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境基金全球环境基金的历史
全球环境基金成立于1991年10月,最初是世界银行的一项支持全球环境保护和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10亿美元试点项目。全球环境基金的任务是为弥补将一个具有国家效益的项目转变为具有全球环境效益的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增量”或附加成本提供新的和额外赠款和优惠资助。1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银行是全球环境基金计划的最初执行机构。
在1994年里约峰会期间,全球环境基金进行了重组,与世界银行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常设机构。将全球环境基金改为独立机构的决定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决策和项目实施的力度。然而,自1994年以来,世界银行一直是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的托管机构,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
作为重组的一部分,全球环境基金受托成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资金机制。全球环境基金与《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维也纳公约》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下的多边基金互为补充,为俄罗斯联邦及东欧和中亚的一些国家的项目提供资助,使其逐步淘汰对臭氧层损耗化学物质的使用。
随后,全球环境基金又被选定为另外三个国际公约的资金机制。它们分别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2003)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2013)。1
GEF托管基金全球环境基金管理着不同的信托基金,它们分别是: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GEF)、最不发达国家信托基金(LDCF)、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和名古屋议定书执行基金(NPIF)。全球环境基金还临时性承担适应基金秘书处的工作。1
全球环境基金**(GEF)**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根据捐资承诺每4年增资一次。捐资承诺也是每4年一个周期。基金可用于增资讨论会上确定的全球环境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的各项活动。
在前五个增资期内,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收到的捐资总额为152.25亿美元。第六个增资期(2014年7月-2018年6月)获得捐资承诺44.33亿美元。
资金来源:自成立以来,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共接收了来自39****个捐资国的资金
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信托基金
目的:支持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所有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和技术转让,支持水资源管理、土地管理、农业、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山地生态系统在内的脆弱生态系统及沿海地区综合管理领域的中、短期适应行动。
ESTd 2001定义: 资助与气候变化有关的行动、项目和措施的自愿信托基金,为全球环境基金气候变化重点领域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及双边和多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资金补充。1
基金来源:已有15****个国家做出捐资承诺。
最不发达国家**(LDCF)**信托基金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建立的信托基金,旨在解决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5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求。
最不发达国家信托基金用于降低事关最不发达国家发展与生计的部门和资源的脆弱性,如:水、农业和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疾病风险管理与预防,基础设施,脆弱的生态系统等。
负责为制定和实施国家适应行动计划(NAPAs)提供融资。国家适应行动计划利用现有信息确定国家适应行动的重点。最不发达国家信托基金是强制性用于资助国家适应行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的唯一现有基金。
基金来源:已有25****个国家做出捐资承诺。
名古屋议定书执行基金
目标:向已经签署、准备签署和准备批准《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的国家提供支持,以加速《议定书》的批准和实施。该信托基金为制定和实施涉及特别是私人部门的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ABS)协议提供支持。1
ESTd 2001定义:一项可获得多国政府和私营部门捐资的多捐助者信托基金,用于鼓励有兴趣探索遗传资源经济潜力的私营实体参与基金资助,加快适当技术的转让。通过实施这类项目,相关国家应该总结更多有助于了解自身能力以及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需求的信息,重点在影响遗传资源的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基金来源:日本、瑞士、法国和英国已承诺向名古屋议定书执行基金捐资1485万美元。
适应信托基金
建立适应基金的目的是资助那些加入了《京都议定书》并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适应项目和适应计划。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下,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减排项目可以获得认证减排(CER)信用,这种信用可以由工业化国家进行交易和销售,以部分实现他们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目标。
适应基金融资主要来源于认证减排信用的销售。信用交易的收益额相当于每年向清洁发展项目发放的认证减排信用价值的2%。该基金还接收来自各国政府、私营部门和个体的捐资。适应基金由适应基金董事会负责监督和管理。
GEF增资全球环境基金每4年增资一次。届时,希望向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捐款的国家(称“增资参加方”)按照“全球环境基金增资程序”做出捐资承诺。
增资期间的谈判会议上,经增资方的讨论就有待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改革方案、资源规划指导文件(规划指导文件)、增资期内全球环境基金向受援国提供资金的额度达成一致。作为增资程序的一部分,增资参加方要对全球环境基金的《总体业绩评估》- 即对全球环境基金在上一个增资期内的运作情况所做的独立评估进行审查。
自1994年重组以来,全球环境基金已进行了5次增资:第一增资期(GEF-1,1994-1998)增资20亿美元;第二增资期(GEF-2,1998-2002)增资27.5亿美元;第三增资期(GEF-3,2002-2006)增资30亿美元;第四增资期(GEF-4,2006-2010)增资31.3亿美元;第五增资期(GEF-5,2010-2014)增资43.4亿美元。
第六增资期(GEF-6)规划提出了两种方案:(1)42.5亿美元,维持第五增资期增资水平;(2)48.9亿美元,在第五期的水平上增加15%。1
在2014年4月举行的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研究第六增资期增资事宜的会议上,增资方同意将增资额度最后确定为44.33亿美元。表1列出了已经达成一致的第六增资期规划目标。
GEF组织构架与利益相关方利益相关方,不论是来自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也不论是来自赢利部门还是非赢利部门,都以适当的方式共同参与项目概念与目标的设定、选址、活动的设计与实施、项目的监控和评估。
对于影响当地民众特别是项目所在地或其周围受影响民众(如原居民社区、妇女和贫困家庭)的收入和生计的项目,有必要制定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利益相关方发展战略。
《重组后全球环境基金通则》(或《通则》)阐明了向公众发布信息、接受公众咨询和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必要性。
根据《通则》基本条款的规定,所有全球环境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在整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全面披露非机密信息,并与主要组织和当地社区进行磋商,让他们适当参与”。
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与实施机构协商制定项目实施周期内共同遵守的指导原则,确保理事会制定的运营政策得到执行。这些指导原则应涉及从项目确定到项目开发的各方面问题,包括对项目和实施方案的充分而适当的审查,与当地社区和其它利益相关方的协商,当地社区和其它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等。
在公众参与方面,实施机构还要有自己的与上述规定相一致的政策、指南和程序。1
全球环境基金成员国大会
成员国大会是全球环境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全体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三到四年举行一次会议,其职能是审议全球环境基金的总体政策、评估基金运作情况、审定基金成员资格。成员国大会还负责审议和批准对《全球环境基金通则》的修订建议。《通则》是成立全球环境基金和制定基金运作规则的指导性文件。
所有成员国的部长和政府高级代表出席成员国大会会议。成员国大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高级别分组会议、成果展览、附带活动、项目实地考查等内容。会议期间,著名环保人士、国会议员、工商界领导人、科学家和非政府组织领导人将围绕可持续发展和其它国际发展目标讨论全球性环境挑战。1
公约
全球环境基金作为5个国际性公约的“资金机制”,资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国际环境公约确定的目标。全球环境基金还向多个联合国机构行动计划提供支持,如:巴巴多斯行动计划、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GPA)、联合国粮农组织捕鱼行为守则。
以全球环境基金为资金机制的公约为全球环境基金的两个管理机构提供了广义的战略性指导原则。这两个机构分别是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和全球环境基金成员国大会。理事会将这种广义的指导原则转变为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运作准则(指南)。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全球环境基金被指定为运作《生物多样性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在资金使用的政策、战略、项目重点及资格标准等方面,全球环境基金接受《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的指导。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的每次例会上,全球环境基金都要提交一份关于其生物多样性活动的报告。根据与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的约定,《生物多样性公约》执行秘书定期更新有关生物多样性问题的发展情况。
《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全球环境基金之间的关系由《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与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管理(III/8号决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不同国家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它们预防和应对气候变化不良后果的能力大不相同。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京都议定书》附件II所列缔约方中的发达国家)出资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履行公约义务。为促进公约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指定全球环境基金为资金机制,需每4年审议一次。
该资金机制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负责。缔约大会根据附属履行机构的建议确定气候变化应对政策、项目重点和接受资助的资格标准。
除了为全球环境基金提供指导之外,《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还设立了3项特别基金:由《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并由全球环境基金管理的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以及由《京都议定书》确定并由全球环境基金提供秘书处服务的适应基金(AF)。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与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之间的关系由缔约方会议第12/ CP.2和12/CP.3号决定核准的谅解备忘录确定。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
《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十四条根据该公约第十三条关于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供额外资助以使其能够履行该公约的规定,委托全球环境基金充当公约资金机制运作实体。《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与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签署的一份谅解备忘录确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公约》随后的每次缔约方会议都为这一资金运作机制提供指导。
在《斯德哥尔摩》缔约方大会的每次例会上,全球环境基金都要提交一份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情况的报告。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UNCCD)
2003年9月,《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缔约方大会接受全球环境基金为该公约的资金机制。全球环境基金调拨的资金用于支持旨在解决荒漠化和森林采伐问题的各项活动。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全球环境基金已经承担起为减少和消除汞污染的项目和计划筹集和发放捐款的任务。全球环境基金向《水俣公约》下的许多活动提供支持。这些活动包括为减少和消除汞污染而进行的清单调查、计划实施、技术投资等。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全球环境基金尽管没有与《蒙特利尔议定书》正式挂钩,但也为经济转型国家执行该议定书提供支持。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已经与《蒙特利尔议定书》秘书处和执行该议定书的多边基金秘书处交换了表述合作和协调领域的信件。
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定期参加《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及其它附属机构的会议,向缔约方通报其所开展的相关工作。《蒙特利尔议定书》秘书处执行秘书定期向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和秘书处通报议定书的最新落实情况。
关于国际水域和跨界水系的多边协议
全球环境基金还与许多有关国际水域或跨界水系的全球性和地区性多边协议有关联。比如,全球环境基金帮助在下列条约、公约或协议中承担了义务的受援国处理国际水域问题。
l 《全球船舶压载水条约》
l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l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MARPOL)
l 《联合国关于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回游鱼类种群的协定》
全球环境基金还支持多项联合国机构行动计划,如巴巴多斯行动计划、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联合国粮农组织捕鱼行为守则等。不过,全球环境基金更多的是支持和帮助一些地区性公约的谈判,如:《巴塞罗纳公约》、《喀他赫纳公约》、《布加勒斯特公约》、《多瑙河公约》等。
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
理事会是管理全球环境基金的理事委员会,负责制定、通过和评估基金资助活动的政策和规划。理事会由分别代表代表32个选区的32位理事组成—— 16位来自发展中国家,14位来自发达国家,2位来自经济转型国家。
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的任务包括:随时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议;对政策、规划、运作战略和项目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审议并通过工作方案;指导资金的使用;审议资金的可获得性;充当主要环境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联络员。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会期两到三天。会议的任务是根据《通则》的要求并在成员国大会的指导下制定、通过和评估全球环境基金活动方案。理事会的决定一般都在开会期间达成共识,但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信件达成共识。
独立评估办公室
独立评估办公室的任务是通过认真、独立而又同心协力的监测和评估,提高全球性环境效益。
全球环境基金独立评估办公室的核心作用是确保全球环境基金内部的独立评估功能,提出监测和评估的最低要求,对计划和项目的水平监测评估(M&E)系统进行质量监督,在全球环境基金内部分享评估结果。
独立评估办公室自身负责实施的评估是涉及一个以上实施机构或执行机构多个项目的独立评估。这种评估通常是战略层次、重点领域、涉及制度或交叉主题的评估。
全球环境基金独立评估办公室支持评估信息分享,并鼓励提出评估建议。独立评估办公室与秘书处以及执行和实施机构合作,建立监测/评估活动经验教训宣传交流系统,并向全球环境基金信息库提供独立的评估证据。
全球环境基金受托人
世界银行是全球环境基金的受托人。作为全球环境基金的受托人,世界银行向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承担信托责任。世界银行根据《全球环境基金通则》的相关规定和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的决定,负责管理GEF信托基金。受托人负责调配基金资源并管理基金,包括吸收流动资产投资、向执行机构支付资金、准备有关投资和基金资源使用的财务报告。
GEF****机构
全球环境基金的执行机构和实施机构负责提出项目建议,并管理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实施。全球环境基金执行机构和实施机构在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实际管理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特别是帮助有资格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开发、实施和管理全球环境基金项目。
通过与这些机构的协作,全球环境基金的项目投资总额快速增长,已经实现了针对发展中国家、东欧和俄罗斯联邦的多样化服务。另外,这种合作伙伴关系也使各机构加大了使全球环境关注主流化并将其纳入自己内部政策、计划和项目的努力。
根据要求,全球环境基金执行和实施机构应该重点介入那些可以发挥他们各自相对优势的项目。在介入包含某一机构所缺乏或属于该机构薄弱环节的专业和经验的综合性项目时,该机构应该与其它机构合作,建立互补关系,以便管理好项目的各个方面。
下面是当前正在运作中的全球环境基金执行和实施机构以及他们的相对优势:
l 亚洲开发银行(ADB)。对全球环境基金来说,亚洲开发银行的相对优势包括其在亚洲的国家级和多国家级别的投资项目,以及将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融合到项目之中的能力。亚洲开发银行在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适应气候变化、包括水管理和可持续土地管理在内的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经验丰富。
l 非洲开发银行(AFDB)。对全球环境基金来说,非洲开发银行的相对优势在于它作为一个地区性开发银行的能力。不过,非洲开发银行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方面还处于初始阶段,其环境政策最近才获得批准,还在走向落实的过程中。非洲开发银行主要为全球环境基金在气候变化(气候变化适应、可再生能源、高能效等方面)、土地退化(森林采伐、荒漠化等方面)和国际水域(水管理和捕鱼等方面)这几个重点领域的环境项目建立跟踪档案。。
l 保护国际(CI)。保护国际在全球范围内与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合作,共同为实现改善人类福利的最终目标而努力,尤其关注大自然向人类提供的基本服务。作为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实施机构,保护国际充分利用其在金融创新和打造基于社区的解决方案方面的科研成果和经验,依靠其建立法人合作关系、多边合作关系、公民社会合作关系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合作关系的网络,在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适应与缓解、土地退化和国际水域等重点领域实施有效的创新型项目。
l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对全球环境基金来说,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相对优势在于:在市场开发和转型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跟踪记录;在东欧、中欧和中亚国家实施私营部门(包括中、小型企业)和市政部门的国家级和地区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特别是在提高能源效率、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和水管理等领域。
l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对全球环境基金来说,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相对优势在于它在渔业、林业、农业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技术能力和经验。联合国粮农组织在农业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能可持续利用、生物安全、自然景观可持续开发和病虫害综合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l 泛美开发银行(IADB)。泛美开发银行的相对优势包括在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开展的国家和地区级投资项目。泛美开发银行为全球环境基金在以下重点领域开展的活动提供资助: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海洋资源、森林生物技术)、气候变化(包括生物燃料)、国际水域(流域管理)、土地退化(侵蚀防治)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虫害管理)。
l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相对优势在于它所开展的与土地退化、农村可持续发展、综合土地管理有关的工作,以及它在执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中的作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在应对土地边缘化、生态系统退化和冲突后局势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l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相对优势在于它拥有一个遍布全球的办事处网络,在综合政策制定、人类资源开发、制度建设、非政府和社区参与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持各国鼓励和组织实施与全球环境基金授权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规划一致的活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制定跨国规划方面经验也很丰富。
l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环境规划署的相对优势在于其是唯一由联合国大会授权负责协调联合国在环境领域工作的联合国机构,其核心业务在环境领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相对实力体现在:向全球环境基金提供可作为投资依据的大量相关经验、设想论证材料和最佳可用科学知识。环境规划署还为以全球环境基金为其资金机制的三个多边环境协议(MEA)提供秘书处服务。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相对优势还包括它可以充当多利益相关方磋商的中间人。
l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相对优势是,它可以介入下列领域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工业部门:产业能效、可再生能源服务、水管理、化学物质管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和生物技术。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中、小型企业(SME),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也有广泛的了解。
l 世界银行(WB)。作为在全球范围内诸多部门发挥作用的主要国际金融机构之一,世界银行有着类似于地区性开发银行的相对优势。在以全球环境基金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发展和政策改革为重点的投资借贷方面,世界银行有着丰富的经验。
l 世界自然基金会-美国分会(WWF-US)
科学与技术顾问委员会(STAP)
科学与技术顾问委员会的作用
科学与技术顾问委员会为全球环境基金制定战略和规划提供战略性科学技术咨询。咨询小组有6位成员,都是全球环境基金重点领域的国际知名专家,另外还有一个由其他专家组成的专家网络为其提供支持。科学与技术顾问委员会有一个秘书处,设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盛顿的地区办事处。
科学与技术顾问委员会的任务
根据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2007年6月规定的职权范围, “科学与技术顾问委员会作为全球环境基金的咨询机构,为全球环境基金提供政策、运作战略、计划和项目及实施方案方面客观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科学技术建议;并管理一个保存机构、网络和科学家信息的数据库,以便向全球环境基金提供必要的专家意见和建议。科学与技术顾问委员会的活动应与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及执行和实施机构的活动协调一致,并按照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批准的流程和程序运作。
科学与技术顾问委员会应以互补方式与其它相关科学技术机构互动,特别是与下列公约的附属机构互动:《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在全球环境基金未充当公约资金机制的重点领域,科学与技术顾问委员会应就制定科学技术标准问题向全球环境基金提供咨询,并为全球环境基金确定资助重点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咨询。在有要求的情况下,科学与技术顾问委员会应向跨机构专题组和处理全球环境基金其它事务的机构提供专家科学咨询。
根据授权,科学与技术顾问委员会应向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的每一次例会报告工作;如果有要求,还需向全球环境基金会成员国大会报告其活动情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科学与技术顾问委员会秘书处提供办公场所并充当委员会与全球环境基金之间的联络员。
联络员
全球环境基金国家联络员在与全球环境基金相关的事务中发挥至关重要的协调作用,同时也充当国家与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联系人,并在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代表他们所在的选区。
全球环境基金联络员分为政策联络员和业务联络员两种,他们的职能各不相同,但是各国对这两种联络员的具体职能有各自的定义。全球环境基金所有成员国都有自己的政策联络员,但只有有资格接受全球环境基金项目援助的受援国才有业务联络员。
全球环境基金政策联络员主要负责协调与全球环境基金管理有关的事务,包括政策、决定,以及成员国与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和成员国大会之间的关系。
全球环境基金业务联络员负责协调与全球环境基金具体活动有关的事务,如审核项目建议,确保它们与国家整体规划和优先安排保持一致,促成国家层面对全球环境基事务的协调、统筹和磋商。
政策与战略
全球环境基金的政策是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原则或价值的总和,统管或控制为实现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的制度性目标而开展的各种活动。
全球环境基金的战略是根据全球环境基金充当其临时资金机制的相关公约精神确定的整体行动指南。
政策与程序
联合融资
2014年5月,为响应GEF6增资政策建议,GEF理事会批准了联合融资政策,适用于由GEF信托基金和名古屋议定书实施基金资金融资的项目(GEF融资项目),而不适用于由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或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资金融资的项目。
政策(1)确定了GEF融资项目中联合融资的目的;(2)定义了GEF融资项目中的联合融资;(3)提出了GEF融资项目中联合融资的一般性原则与方法,包括如何监测与评估联合融资。
该政策提到GEF与其合作伙伴合作的目的是要使联合融资达到一定的水平,以便将其作为一项工具,用于:
(a) 强化GEF实现全球环境效益的效率和可持续性;并
(b) 加强与受援国政府、多边与双边金融实体、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的伙伴关系。
该政策将联合融资定义为“GEF赠款之外的,由GEF伙伴机构自身和/或由其他非GEF来源提供的支持GEF资助项目以实现项目目标的资金。”
该政策提到GEF所有全额项目(FSPs)、中型项目(MSPs)和GEF规划性项目均需要联合融资。联合融资对GEF基础活动不是必须的。该政策还提及了GEF机构和GEF秘书处对项目审查、批准和项目监测的要求。
环境与社会保障
本政策阐述了GEF在其融资活动中采用的社会与环境保障原则,并罗列了所有GEF伙伴机构为实施GEF资助的项目应符合的环境与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标准与最低要求。
GEF****性别主流化政策
GEF性别主流化政策体现了全球环境基金的承诺,将提升GEF及其伙伴机构通过GEF业务促进性别平等这一目标的完成水平。该政策呼吁GEF及其伙伴机构将性别问题主流化入GEF业务中,包括在各项干预活动中恰当分析和解决GEF项目中女性与男性的特别需求与角色问题。该政策包括数项要求:GEF伙伴机构应该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战略或行动计划;各机构系统或机构政策需要满足性别主流化最低标准;各机构需要将GEF的性别主流化企业指南纳入机构项目建议书之中。
GEF****环境效益
GEF的投资须为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减缓、国际水域、土地退化、臭氧层损耗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这些重点领域带来环境效益。这些效益对各重点领域均非常具体,详见下列内容。
Ø 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重点领域的全球环境效益包括:
l 保护具全球重要意义的生物多样性;
l 可持续利用具全球重要意义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以及
l 公平、平等分享遗传资源利用的惠益,包括恰当获得遗传资源。
Ø 气候变化减缓
气候变化减缓重点领域内的全球环境效益是可持续地减缓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未包括的大气中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GHG)的浓度,特别是包括:
l 以公吨二氧化碳当量计的温室气体的减排;
l 增加可再生能源利用,减少化石能源资源利用;
l 提高一次能源生产、加工、和输送以及终端利用环节最终能源消费的效率;
l 通过技术转让、市场转型和基础活动促进低碳发展;
l 增加碳汇;以及
l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对土地利用(包括泥炭地)、土地利用变化和森林进行可持续的管理之下加强碳汇。
Ø 土地退化
土地退化重点领域,特别是应对荒漠化和森林退化问题方面的全球环境效益包括:
l 改善农业生态系统和森林系统产品与服务的提供情况;
l 减缓/避免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生产用土地的碳汇;
l 减少农业生态系统和森林系统面对气候变化和其他人为诱发影响时的脆弱性;
l 保护并可持续利用生产用地的生物多样性;以及
l 减少国际水域污染和淤积。
Ø 国际水域
国际水域重点领域内的全球环境效益包括:
l 多国合作以减少国际水域面临的威胁;
l 减少国际水域富营养化和其他陆基压力造成的污染负荷;
l 恢复并维持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产品与服务,包括具全球相关性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以及吸收碳以减少全球变暖的能力;以及
l 通过促进多国合作以平衡各行业地表地下水的利用、减少面临气候多变性和与气候相关风险时的脆弱性、增加生态系统韧性
Ø 损耗臭氧层物质(ODS**)**
臭氧层损耗对人类、动物、植物和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本重点领域内的目的是通过全球范围内淘汰损耗臭氧层物质以保护臭氧层。本重点领域项目公认的全球环境效益包括:
l 通过预防ODS的排放,保护人类免受癌症、白内障和免疫系统破坏疾病;
l 减少ODS对环境的风险,如对水生态系统、陆地植物的风险和对气候变化的风险;以及
l 通过淘汰HCFCs,维持生态系统服务与产品。
Ø 持久性有机污染(POP**)**
POP暴露可导致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影响,如:出生婴儿缺陷、癌症和免疫以及生殖系统紊乱,并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产生影响。因此,减少POPs可以带来全球环境效益,如:
l 通过减少和消除POPs的生产、使用和排放,减少POP对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以及
l 保护生态系统及其产品和服务,包括生物多样性免受POP的影响。
Ø 可持续森林管理/REDD+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提出的关于保护、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森林重要性问题带来的全球环境效益包括:
l 减少森林损失与森林退化;
l 维持森林的环境服务和产品;以及
l 强化地方社区和依赖森林谋生人群的可持续生计。
管理文件
GEF政策文件是全球环境基金的基础管理文件,明确了GEF的管理组织 – GEF大会和GEF理事会 – 并建立了三个GEF核心实体 – GEF秘书处、GEF托管人、科学与技术顾问委员会(STAP)。
文件还确定了三个机构作为GEF的执行机构 – 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2003年GEF理事会做出决议,决定成立GEF评估办公室,并通过了该办公室的工作大纲。评估办公室主任独立开展工作,并直接向GEF的首席执行官负责。
增量成本
GEF为将具有国家效益的项目转型为具有全球环境效益的项目提供相关的“增量”或额外成本。如:选择太阳能技术替代煤炭或柴油可达到同样的国家发展目标(发电),但是成本更高。GEF赠款可以覆盖成本更低但是更为污染的方案与成本更高但是更为环境友好的方案之间的差额或“增量”。
确定增量成本的方法包括五个步骤,包括::
确定环境问题、威胁或障碍,以及“常规”情景(或:如果GEF不参与,会发生什么情况?);
识别全球环境效益(GEB)并与GEF重点领域战略所确定的GEF重点领域和主题中的优先领域相匹配;
制定干预活动的结果框架;
提出增量原因和GEF的作用;以及
对联合融资作用进行磋商。
项目周期
项目周期描述一个项目从开始至结束必须经历的不同阶段及其顺序从而实现项目目的。各机构的周期各不相同,但是基本内容非常相似。项目周期可以使一个机构跟踪开发、实施和评估项目的行动,并形成新的项目。其目的在于通过在项目设计和实施阶段确保考虑所有相关问题和条件,从而改进项目管理。
什么是GEF的项目周期?
GEF项目批准周期确定了一个项目为获得GEF的批准及接受资金分配和/或承诺必须经历的阶段。项目周期中有四个地方GEF秘书处和/或GEF理事会发挥作用,审查并做出提供项目资金的决定。
2010年提交给GEF理事会的信息文件“GEF项目和规划方案周期”中罗列了目前管理GEF项目周期和规划方案的政策与程序。修订后的项目周期旨在进一步使批准程序合理化。修订后的项目周期的主要内容包括:
l 一旦获得首席执行官对FSP项目或MSP项目的批准,最终项目文件将在GEF网站刊出。
l MSP的批准有下列两条途径:
n 单步批准:各机构提交MSP最终项目文件供首席执行官批准,之后,各机构按照其内部批准程序开始实施项目;
n 双步批准:如果准备MSP项目时需要PPG,则应与PPG申请一并提交一份PIF,寻求首席执行官批准PIF和PPG;项目最终准备完善时,各机构提交最终MSP项目文件,供首席执行官批准,之后,各机构按照其内部批准程序开始实施项目。
l FSP项目准备的目标时间为18个月,自理事会批准工作方案之日起开始计算至首席执行官批准FSP的最终项目文件止。
l 需要PPG的MSP的准备时间是12个月,自首席执行官批准带PPG的PIF之日起至首席执行官批准MSP的最终项目文件之日止。
l 为提供进一步的透明度,工作方案中PIF的所有项目审查表单均与PIF文件和STAP筛选报告一并刊载在网站上。
规划型项目(PAs)项目框架文件之批准将遵循不同的程序,依提交PAs的GEF机构类别而定。规划型项目的两种类别为:第一类是所有GEF执行机构项目,第二类是具有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的执行机构的项目
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GEF资助项目的政策在1996年4月获得GEF理事会的批准。GEF批准了以下原则,作为GEF资助项目的设计、实施和评估过程中公共参与的基础。
理事会强调在适用这些原则时,应重视地方层面的参与和地方利益相关方;应考虑具体国情;公共参与应与设立重组GEF文件条款一致。资金透明分配系统(STAR)
STAR是资金透明分配系统的缩写,这是GEF第五增资期(GEF-5)设立的资金分配系统。在STAR之下,基于反应国家层面实现全球环境效益的国家绩效和国家潜力的透明指标,GEF将指示性资金分配给合格的国家。
在STAR内基于各国的人均GDP提出的社会经济发展指数中,额外增加了一个新的联合创新指数。引入这一指数是要解决更为贫困的国家需要更多的资金建设开发和实施GEF项目并发挥其全球环境效益能力的问题。在GEF-5中,STAR涵盖了三个重点领域:生物多样性(BD)、气候变化(CC)和土地退化(LD)。在未来的GEF增资期STAR可能覆盖其他重点领域和项目。
资源的分配
(与STAR相同)
监测与评价
全球环境基金的监测与评价的核心目标如下:
l 通过评估参与全球环境基金活动的合作伙伴的成果、有效性、流程和绩效,促进达成全球环境基金目标的责任制度。监测和评估全球环境基金的成果对全球环境效益的贡献。
l 在全球环境基金及其合作伙伴中,促进成果和经验教训的学习、反馈和知识共享,并以此作为政策、战略、规划管理和项目的决策基础;增加知识和改善绩效。
2010年11月,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批准了经修改的监测与评价政策。
对于全球环境基金以成果为基础的总体管理办法而言,全球环境基金的监测与评价工作是其中的关键部分。
重点领域全球环境基金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定义是“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多样性,除其他之外,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简而言之,它可以被描述为“地球上生命的多样性” 。
保护的重要性
生物多样性正遭受严重威胁。减少和防止生物多样性的进一步丧失被认为是人类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在“全球产品”管理方面,在世界面临的所有问题中,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是不可逆转的。
千年生态系统评估确定了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产品和服务退化最重要的直接驱动因素:栖息地变化、气候变化、外来物种入侵、过度开采和污染。这些要素受到一系列驱变因素的间接影响,其中包括治理、制度和法律框架、科学技术。
全球环境基金支持的项目能够控制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关键驱动因素,这些项目最有可能利用机会实现可持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全球环境基金的投资组合中,约36%为生物多样性项目,是该机构内最大的投资组合。
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为解决生物多样性问题提供了全球政策框架。《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第1条将其目标定义为:
“……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施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提供的指导,作为该《公约》的资金机制,全球环境基金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履行该《公约》的各项义务,并在生物多样性领域取得全球环境效益。
生物多样性重点领域战略
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将气候变化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
人类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GHGs)排放,并因此造成气候变化,这是一个关键的全球性问题,需要采取大规模行动。这些行动包括通过投资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对气候变化的适应(包括变化性)。气候变化的早期影响已经出现,而且科学家认为进一步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发展中国家最贫困的人民将不合比例地承担气候变化造成的许多最严重的负面影响。
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
在气候变化方面,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即“[……]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来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文,第2条)。
全球环境基金支持的项目包括:
l 减缓气候变化:在如下领域减少或避免温室气体排放: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可持续交通;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的管理(LULUCF)。
l 适应气候变化:旨在通过在发展政策、规划、计划、项目和行动中促进迅捷和长期的适应措施,使发展中国家具备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资金机制,全球环境基金每年为以下领域的项目配备并支付数亿美元: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可持续的城市交通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的可持续管理。全球环境基金同时管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两个聚焦适应性的独立基金——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和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二者专门用于为与适应有关的活动调动资金,而且后者也适用于技术转让。
全球环境基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展“双赢”项目,不仅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为当地经济及其环境条件创造效益。全球环境基金计划着眼长远,通过促进市场更加高效地运作,转变现有碳密集型技术,从而实现发展中国家能源市场转型。
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是指农药、工业化学品、或工业过程中不必要的副产品,它们已被使用了几十年,但最近发现它们都具有某些令人不安的特点,其中包括:
l 持久性——它们不会在空气、水和沉积物中降解;
l 生物蓄积性——它们在生物组织中蓄积的浓度高于周围环境中的浓度;
l 远程迁移性——它们可以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的动物从释放源头传播到很远的距离,经常对距离任何已知源头数千公里远的地区造成污染。
《斯德哥尔摩公约》目前重点关注了23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农药、工业化学品和无意生产的副产品。
原先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通常被称为“肮脏的一打”,即:
无意生产的化学副产品来自燃烧和工业过程,它们是已知最强效的致癌化学物质。
实现《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
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许多国家开始限制或禁止其生产、使用和排放。这些努力最终使《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被通过,并于2004年生效。170多个公约缔约方同意消除或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环境中的释放。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包括:
l 消除特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
l 将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方针限制在病媒防治的范围内;
l 限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出口;
l 制定策略,以确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库存和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产品;
l 采取措施,以确保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管理和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弃物;
l 制定策略,以识别受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场地;
l 确保到2025年,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管理多氯联苯,通过采取行动来消除多氯联苯的使用;
l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以识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来源,并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副产品的释放;并
l 识别具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点的其他化学品,并使其受控于该公约。
国际水域世界上的海洋、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系统不受政治边界限制。这些大型水系统覆盖了地球上绝大部分地区,但由于它们受到分国家的管理和分散式的管理,危害了食品供应和数十亿人的生计。如果我们的国家继续以不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这些共享资源,我们将面临着惨淡的未来:水资源和海洋资源枯竭、贫困加剧、冲突加剧。
灌溉用水、大批量供水和饮用水的分流以及共有水体的污染导致跨境关系紧张。这种紧张关系也波及海洋,四分之三的鱼类种群被过度捕捞、以最大限度捕捞、或处于枯竭的状态。
全球环境基金建立了国际水域重点领域,以帮助各国通过共同努力,在大型水系统中克服这些紧张关系。重点领域帮助各国共同管理跨界的地表水流域、地下水流域、沿海和海洋系统,达到利益共享。
土地退化作为全球环境机构的资金机制,全球环境基金有应对土地退化的职责,尤其关注荒漠化和森林砍伐。全球环境基金将土地退化定义为“任何形式的土地自然潜力的恶化,它能影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表现为降低其可持续的生态生产力或减少其原生的生物丰富性和韧性。”
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社会的作用能力而言,土地退化是重大威胁。因为跨尺度生态系统之间具有互联性,土地退化引发的破坏性过程能够在整个生物圈产生级联效应。植被砍伐殆尽造成了生物量的损失,再加上土壤侵蚀的加剧,温室气体由此产生,加剧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
因此,土地退化的影响远远超出局地尺度或区域尺度。为了维持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取的大量全球环境效益,对土地管理进行投资至关重要。
促进实现《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UNCCD)目标
2003年,全球环境基金被指定为《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资金机制,以确保应对荒漠化的全球环境基金项目与该公约的目标保持一致。通过这种方式,全球环境基金对这一全球机制起到了补充资金机制的作用,并共同支持该公约的执行。
土地退化重点领域的确立加上全球环境基金被正式指定为《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资金机制,对全球环境基金对可持续土地管理项目的投资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作为《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资金机制,全球环境基金直接贡献于实现缔约方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十年(2008-2018)战略计划和框架》。该战略计划的目标是“为了支持减贫和环境可持续性,打造全球伙伴关系,从而逆转和防止荒漠化/土地退化,并缓解受灾地区的干旱。”
可持续森林管理可持续森林管理/减少来自伐林和林地退化的碳排放(REDD+)
可持续森林管理(SFM)尚无普遍认同的定义。针对不同种类的森林,联合国森林论坛(UNFF)通过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NLBI),这是政府间最广为认同的可持续森林管理定义。全球环境基金完全支持这一定义,即:“作为一个动态的、发展的概念,可持续森林管理旨在维护和提高不同种类的森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以惠及现在和未来几代人。”
在全球范围内,森林比地球的大气层储存了更多的碳。自2007年以来,作为重要的碳库,森林的作用在关于全球气候变化的讨论中备受关注。减少来自伐林和林地退化的碳排放(REDD)是为了实现储存在森林中碳的经济价值,它提供奖励以鼓励发展中国家减少森林砍伐和投资于可持续发展的低碳之路。
全球环境基金关于可持续森林管理**/**减少来自伐林和林地退化的碳排放(SFM/REDD+)的工作
自1991年成立以来,全球环境基金已经资助了300多个项目和计划,这些项目和计划重点关注发展中国家的森林保护和管理。在此期间,全球环境基金为森林计划分配的总额度超过16亿美元,并从其他来源融资50亿美元。借鉴三大涉及森林的国际公约的指导方针(《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全球环境基金资助的项目大致可分为三类:
1. 森林保护(主要是保护区和缓冲区)
2. 森林的可持续利用(森林生产景观)
3. 可持续森林管理(在更广泛的景观中处理森林和树木)
可持续森林管理重点领域策略
臭氧层损耗1970年代,科学界注意到卤代烃对臭氧层的损耗作用,随后于1980年代,在南极上空发现臭氧层“空洞”。国际社会意识到抵达地球的紫外线辐射增强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构成风险。作为应对,各国经协商,于1985年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并于1987年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继1995年的《可操作性策略》之后,全球环境基金帮助不符合《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资助条件的经济转型期国家(CEITs)开展活动,从而使它们以符合《蒙特利尔议定书》为这些国家规定的义务的方式逐步淘汰损耗臭氧层物质(ODS)。
实现《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目标
自成立以来,全球环境基金一直在协助18个经济转型期国家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履行其逐步淘汰损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和生产的义务。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已经批准了价值1.83亿美元的项目,并为这一努力实现了额外的1.87亿美元的联合融资。
由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实施,本应稳步上升的全球损耗臭氧层物质总消费量却下降了90%以上,。到2050年,预计共将阻止约两倍于北半球中纬度地区紫外线辐射的辐射量。在经济转型国家,全球环境基金做出的贡献则体现在大幅降低了氯氟碳化合物(含氯氟烃)的消费和生产。然而,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努力来解决其他具有较大臭氧层损耗潜力的物质,特别是甲基溴和氢氯氟碳化合物(HCF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