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来及发展由来
欧盟(原欧共体)是世界上最早致力千产品的循环利用系统建设的地区。在该系统中,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被列为重点,并于1991 年颁布了关千包装废弃物的指令,即欧共体包装与环境法规。1994 年年底正式颁布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指令》(94/62/EC, 简称《指令》) , 1996 年起在欧盟所属国家立法方面体现出来。1
发展《指令》是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指令性文件,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它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其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许多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词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该指令千1997 年正式实施。21
作用及目标《指令》有两个主要的目标:一是保护环境,二是确保欧盟内部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此目的,该指令采取了一些措施,首先是防止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其次着眼千通过再利用、再处理和其他的各种回收利用方式来减少对这些废物的最终处理量。13
具体措施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防止依《指令》第4 条、第5 条的相关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在从该指令生效之日起三年内规定只有符合《指令》及其附件要求的包装才能投放市场的要求,建立一个合理的包装再利用系统,所述“再利用”是指包装基于同样的目的循环使用, 如再次充装,以及鼓励采取其他的包括国家行动计划在内的符合《指令》目标的预防性措施。21
回收利用和再处理再处理指通过生产加工使废物原材料能用于原来的目的或用于包括有机体循环(如堆肥、沼气等)在内的其他目的,但不包括用于产生能源。回收利用包括再处理方式。1
建立标记和标识系统依指令第8 条,在, 《指令》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理事会应就包装的标记系统作出决定,并在生效之日起12 个月内,建立为方便标识与分类的编号与字母缩写系统。要求产品应有适当的标记,该标记应清晰可见,能在包括包装被打开的情况下仍具有相当的耐久性,包装上也应指明所使用的包装材料的性质,此为标识和分类所需要的。31
信息系统与应向包装使用者披露的信息各成员国应依统一的数据格式与内容向委员会和成员国提供为实现《指令》目标所要求的信息,以便监控。从《指令》开始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成员应要求向包装的使用者(特别包括消费者)提供诸如能否返回、收集与回收及他们在其中的作用、现有包装标记的含义、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管理的组成因素等信息。31
经济手段《指令》要求成员国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来推动其目标的实现,其中特别要依据共同体的环境政策来采取一些措施,特别是“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31
报告义务报告建立在前述委员会决定的问卷基础上,全面反映成员投入市场的包装揽,已再利用、再回收利用与再处理蜇等情况。23
应用1、关千包装材料数量控制的要求
限制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将包装用品的数最缩小到最小限度,即对生产和消费者来说既安全又节省包装材料;加快研究更轻、更强的新型材料;促进包装集中产品及促进以少装多的代用品及集中服务; 促进特殊规格包装制品运送和分派的运输包装基准尺寸的制定和规格化工作。21
2、关于包装质量的改善方面
限制包装材料及辅助包装材料(油墨、染料、涂料、黏合剂、稳定剂、瓶盖、纤维等)成分中的重金属含量,以向更少或完全不含重金属的包装材料转变; 除了包装材料的构成成分中的重金属以外,还需限制卤素及其他危险物质;由溶剂类制剂向水基类转变。另外,包装用品生产过程中除油墨、上光剂、黏合剂外,转向使用有机溶解型助剂;限制使用由氯漂白的包装材料;由再利用和再生作业引发问题的包装材料的替代,不应影响包装作业。1
3、关千包装废弃物的再生
建立收集、回收系统、选分设备。它建议由公共事业组织与企业界共同推进;包装废弃物的再生、特别是为了使再生容易,要对包装构成成分进行必要的更新和改进;再生制作的制品,只要与新品特性相同,在生产过程中应该排除两者的所有差别; 使用适合包装用品规格的再生材料,以使包装用品的制造变得容易。1
4、关于包装材料的种类
使用安全材料替代受限制或可疑的材料。如PVC 及,PS 中的单体的影响。使用pp 替代它们是可行的方法;限制使用原始包装材料。如木材、稻草、竹片、柳条、麻等,也禁止直接使用纸屑、木丝等作为缓冲填充物;限制使用热固型塑料和发泡塑料缓冲垫。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