是犯罪既遂。③侮辱、诬告等形式犯罪,着手实行本身就已构成既遂,不存在未遂。

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看,犯罪主体的行为已经直接指向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能使犯罪既遂,并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

犯罪未遂又可分着手未遂和实行未遂:着手未遂,又称未了未遂,指犯罪人已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障碍而未能使构成既遂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终了。例如盗窃犯已开始撬门,但被路人发现抓获。这种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客观上没能完成全部犯罪行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实行未遂,也叫既了未遂、终了未遂、缺效未遂,指犯罪人已实行犯罪,并已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例如以杀人的故意向被害人射击,不中,或中弹而未发生死亡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未遂与既遂罪十分相近。两者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完全一致,它们的犯罪故意自始至终指导着犯罪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也完全同一。两者不同点即在于客观方面的结果:实行未遂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结果,而既遂罪则发生了。

关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是否应与犯罪既遂相等,理论上主张不一,各国立法也不相同。归纳起来有3种主张:①同等说。认为犯罪故意已经表现出来,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故意受到障碍,应与既遂罪同等处罚。②必减说。认为犯罪既未发生既遂的结果,损害当属轻微,应当比既遂罪减轻。③得减说。认为犯罪人是因意外障碍以致不能达到预期结果,危害社会的性质仍与既遂相同,其刑不是必定减轻,但审判人员可以按情节酌量减轻。中国《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考虑到未遂的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和程度,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止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过程中,在没有意外障碍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犯除预备阶段中止外,也分两种:①着手中止犯,即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后,犯罪人主动放弃实行犯罪行为。②实行中止犯,即犯罪行为已经实行,但犯罪人以自己的积极行为防止其后果的发生。

中止犯与未遂犯的共同点是没有将犯罪行为进行到底,区别在于行为没有进行到底的原因不同。犯罪中止是一种出于内在原因的主动行为,犯罪未遂是一种由于意志以外的障碍形成的被动行为。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未遂的原因可以是意外的障碍,也可以是主观的原因,因此中止犯是未遂的一种。他们把未遂犯叫做意外未遂,把中止犯称为意内未遂。鉴于中止犯是由于主观努力减少了社会危害性,恶性明显减弱,因此中国《刑法》第21条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不能犯虽已着手实行,但是由于手段不合适,或由于标的不合适,不可能达到预期结果的犯罪。手段不合适的不能犯又分绝对不能与相对不能。如误将碱面当作砒霜来毒害人是手段的绝对不能;如以枪击人因枪机不灵敏而不能命中是手段上的相对不能。标的不合适的不能犯也分绝对不能与相对不能。如误把假人当真人射击是标的上的绝对不能,如杀人犯侵入住宅杀人,但已人去楼空,是标的上的相对不能。不能犯与中止犯的区别是:犯罪中止不是不能,而是不为;不能犯不是不为,而是不能。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在学说上有3种观点:一种认为绝对不能犯是由于犯罪手段、犯罪标的绝对不合适或其他构成犯罪事实的不存在,使犯罪没有实现的可能,这就不足以构成未遂犯,也就不能构成犯罪。相对不能犯则不同,它们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并不欠缺,只是由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或其他客观障碍,致使犯罪未能实现,实质上就是未遂犯。另一种认为不能犯是否应为未遂犯,应以是否有犯罪故意为标准,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已经表现于外,则不问是绝对不能或是相对不能,都应构成未遂犯。这种主张,实质上是摒弃不能犯概念。还有一种认为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应以行为是否有发生犯罪结果的危险作标准。如果行为有发生结果的可能性,就是未遂犯;如果没有,就是不能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