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释
性犯罪一种为了满足个人性需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超出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允许范围的不正当性行为。性犯罪不是人自然本能的产物,而是随着私有制和男性对女性统治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 性犯罪是以仅仅满足个人性欲望为目的,因而具有自私性。
性犯罪往往以暴力手段对妇女进行人身摧残,因而具有野蛮性。性犯罪也带有很强的腐蚀性,容易在青少年中传染蔓延使更多的人堕落并形成犯罪团伙。女性性犯罪者的腐蚀作用更为明显。性犯罪者往往具有劣根性,他们丧失了正常人的廉耻,形成了畸型的性体验和性意识,性心理已经兽化,所以很难从犯罪泥坑中自拔和被挽救。不应从生理学的角度对性犯罪做辩护。正常人都具有性的需要,但是在法律、道德和理智的制约下不会对任何异性都产生性行为动机。性犯罪者是在性生理需求基础上,通过畸型的性心理冲动来实施性犯罪的,因此性犯罪者的个体意识是进行性犯罪的直接原因。性犯罪者往往都是一些精神空虚,没有正确人生目标的人。他们根本不懂什么是真正的爱情,而是接受了庸俗低下的性观念,追求性享乐主义。
性犯罪者往往是一些道德情操低下,法制观念淡薄、意志薄弱并且智力相对低下的人。他们也往往是一些人格严重分裂的人,特别是那些有一定社会地位的性犯罪分子尤其如此。他们表面上是正人君子的形象,但内心是兽性的性心理,所以在人格上必然表现出虚伪性、欺骗性和两重性。
性犯罪是一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它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它不但给被害人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巨大创伤,还会引起被害者家庭关系的紧张甚至破裂。性犯罪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使群众失去安全感,造成社会的恐慌心理。性犯罪还往往会成为其他犯罪行为的诱因,更是双重的罪恶。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对性犯罪具有抑制作用,腐朽堕落的社会风气则在无形中对性犯罪起着放任甚至激励的作用。各种色情文化的传播可以诱发一部分人的纵欲心理,成为性犯罪的温床。中国社会中存在的传统观念往往使被害人受到歧视,致使她们不敢大胆揭发犯罪行为,从而对性犯罪起到庇护作用。1
相关罪责所有对他人肉体和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惩罚,在这里特指如性骚扰、强奸或其他违背他人意愿的性行为;如果有人对你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你有权保护自己,让这些行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主要有: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迫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猥亵儿童罪
聚众淫乱罪
组织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等
指以性为对象的犯罪行为。性犯罪者为了满足自己或同伙的性欲冲动,无视法律,侵害他人身心权益,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其受害者大多数是女性。
类型和方式(1)暴力型,如强奸、施虐等;
(2)胁迫型,即利用迷信、职权、威吓以强迫就范达到奸淫目的;
(3)淫乱型,即纠集成流氓团伙搞淫乱活动;
(4)引诱型,即欺骗不足14周岁的幼女满足性欲;
(5)利欲型,即参与卖淫勾当;
(6)错乱型,即犯罪主体智能低下、性变态或精神错乱造成性犯罪;
(7)戏耍型,即没有行使暴力奸污,但给对象造成严重身心损害。刑事犯罪案件中,性犯罪的比例往往最多,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凶杀案中平均有40%起因于性问题。青少年刑事犯罪中性犯罪是最大案。少女性犯罪的危害尤为严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道德水平与文化素质,严肃法纪,是预防、打击性犯罪的必由之路。2
特点表现性犯罪表现出以下特点:(1)青少年在性犯罪中比重大、且反复性大、重犯率高;(2)犯罪手段野蛮残忍、后果严重;(3)性犯罪往往与财产犯罪交叉渗透、相互影响。(4)性犯罪传染性强、腐蚀力大,蔓延迅速、广泛;(5)女性主动性犯罪(如卖淫)上升。
对于性犯罪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性犯罪的发生与人的性本能及生理性需要密切相关,性犯罪是在外界条件刺激下,罪犯理智无法克制性本能的结果。社会风尚的低下,带有性感刺激的传播媒介都是激发性冲动的刺激源。犯罪社会学派者则强调罪犯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犯罪心理学派论者则强调罪犯遗传、生理条件的影响,中国学者多从罪犯主体意识、生理、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两方面原因的综合角度说明性犯罪的原因,对性犯罪的预防也是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