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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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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减少排污,并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以及开展节约活动,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设备,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能源,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款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

主要内容排污费征收对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条例》所指排污者范围包括工业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军队下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等。实际上包括了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单位,统称排污者。但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不包括向环境排污的居民户和家庭。对居民和家庭消费引起污染行为的排污收费,国家将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一般是采用征收环境税或使用费的形式收费,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形式。

排污费征收的条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征收排污费的条件是排污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同时明确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它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理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另外,对于集中处理工业废水的工业区内的排污单位属未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排污者,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工业区内的污水厂营运单位属于排污者,应缴纳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还应当加倍收费。

排污费征收的政策1、实行排污就收费的政策

对废气、废水中的污染物根据相关的法律实行排污就收费,超标就处罚或加倍的政策;对固体废物根据相关的法律实行排污就一次性收费的政策;对噪声根据相关的法律实行超标排放收费的政策。

2、排污费的强制征收和限期缴纳政策

排污费是排污者对其污染环境行为的一种经济补偿,是纳人财政预算的一种专项资金,征收排污费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政府行为,排污者必须按规定,按时、如数缴纳。如有迟缴、拒缴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可以向法律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对逾期缴费的按规定还要征收滞纳金。

3、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实行程序化

程序化的管理便于全国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统一、明晰,更有利于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数据和资料的信息化管理。

4、排污费工作实行政务公开

在排污费确定和排污费减免、缓缴等项工作中实行公示制度,有利于排污收费工作公平、公正的实施。

5、排污费减免和缓缴的规定

对排污者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或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申报减免排污费。对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申请减免排污费期间或经营困难的排污者,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缓缴排污费。

6、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排污费收费标准污水、废气排污费按污染物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排污收费。

1、污水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污水排污费计算方法为: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2、废气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大气污染物排污费计算方法为: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3、固废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在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方面规定: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4、噪声

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五)排污费征收的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2、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3、排污申报核定;

4、计算排污费;

5、征收排污费;

6、排污费结缴入库。

(六)排污费征收管理与使用

排污费征收管理按国务院的规定转为“收支两条线”。即由环保部门确定排污并送达排污费通知单,银行、财政部门收缴、管理排污费的程序。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重点污染源防治;

区域性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1。

意义1 、影响企业决策

当企业存在减少产量、纳排污费和消减污染三种选择的时候,收取排污费可以促使企业减少产量,消减污染。

2、 促进污染减排技术的采用和创新

因为根据企业的排污量来征收排污费,所以企业必须考虑减少排污量,这将促使企业不断开发新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 筹集环保资金

排污收费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的资金来源,可为公共环境保护设计提供部分资金,以及返还污染企业作为治理污染的专项基金。2

基本原则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针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外。

2、强制征收的原则。

3、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

4、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缴纳——不按照规定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

5、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按月征收或按季征收。

6、政务公开的原则: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告。

7、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

8、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减、免、缓的原则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半或免缴;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可按年度申请免缴;因实际经济困难可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缓缴。

9、“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排污费上缴财政,环保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10、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及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11、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2。

作用(一) 促进老污染源治理

在全国开征排污费以前,防治工业污染的进展非常缓慢。当时企业治理污染主要是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物,缺乏防治污染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近些年来,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特别是运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监督,深人开展征收排污费工作,促进“谁污染谁治理”政策的落实,提高了企业防治污染的自觉性。

(二) 有力地控制新污染源

对不执行“三同时”或有治理设施不运转,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排放标准的单位实行加倍收费,有力地控制了新污染源。

(三) 促使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

征收排污费促使排污单位从经济上分析比较治理与不治理的利害得失,促使其加强经营管理,建立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减少跑、冒、滴、漏,提高设备完好率。

(四) 推动了综合利用,提高了资源、能源的利用率

工业“三废”排放量越大,原材料利用率越低,资源能源的消耗量越多,生产成本也就越高,很多可以综合利用、回收的资源、能源白白浪费掉了。征收排污费大大促进企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

(五) 为防治污染提供了大量专项资金

(六) 加强了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建设,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排污收费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示出来,随着这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必将发挥其越来越大的作用1。

局限性排污费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和政策设计的不足给排污费制度执行带来困难,表现如下:

1、强制性不足。与税收相比,排污费的强制性明显不足,不可避免受到行政干预等外部因素掣肘,如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忽视环境保护,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职责,擅自出台名目繁多的“土政策”、“土规定”,妨碍排污费的征收。

2、对企业责任重视不够。《条例》中明确了规范化的征收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对一些小企业、边远地区来说,征收程序有些繁琐,尤其在执法人员缺乏、监管手段落后的情况下,执行困难,而且在时间上也极大地限制了收费进度;此外,程序强调了环保部门的核定权力,对企业责任重视不够,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数据不直接作为收费依据,而是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数据,同时对企业不实申报处罚较轻,申报登记过程中谎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增加核定的难度。

3、覆盖范围窄。征收范围窄主要表现如下四个方面:

a、新型和有毒有害污染物POPs、EDs等的影响日益显著,受监控手段等影响尚不能将其纳入排污费的征收范围;

b、一些重金属虽然在排污费征收范围,但是由于各地管理水平的差异,执行程度受影响;

c、纳入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以及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污水不缴纳排污费,客观上造成“穿透”现象,使得部分企业逃避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d、水污染物主要来源之一的农业面源污染也不在征收范围之内。收费标准偏低。虽然经过两次比较大的调整后,排污费的标准有所提高,但现行排污费标准仍然低于污染治理的正常运行成本,达不到真正刺激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3。

效果过去30年间,我国对污染企业征收的排污费累计接近1480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返还到污染企业,作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治理污染的资金。一些专家认为,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排污费的“征收、返还”机制弥补了政府、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不足,有重要价值。