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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飞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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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飞行需要比较复杂的、多方面的综合保障飞行保障主要包括机务保障、飞行管制、气象保障、外场保障、航卫保障等,这些保障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满足不了飞行的基本需要,就会给飞行安全造成威胁,都可能使飞行无法进行。即使飞机的性能在不断改善,可维护性提高了,对地面设备的依赖程度逐步减少。然而,实时的航行调度指挥,畅通的通讯联络。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着陆场的安全防卫,密切的地空协同等都是顺利实施空运后送不可或缺的条件。1

雷达保障用各种雷达设备及时获取飞行器在空中的位置信息,并通过通信和其他渠道及时准确地将信息送至指挥所、航行调度室、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或指挥塔台。雷达保障工作包括:及时、准确、连续地测定和通报空中飞机的位置和高度;严密监察飞机是否按预定航线(空域)和高度飞行,及时发现和向飞机通报偏离航线、超出空域的情况,特别加强沿海地区、国境地带、空中禁区,以及国境地带的空中走廊或进出口等特定地区的监察;当数架(批)飞机在同一航线、同一高度顺向飞行或它们的航线靠近、交叉或相对飞行时应增大通报的密度;当获知空中有迷航、遇险飞机时,加强观测,利用各种技术和设备,迅速判明飞机的实际位置和情况。

气象保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天气实况和发出危险天气警报。它的工作包括:不间断地观测天气情况,分析研究各种气象资料;根据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及时提供在预计飞行时间内飞行区域或航线、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备降机场的天气预报;向过往飞机适时提供本机场的天气实况,向飞行中的本场飞机提供本机场、降落机场、备降机场的天气实况;对可能妨碍飞行和威胁飞行安全的天气详加分析,提出改变航线或转场降落等建议;预计或发现将有威胁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上飞机和地面设施安全的危险天气时,发出危险天气通报或警报,提出安全措施方面的建议;在判明已不会出现危险天气或危险天气已消失时,及时解除警报。航行调度保障 任务是掌握飞行动态,监督飞行活动,维护飞行秩序。它的工作包括:向飞行员提供飞行资料,包括机场资料和导航资料;为飞行提供最好的航线和飞行高度的建议;对飞机的飞行提出调配措施,使之保持规定的时间、垂直和侧向间隔,保证飞行安全;对迷航或发生困难(如天气变坏、发动机故障)的飞机,提供摆脱困境的措施等。

保障宗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旨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情报和建议,主要包括气象保障和航行保障。通信与导航保障妈,保证导航设备的正常工作和顺畅的通信联络,即随时向飞行人员和有关部门提供导航与通信资料;保证导航、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准确、不间断地工作和准确记录空地联络内容。

法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旨在防止民用航空器同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同障碍物体相撞,维持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秩序的活动。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旨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情报和建议。

提供告警服务,旨在当民用航空器需要搜寻援救时,通知有关部门,并根据要求协助该有关部门进行搜寻援救。

第八十三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民用航空器偏离指定航路、迷失航向时,应当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回归航路。

第八十四条 航路上应当设置必要的导航、通信、气象和地面监视设备。

第八十五条 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在航图上标明;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八十六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但是,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的或者临时性对空发射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批准;对空发射场的发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第八十七条 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方可进行。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用频率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迅速排除干扰;未排除干扰前,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其他仪器、装置。

第八十九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对民用航空电信传递优先提供服务。

国家气象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2

相关规定(1)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提高飞行空域和时间的利用率,保障通用航空飞行顺利实施。

(2)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对于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等突发性任务的飞行,应当优先安排。

(3)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组织各类飞行活动,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照要求报告飞行动态。

(4)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与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时,应当保持空地联络畅通。

(5)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6)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协议,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7)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需要使用军用机场的,应当将使用军用机场的申请和飞行计划申请一并向有关部队司令机关提出,由有关部队司令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8)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转场飞行,需要使用军用或者民用机场的,由该机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或者协议提供保障;使用军民合用机场的,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与机场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保障事宜。

(9)在临时机场或者起降点飞行的组织指挥,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

(10)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能否起飞、着陆和飞行,由机长(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和气象条件等最终确定,并对此决定负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