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该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于2010年8月1日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正式实施。该标准包括了大气、水源和土壤质量防护等内容。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一切、标准的实施和采样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自1992年10月1日起,《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开始实施。4
渔业水质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5
海水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是指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的水质标准。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颁布。标准名称、编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地面水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中国地面水分五大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各类水用途规定:
Ⅰ类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Ⅱ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Ⅲ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基本上已无使用功能。7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一条“保护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维持水质良好状态”的规定,为统一全国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指导思想、技术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特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是国家环境基础标准,适用于制订排入江、河、湖、水库等地面水的污染污染排放标准。各地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需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等。8
水污染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9
水质检测指标物理指标感官物理性指标:温度、颜色和色度、浑浊度和透明度。
其它物理性指标:
总固体(TotalSolids):水样在103-105℃下蒸发干燥后所残余的固体物质总量,也称蒸发残余物。
悬浮性固体(SuspendedSolids)和溶解固体(dissolvedSolids):水样过滤后,滤样截留物蒸干后的残余固体量称为悬浮性固体,滤过液蒸干后的残余固体量。
挥发性固体(VolatileSolids)和固定性固体(FixedSolids):在一定温度下(600℃)将水样中经蒸发干燥后的固体灼烧而失去的重量。可略表示有机物含量。灼烧后残余物质的重量称为固定性固体。
电导率:电导率是指一定体积溶液的电导,即在25℃时面积为1平方厘米,间距为1厘米的两片平板电极间溶液的电导。
化学指标非专一性指标:电导率、pH值、硬度、碱度、无机酸度等;
无机物指标:有毒金属、有毒准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磷酸盐等;
非专一性有机物指标:总耗氧量、化学耗氧量、生化耗氧量、总有机碳、高锰酸钾指数、酚类等;
溶解性气体:氧气、二氧化碳等
生物指标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藻类数量等
放射性指标总α射线、总β射线、铀、镭、钍等
其它有些指标用某一物理参数或某一物质的浓度来表示,是单项指标,如温度、pH值、溶解氧等;而有些指标则是根据某一类物质的共同特性来表明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所形成的水质状况,称为综合指标,比如生化需氧量(BOD)表示水中能被生物降解的有机物的污染状况,总硬度表示水中含钙、镁等无机盐类的多少。10
我国与国外水质标准差异目前我国的水质标准以水化学和物理指标为主,体系尚需完善,对水环境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尚需努力。现行的水质标准是根据不同水域及其使用功能分别制定的,某些水质标准与WHO水质准则和美国水质标准或基准限值不仅在指标项目方面有所区别,而且在指标限值方面也有差异。
对于某些优先控制污染物,我国的水质标准值比世界卫生组织或美国环境保护局给出的标准或基准限值更为严格,且我国现行标准增加了较多国外基准表中没有给出推荐值的污染物项目,例如,优先控制污染物金属银,非优先控制污染物金属铝,有机农药类污染物包括对硫磷、马拉硫磷和内吸磷,以及消毒副产物氯化物。世界卫生组织未给出它们推荐值的原因分别为:1、没有获得足够有关银和铝的人体健康毒性资料;2、对于上述几种农药类污染物,WHO认为这些农药在发达国家已被禁用,且目前在饮水中可能存在的浓度远低于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的浓度;3、对于氯化物,WHO则认为处理后饮用水中残留的氯化物浓度水平不足以对健康产生影响。因此,我国标准中这些污染物限值的制定依据需要进一步讨论和研究。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